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jclivelo (LP)
標題 [問卦] 都市計劃法台灣省施行細則34-1(代發)
時間 Thu Sep  5 22:31:22 2024


 這篇文章是我朋友barry60707寫的,因為帳號被盜由我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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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1 條
內政部、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
如有增設供公眾使用停車空間及開放空間之必要
得於都市計畫書訂定增加容積獎勵之規定。

根據這條例,是不是市府有權力給20%的容積獎勵

我這邊認為只要有公眾使用停車空間及開放空間
市政府應該就可以依照這個條例給予獎勵

京華城應該也是提供了這部分的空間
所以市府依法有據提供了20%容積獎勵。

但我朋友認為這條例是指
增設的部分是公眾使用停車空間及開放空間
才可以依照這個空間大小提供容積獎勵
所以20%必須是公眾使用停車空間及開放空間。

我們兩個都是法盲,想問問各位懂法的鄉民
京華城是不是根據這個條例獲得獎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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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8.64.65.222 (日本)
※ 作者: sjclivelo 2024-09-05 22: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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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732: 不是1F 111.251.236.105 台灣 09/05 22:32
egogeorge: 不是2F 211.78.39.176 台灣 09/05 22:32
dans: 就不是,別瞎攪和了3F 150.117.57.107 台灣 09/05 22:32
ronga: 不是4F 111.248.243.253 台灣 09/05 22:32
railman: 845F 223.137.225.13 台灣 09/05 22:32
Skyblueway: 引用哪條前面都有懶人包了6F 203.217.122.40 台灣 09/05 22:33
dans: 你朋友的認知是對的,但跟京華城案無關
再來都市計畫法有台北市施行細則,不是用台灣省施行細則7F 150.117.57.107 台灣 09/05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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