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oodnoname (HerBiner)
標題 [討論] 政府/各政黨別再只是說檢討,請明定修法
時間 Sun Jun  4 18:47:53 2023


政府/各政黨別再只是口頭檢討,請明定修法,改善人員選汰及究責機制



「為什麼不鎖門,妳是要引誘人家去看的嗎?」

「(被性騷擾)為何不叫不跳車?」


過去我國建構性騷擾防治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 及「性騷擾
防治法」。

也才在今年一月初,甫通過數位性暴力相關四法修正草案,修改法源涉及《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

明明一再加強性別平等之保障,與性議題相對弱勢者之保護,但相關新聞仍層出不窮,更
別說近日新聞……竟是政治人物及政黨內之作為,著實令人唏噓。


曾幾何時,應該照顧及保護人民的人,竟屢屢成了犯罪加害者的幫兇,甚至本身就是加害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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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治人物,以及提名各類侯選人之政黨,作為人民之表率,理應負起責任」

貪汙、篤職、各種利用權勢的不當得利,以及權勢霸凌及性侵性騷等……對於政府及政治
人物種種不當失職、失信於民的作為就不再贅述。

在現有法制下,各行各業持續追求專業能力及倫理素養,就只有政治人物還在原地踏步,
對比類專業人員訂定高標準的消極資格及積極資格的法規要求,對政治人物本身卻還只是
在排黑國安等基本公民素養標準是否違憲爭論不休。


不論是謙卑再謙卑,還是檢討再檢討,往往只是拖到風頭過了就當沒這回事,即便真的辭
職下台,期間浪費的財稅與公共資源,或利用權勢的不當得利及對人民的騷擾侵害,其損
害皆為全民買單(私人公司營運不利好歹是個人自負虧損)。



負責任不該只是下台一鞠躬……一般工作上遲到偷懶、造成公司損失都會被扣薪了,浪費
人民的納稅錢或錯誤決策卻都是全民買單,明顯不合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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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不該是口號,應該明確立法以保障人民」

今日利用權勢性侵性騷的加害者、違法或明顯不適任的在位者,可能在民意團結下可以被
趕下台,但若沒立法保障,難保下一次遇到其他人再犯,仍然會有下一個無辜的受害者,
吃虧甚至受到傷害的永遠是民眾。



改進建議有三:
一、「比照各類專業人員法」,修正消極資格,或加強防範及嚇阻犯罪作用之條文。
二、「政治負責明確立法」,訂定查核及規範機制。
三、「各政黨之連帶責任入法」,對於推舉不適任或違法人選,各政黨應負監督及連帶保
證人責任。


一、「比照各類專業人員法」,修正消極資格,或加強防範及嚇阻犯罪作用之條文。
1.修法提高消極資格要求是最容易也最直接可達到預防效果的辦法,各類照顧服務人

民的專業,皆有較高門檻及犯罪者不得擔任等條件,以避免民眾權益之受損或造成傷害。


政治人物作為照顧服務人民之根本,亦作為人民之表率,卻不用比照辦理,根本是用道德
高標準約束他人,卻用國小程度標準看自己。

2.如果政治人物因種種因素(如憲法保障參政權)無法適用各類專業人員消極資格規範
,亦應修正防範及嚇阻犯罪相關法規,或提出可行且有效地的配套措施。

3.就算只做到修法規定參選應公布候選人之刑、民法,或相關明顯影響民眾權益之違
法紀錄,至少能讓民眾知情,自己選的是甚麼人。

4.人民希望改善解決的是政治人物種種不當失職行為無法有效制止,導致民眾權益嚴
重受損的問題,不要再以保障(權勢者及加害者)人權的大義為名,拒絕修法卻也提不出任
何具體措施及作為。


二、「政治負責明確立法」,訂定查核及規範機制。
1.如前述所提,不僅應積極避免政治人物濫權違法,亦應積極改善政治人物亂開政治
支票、政見落空淪為口號治國,乃至於政見及政策缺乏可行性及效益評估,往往短視近利
而勞民傷財。

2.設立「政治負責稅/公民教育稅」:
比照”健康稅”的概念,對於未達到一定政治上要求表現/實現政見的政治人物課稅,以
降低政治人物亂開政治支票,及國會議會之出席與表現明顯不符人民之要求及期待的發生
率,藉由政治人物的以身作則,達到全體國民的公民教育及提升公民素養。


3.設立「監察機關及第三方公正人民團體查核機制」:
針對政治人物不實政見、欺瞞人民,或是亂開政治支票/政策未經合理評估且無其他社會
重大事故(如疫情)明顯影響其成效,以及國會議會出席率、提案及實際參與率(有效言論
發表)、政見成效評估等納入考量,提供人民公正客觀之科學性審查報告,而非各政黨相
互比爛的挑動情緒與製造對立,混淆民主的真正意義與價值。


4.我們從小學習,被教育要當個守法、誠實、禮貌與尊重待人,成為有良好品性的好
公民,但政治人物作為人民表率,一言一行即代表著人民,卻是種種的失序不法、誇口說
謊被抓包仍不認錯、嚴以律人寬以待己,作為不良品性的人民代表,這樣叫大家怎麼教小
孩?



