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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1-23 21:27:27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GHTang (12345)
標題 Re: [新聞] 撿到女大生錢包親自送返 公車司機反被控
時間 Tue Jan 21 14:28:13 2014


我在第一篇就說了

司機有問題

一看就知道

現在很多鄉民 判斷力越來越差

我已經懶得說了

根本呵呵

※ 引述《andypb (A.D.)》之銘言:
: ※ 引述《Insania (余の顔見忘れたか)》之銘言: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 : 【裁判字號】    102,易,2765
: : 【裁判日期】    1020918
: : 【裁判案由】    侵占
: : 節錄如下:
: : (二)賴●●在便利商店遺落其錢包當時,其錢包內尚有現金6200
: 束刪
: 從判決書來看,我覺得事實應該是如女學生所言。
: 原因是因為:1.女學生的證詞很強烈且沒有任何矛盾
:             2.公車司機的行為舉止怪異,且證詞含糊。
: 光是「告知在巷子撿到」這個事實,的確就強烈證明公車司機想要製造錢包已被他人撿過
: ,所以錢不見不關我的事實來看,公車司機拿錢的機率很高。
: 而把錢包送還女學生而非警察機構,也有可能是因為想要私下解決,不想透過警方查案,
: 發現自己是在7-11撿到錢包這個事實。結果女學生依然報警,才會發生一連串的查案。
: =================
: 話雖如此,就算事實真的是公車司機侵占了女學生6200元,我也認為高等法院判決無罪
: 非常合理。
: 因為女學生無法直接證明這個錢包裡面在遺落時裡面真的有6200元。
: 也無法證明公車司機真正侵占了這6200元。
: 一等判決裡面很多都只是狀況證據。證明他有這個機會侵占6200元。
: 但是裡面有沒有錢根本沒人知道。就算女學生的證詞再有信都沒用。
: 光憑「公車司機很有可能侵占這不知道有沒有的6200元」就要定他侵占罪。
: 我認為這並不是很合理。所以我覺得高院的無罪是對的。
: ======
: 當然我並不是想說要是一個人真有侵占,卻被判無罪這件事情本身很合理。
: 而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判無罪是非常正確的。
: 雖然於情面來看,我也支持女學生勝訴。但就法律程序來看,光是這樣就判侵占罪
: 很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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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22.97
LLN858:喔1F 01/21 14:28
kimgordon:妳歧視老司機2F 01/21 14:29
EAFV:是說...如果司機有上PTT 這應該可以告公然侮辱?3F 01/21 14:30
EAFV:以本文來說並不是疑問句而是肯定句 表示已經認定其犯行
badkidXD:樓下備份5F 01/21 14:32
Cj3636736:真的吼6F 01/21 14:32
mstar:喔7F 01/21 14:32
GHTang:根本呵呵8F 01/21 14:34
twtwman:你好像對司機人身攻擊了~~別小看PTT轉文實力9F 01/21 14:35
LLN858:這樣要夠成公然侮辱根本不可能.....10F 01/21 14:37
GHTang:去告阿 我順便對版上鄉民提告11F 01/21 14:37
LLN858:但這篇是廢文無誤.....12F 01/21 14:37
GHTang:很愛當訟棍是吧13F 01/21 14:38
a1052026:呵三小!14F 01/21 14:42
nsr150xx:天氣冷到吱吱叫 手滑推一個15F 01/21 14:45
budalearning:蠻無聊的16F 01/21 15:21
scratch01:安安17F 01/21 15:48
javatea:基你老師 頗ㄏ18F 01/21 16:56
cmchiu:無罪推定 罪疑唯輕 你先去搞懂這八個字背後的目的與意義吧19F 01/21 18:06
yuzu76:所以呢? 先證明錢包有6200給我們看看阿?20F 01/21 20:05
k87559527:結論對不代表推論對 上一篇用公車司機云云當作理由跟本21F 01/21 22:46
k87559527:頗呵
k87559527:2選1的題目對了結果理由錯誤還可以驕傲 自以為打臉喔
k87559527:你真的厲害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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