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C_Chat
作者 wahaha99 (我討厭人類)
標題 Re: [討論] 要燒IWIN不如燒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時間 Thu Feb  1 15:03:39 2024



我來講點法律常識吧

※ 引述《patiger (唉)》之銘言:
: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
: 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 所以主因是衛服委員會出來的修正意見
: https://i.imgur.com/ojoxQSs.jpg
: 把二次元給包含進去,而且目的也不是為了保障二次元兒童人權云云,而是為了保護現?
: 童的名義...

: 不過我是認為法條有bug,那就是客觀認定這點...客觀認定那就不是一個人說了算,而?
: 部分人說了算,推動兒少保護的人經常認為看的人是戀童,變態,噁心認為這些東西無?
: 起正常人的性欲,那其實法條上的客觀上要足以勾起性欲之規定是違背的,想必沒人會?
: 承認自己會被勾起性欲吧?

客不客觀這句話一直都是屁話,
實務上客觀=法官觀, 不重要,
最多法官會諮詢一下有關單位

我昨天談到過, 這種搞法根本違反法律最基本原則,
1. 比例原則 2. 法律明確性原則

希望有法律專業的出來解釋, 結果沒人,
那我只好自己上。

一部法律的組成, 有幾個很重要的部分:

A. 為什麼要訂這個法律

好比說, 兒少性剝削法, 為什麼要訂這個法律,
是因為要防治兒少被性剝削, 一般會寫在第 1 條,

第 1 條
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B. 適用的條件是什麼

好比說, 什麼範圍內的事情歸這部法律管,
這種定義類的問題, 一般會寫在第 2 條 (與之後)

這部法律有省略掉, 定義什麼是 "兒童與少年"。
理論上這樣會有點問題, 不過沒關係, 可以準用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
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好了, 回歸到 兒少性剝削法38, 到底能不能將純虛構的圖像、Blahblah等物品,
當成是「兒童及少年」?


這時候就按表操課:

1. 本法是為了保護兒童少年不被性剝削

這提很簡單: 純虛構的創作, 會不會導致兒童少年被性剝削?

依照衛福部以及那些NGO的說法, 是虛構創作 "可能"
會被用來引誘猥褻兒童與少年, 或是 "可能" 將對兒童少年性犯罪合理化,
進而 "可能" 導致兒童少年被性剝削。


         那麼問題就來了, 這些人口中的 "可能",
         有什麼科學證據? 有什麼經得起檢驗的大規模調查?
         導致了什麼程度的被害上升?


看起來現在這方面的資料, 全部付之闕如。
衛福部跟NGO只憑一張嘴, 嘴砲打的漫天響。


         為了一個不明確的 "可能" 問題,
         犧牲卻是他人的言論、創作、出版自由耶?
         此例一開, 以後是不是隨便一個 "可能",
         你各位就不能批評政府了?



這就是我說的「比例原則」問題, 即你要犧牲的事物,
與要保護的事物, 兩者之間不成比例。



2. 本法的兒童與少年定義為 0 到未滿 18 歲之人

那麼我們再次看清楚, 第38條的寫法

第 38 條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
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發現沒有? 這裡的定義是 兒童或少年, 也就是 0 到未滿 18 歲之人,
什麼是人, 他媽的這應該不用我解釋了, 總之純虛構創作主體不會是人,
(描述、影射真實事件另論)
不然我寫個故事裡面有人殺人, 你讀了還要報警不成?
在要件上就根本不符合。


      沒想到NGO跟衛服部, 可以隨意挪用概念,
      直接擴大到「符合醫學判斷即可」,
      其實連基本要件都不符。


真的要囊擴虛構創作人物, 至少要加上這段:
"創作、虛構之人物, 客觀上足以判斷屬於未滿18歲之人者, 準用38"

當然, 如果這個法真的要立, 我想大家就該上街了。
因為客觀上足以判斷虛構人物是否未滿18歲,
這件事坦白說, 只要有在日系動漫圈打滾過就知道,
根本不可能, 也沒有意義; 我們下面繼續談這部分。

***


那麼退一萬步, 既然少防法沒有定義兒童少年,
就讓衛服部鑽了個空, 可以囊擴創作、虛構人物好了,
那問題就來了, 要怎麼去評估, 一個創作、虛構人物是否成年?

依照現在這票NGO的狗屁是,
"用醫學標準衡量" (大概是譚納標準, Tanner scale)


     這什麼是狗屁不通? 譚納標準有一項是陰毛面積,
     所以白虎都是未成年? 這些人不知道現實中也有白虎?