三、「各政黨之連帶責任入法」,對於推舉明顯不適任或當選後有違法行為之人選,各政
黨應負監督及連帶保證人責任。
1.各政黨對於人才選用應有基本汰選及監督機制,並且各政黨推舉人選如有明顯不適
任或當選後有違法行為,政黨應負起連帶罰則。此為比照政黨法之「課予負責人義務,政
黨違法負連帶責任」,負責人既應監督政黨,政黨亦應監督推舉之候選/當選人。

2.以民生飲食服務為例,人民遇到糟糕的服務人員或服務體驗,餐廳/公司難辭其咎
;政黨團體同理,怎麼會是違法不適任的人,一句我負責我下台,其所屬政黨就可當做不
關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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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Q&A

Q1: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對政治人物及各政黨是否要求過嚴過高?
A:
參考前述建議第一項4點:「人民希望改善解決的問題,是政治人物種種不當失職行為
無法有效制止,導致民眾權益嚴重受損,不要再以保障(權勢者及加害者)人權的大義為名
,拒絕修法卻也提不出任何具體措施及作為。」

如有其他更合適的修法方向或改善機制,非常歡迎建議及督促政府盡快落實執行。而不是
像現在的主要執政黨跟在野黨,犯錯不是反省改進,而是指責他人錯誤製造對立,卻是自
身不思進取。



Q2:立法無用論,反正政治就是知法玩法,或是檢調機關不敢查根本沒用?
A:
不知道是不是民眾真的絕望、接受政府/民代行政怠惰不作為到這種程度,但「法律是
保障人民權利的最低底線,每張選票都應該視作每個政黨、政治人物對人民承諾的一紙契
約」。

我們作為民主法治國家,不應該再接受政治人物的空話與不實承諾,我投給你/支持你們
政黨,是因為相信你們可以保障我們權益、為人民福祉著想,既然做不到,豈不是廣告不
實,甚至是詐欺。


最基本的民事有消費者保護法、刑事在刑法有詐欺法保障民眾權益,怎麼影響國家及全體
國民層面最廣的政治,反而是無法可管?

退一萬步來說,現實中多少事件因法律未明文規定,所導致民眾的權益損失,至少之後民
眾或社會團體勇敢提出申訴檢舉時,不會被用一句「查無不法,謝謝指教」就此打發。


Q3:設立過多選任人員之消極資格,限制參政權是開民主倒車?
A:
可能有人會舉前前總統為例,但請別因果倒置,不是先貪汙才當上總統,是當上總統
才貪汙,根本就是權力會使人腐敗的實證;也請別以精神疾病患者是不是預防社會風險就
可限制生活權利,都該關起來的滑坡論述當做比較,社會統計智慧型犯罪/高知識份子的
犯罪危害,明顯高於精神疾病患者。


憲法保障人民享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權等,比照上個月三讀修正通過的選罷法,無
非是對於是否合乎必要性及比例原則,訂出合乎法理、必要及妥當的限制提出異議。所以
重點"不是不能限制,而是限制應合法合理且適當必要”。


憲法保障公民參政權,我們亦不能因犯過的錯而全然否定一個人,只是政治人物享有國家
級的資源及權勢,如果沒有基本限制規範,試問造成的社會風險及其危害還是全民買單?
或是貪污捲款潛逃出國的人被通緝,會乖乖回國繳回不利所得並接受刑罰?


或許個人知識能力有限,但希望法界若覺得不合適,能提供實際可行的建議,不然只是一
再地拿人民的財產、生活保障,甚至是生命安全開玩笑。


Q4:對現任執政黨、政治人物不滿,可以下一次支持其他人或政黨,何必大動干戈要求修
法?
A:
我國長期被特定政黨或意識形態綁架,總是說著"OO黨不好,不然要投XX黨嗎",被
刻意塑造成只有2個選擇。

如果政治像是自由經濟市場,我們當然可以相對有效抵制,改選擇CP值高的,但實際上政
治資源的嚴重不對等及壟斷,以及政治體系的僵化,或是內部權力的鞏固與缺乏溝通、不
利階級流動,長期以來造就了各政黨難以自我反省改進,民眾早已經不是選擇哪個比較好
,而是"被迫"選擇相對不這麼糟的。


每屆選舉都會有人說:「推顆西瓜也會贏」,最低的立法要求好歹還可以保障您選的西瓜
會是甜的不是爛的。


Q5:我們已經很幸福了,這麼愛抱怨,要不要跟對岸比比看?
A:
我很慶幸自己生在台灣,享有中華民國賦予我的公民權與言論自由,為此,我不希望
自己總是對於社會問題沉默不發聲,默許權勢者及加害者的不應該行為。