這套標準即使放到現實, 都不好使, 因為這只是很初步的判斷,
如果遇到刑事案件, 是需要個案審查的, 是需要開專家會議的,
最好是讓你他媽拿個量表在那邊看圖說故事


這就是我說的,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因為你根本不可能找出一個方法, 能有效的度量創作,
虛構的人物到底是否是成年。

因為成年的概念, 即是是在我們所處的現實,
不同國家、不同歷史也有不同的成年年齡;
更何況是純粹虛構的作品?

--------------

說了這麼多, 還是那句老話,
業界要團結起來, 打輿論戰, 打法律戰,
你覺得修法很困難, 但是不做不行,

樂子人只會想到"你們ㄌㄌㄎ自己上街啊",
我看到的是台灣出版、言論自由被扼殺的第一步,
是法治國崩壞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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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10.19 (臺灣)
※ 作者: wahaha99 2024-02-01 15:03:39
※ 文章代碼(AID): #1bkq9Exb (C_Chat)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06771022.A.EE5.html
LawLawDer: 樓下說上街1F 02/01 15:04
Muilie: 上銜2F 02/01 15:05
SunnyBrian: 有上街我就上,要鍵盤我也有
上世紀我還丟過鴿子柏油塊,享受過水柱車沖涼咧,沒在怕上街的啦3F 02/01 15:06
belucky: 上衞6F 02/01 15:07
LawLawDer: 上衍7F 02/01 15:08
SangoGO: 上節,但說來好笑,這可能是貓掛鈴鐺的事...8F 02/01 15:09
shirokase: 正面解釋法條會讓那些護航的、死忠的裝沒看到9F 02/01 15:09
CATALYST0001: 上行10F 02/01 15:10
SunnyBrian: 這個不用扯護航死忠幾十趴,我就是三十年來只投一邊的,要幹譙的時候恁北照幹11F 02/01 15:11
minoru04: 應該要先哲學辯證虛擬創作是不是人類才能醫學判斷吧13F 02/01 15:11
KudanAkito: 所以上街的訴求是什麼 iWIN滾蛋 訂標準
還是我就愛蘿莉別叫我停。色圖套屌 我們走!14F 02/01 15:12
JesterCheng: 終於知道為什麼洋人影片這麼喜歡剃光了 原來是裝年輕16F 02/01 15:12
ruiun: 我贊同你,我雖然不是蘿莉控,但是今天我不幫你發聲,明天就換我了17F 02/01 15:13
ZXEVA: 推19F 02/01 15:16
will1205: 那就去修去吵啊,反正兩個禮拜過後有其他事情自己就會忘了,那是要爭取什麼20F 02/01 15:16
KudanAkito: 最好在年前上街 這樣圍爐還有笑話可講
那個愛看美少女的舅舅會被問你有沒有去22F 02/01 15:18
LawLawDer: 被笑話又怎樣
被嘲笑又怎樣
願意為了自己想爭取的事物走上街頭24F 02/01 15:21
suanruei: 上接27F 02/01 15:22
LawLawDer: 每個人都值得尊敬 也完全能感到驕傲28F 02/01 15:22
will1205: 上次也是這樣洗一堆版討論一堆法條,然後就沒然後了,風潮過了跟沒事一樣29F 02/01 15:22
LawLawDer: 今天如果是故意強調不瞭解的圈外來抹黑/汙名化
那不只是更證明不瞭解在用刻板印象抹黑嗎
那抗爭過程 這種比酸民還不如的言論何必在意31F 02/01 15:23
Enigma227: 推34F 02/01 15:23
LawLawDer: 我常常覺得這個社會很好笑 總有些人喜歡訕笑奮鬥的人然後最後人家抗爭成功 這些當初唱衰的又一個一個不見人35F 02/01 15:24
JohnShao: 就是有某樓這種偷換概念模糊焦點的,行政問題總是扯成蘿莉控或是什麼北七套屌,這才是死忠的帶風向網軍38F 02/01 15:25
LawLawDer: 三個字 超級可悲40F 02/01 15:25
ImCasual: 如果真的告上法庭還能講 現在甚至走不到……41F 02/01 15:26
JohnShao: 然後沒人帶頭大概兩周就忘了這點我倒是同意,除非有人開始弄連署什麼的42F 02/01 15:26
Darnatos: 隨意解釋又沒人監督 真的很可怕44F 02/01 15:26
LawLawDer: 還真以為這種違法濫權的幹事能維持多久?
2024了 弟弟 醒一醒45F 02/01 15:26
leptoneta: 我看還滿久的啊
中華民國開國以來不是一直在做嗎47F 02/01 15:27
LawLawDer: 我公法教授已經在寫期刊了 所有的聲音都只是需要時間凝聚49F 02/01 15:27
SatokoMyWife: 宅宅才不懂法律,也沒那個耐心維護什麼公平正義勒51F 02/01 15:27
LawLawDer: 越來越多人看到只是時間問題
真的沒必要嘲笑被國家壓迫的人52F 02/01 15:28
[圖]
LawLawDer: 沒有人會覺得好受的55F 02/01 15:28
White77: 推 這件事值得大家重視56F 02/01 15:29
MultiCam: 推57F 02/01 15:29
weebeer626: 推58F 02/01 15:29
LawLawDer: 因為今天他能任意壓迫A團體 你以為他不會改天找理由壓迫B、C?這也是為什麼面對違法濫權的政府人民盡可能需要團結(即使與自己相對無關)因為人人都可能是下一個被壓迫的對象59F 02/01 15:31
mushrimp5466: 推63F 02/01 15:32
bnn: 推64F 02/01 15:32
will1205: 爭取權益很棒啊,但是多的是只會嘴砲要做事就都縮起來的人,以為用一堆帳號洗版就贏了,那被嘲笑嘴砲仔不為過吧65F 02/01 15:33
brian78313: 「虛構創作不會是人」,這篇不用看了,立論基礎是錯67F 02/01 15:34
我是說創作主體不會是人