對於各黨派的支持者,如果您真心為黨派、為國家好,還請放下成見,正視問題,勿再一
味包容黨派,這不叫愛與忠誠,而是縱容──默許政治的不作為,無視受苦受難的人民。

我所希望的,也不過是奉公守法的公民權益能得到保障;對於社會公平與正義能得到伸張

,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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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不要再拿自由人權當作權勢者及加害者的擋箭牌。現實生活中,受害者及社會大眾的權
益,甚至是生命安全,並沒有得到應有對等的保障」

理論(註1)及理想上,我們不應以保障弱勢人民權益為由,侵犯多數民眾權益;但現行法
制上的缺陷,卻造成了相反的效果——為保障權勢者及加害者的自由及參政權,罔顧多數
民眾及社會可能受到的損害,乃至於現實生活中利用權勢的霸凌、侵害騷擾,篤職及貪汙
勾結事件等一再發生。



註1:美國政治哲學家約翰· 羅爾斯提出的正義原則:(參考維基)
第一原則:平等權
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享有一完備體系下的各項平等自由權;而其所享有的自由與其他
每個人所擁有同體系下的各項自由權相容

第二原則:機會平等及差異原則
社會及經濟的不平等必須滿足以下兩項條件:1.各項職位及地位必須在公平的機會平等下
,對所有人開放。2.使社會中處於最劣勢的成員獲得最大利益

上述兩項原則在適用的先後次序上,是第一項原則優先於第二項原則,亦即"不得以改善
社會及經濟的不平等為由,而侵害各項平等的最基本自由權"。」



受限於權力知識,以及資源跟資訊的不對等,加上長期以來第四權的去公正化與對立意識
的操作,我們很難說人民知道自己選擇了甚麼?或是人民的選擇真正能獲得的、跟風險代
價又是?



只是我相信──全天下沒有一個公民,要花一個4年的稅賦,去養一個尸位素餐的官僚或
民意代表。


因個人知能及時間有限,但也就拋磚引玉,希望促進多一點改變向上的可能。



今天(2023/6/4)也是對岸不能說的日子,謹以此文,感謝所有為民主自由、人權公義盡一
份心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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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61.222.82 (臺灣)
※ 作者: goodnoname 2023-06-04 18:47:53
※ 文章代碼(AID): #1aV6lRj8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85875675.A.B48.html
dxzy: 道理我都懂 但是這國家哥布林太多了1F 61.228.91.206 台灣 06/04 18:49
所以才希望修法,至少避免更多的哥布林參選...?
lono: 好2F 123.193.55.164 台灣 06/04 18:49
※ 編輯: goodnoname (61.61.222.82 臺灣), 06/04/2023 18:53:29
Wimadison: 修法,就被淫穢吃案黨擋掉了,還修什麼法3F 101.8.21.220 台灣 06/04 18:52
humour: 不會修啦,跟酒駕一樣5F 114.136.46.88 台灣 06/04 18:53
iamdota: 賴神沒有立法終身禁止參政,就是打假球6F 104.28.156.244 台灣 06/04 18:53
不論誰選上,都應該要修法改善制度,為了下一代
※ 編輯: goodnoname (61.61.222.82 臺灣), 06/04/2023 18:56:02
bluenan 
bluenan: 加害者就柯糞啊!7F 58.114.248.4 台灣 06/04 18:55
各黨都有害群之馬,希望趁此機會各黨都能好好反省
FrankCastle: 道理我都懂 但dpp不會過啊8F 42.76.197.127 台灣 06/04 19:01
有提有機會  ?
※ 編輯: goodnoname (61.61.222.82 臺灣), 06/04/2023 19:08:22
FrankCastle: https://i.imgur.com/ykkAzfm.jpg9F 42.76.197.127 台灣 06/04 19:03
[圖]
violadepp: 民進黨就不修,當然不會過10F 114.35.45.160 台灣 06/04 19:04
runacat: 有提有機會w,立院成員結構不改變11F 116.59.48.252 台灣 06/04 19:19
或許這些年執政黨帶給人民的...就是兩大黨都有不小的內部問題,而一黨獨大更是嚴重忽視人民的聲音吧
runacat: 提幾次DPP擋幾次12F 116.59.48.252 台灣 06/04 19:19
kenyeh001: 這樣後面的人就爽不到啦!! 藍綠從來沒有想要從制度面下手就是因為自己還是想要有特權呀13F 223.141.97.127 台灣 06/04 19:21
DarkNT: 民進黨連性侵犯禁止參選的條文都否
決了,就不用
期待他們還能多做些什麼了。16F 111.241.154.55 台灣 06/04 20:05
不期待不代表就不會受傷害,這,我希望建構下一代可以開心時也安心長大的社會
※ 編輯: goodnoname (42.75.54.226 臺灣), 06/04/2023 20:29:11
※ 編輯: goodnoname (42.75.54.226 臺灣), 06/04/2023 2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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