當然, 這裡的創作不包含描述或影射實際事件
這也是德國在2D兒色方面的處理方式, "不能描述真實事件"

我更新一下描述方式
Hsuaaaanlala: 推69F 02/01 15:35
LawLawDer: 完全沒關係呀 討論區本來就是這樣呀70F 02/01 15:36
denny0411: 推71F 02/01 15:36
thbw666: 上J72F 02/01 15:36
geminitea: 就體系解釋(總則第1條、第2條),沒有牽涉實際特
定人(被害人)的虛擬創作根本不構成「性剝削」,但
很可惜的,實務判決是依據「立法理由」(亦即「立法
解釋」),認為虛擬創作亦在處罰之列,單論法而言,
就算不考慮限制創作自由的比例原則,立法技術上就
有瑕疵了,而實務見解則是不利於二次元文化73F 02/01 15:36
所以這場仗很難打
但還是要打
LawLawDer: 想嘲笑就嘲笑呀 難道二次元被笑的還少過嗎79F 02/01 15:37
outsmart33: 推80F 02/01 15:38
QQcandyQQ: 推81F 02/01 15:40
jeff666: 推82F 02/01 15:40
※ 編輯: wahaha99 (118.169.10.19 臺灣), 02/01/2024 15:41:43
LawLawDer: 笑完了 然後呢? 我覺得那些訕笑想奮鬥的人的行為和jump作品裡面嘲笑主角的人沒有不同83F 02/01 15:41
leptoneta: 有興趣可以看104年修法理由85F 02/01 15:42
LawLawDer: 一句話 不要擋在知道自己要做什麼的人路上
笑完了可以滾了 謝謝86F 02/01 15:42
kinghtt: 當年出版品分級管理辦法出現時還有假分級聯盟去跟兒福&政府單位抗議,現在誰願意出來主導?88F 02/01 15:43
LawLawDer: 你終究活成作品裡面自己討厭的人的樣子了90F 02/01 15:43
hoshitani: 台灣法治崩壞很久了吧91F 02/01 15:44
geminitea: 修法理由就很低能,最可惡的就是那個白癡修法理由92F 02/01 15:44
kinghtt: 題外話,當時主導的執政單位跟現在是同一個...93F 02/01 15:44
GaoLinHua: 說個笑話法治94F 02/01 15:46
leptoneta: 套句帝國毀滅台詞 這不可憐 是你們自己把權力交給他們95F 02/01 15:46
bbblun: 推96F 02/01 15:48
will1205: 現在跟自己立場不同就叫人滾,是誰活成自己討厭的樣子了97F 02/01 15:48
LawLawDer: 不然勒 除了嘲笑還有什麼建設性的話能講 說來我聽聽啊囉哩八嗦的看不出一點建設性言論
跳針東跳針西 除了說啊上街很難啦 啊你們不敢上街啦
還有沒有其他的話要說?沒有的話滾不是剛好?98F 02/01 15:49
nchuTim: 推212F 02/01 17:45
scott29: 推213F 02/01 17:55
Wangdy: 推,清楚214F 02/01 18:05
lsckinoko: 推215F 02/01 18:05
webberfun: 推216F 02/01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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