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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XBUCKXMR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7-06-25 15:55:09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VirgilAeneid (維吉爾)
標題 Re: [爆卦] 兆豐全民掏空洗錢案的內幕
時間 Sun Jun 25 04:25:48 2017


大家都看得出來,
你的爆料文件都應該是真的,
但是解讀的方式卻很異常.

就你這一篇爆料的其他內容來說,
很多都已經有專業鄉民解釋過了,
一切都還算是合法合理,
除非你能爆出關鍵性內容
(例如Rune所說的,
你證明了TMT會申請Chapter 11,其實是台灣銀行私下授意,
用來檯面上阻止銀行拍賣TMT資產,
讓銀行有理由賤賣債權,
之後又撤銷Chapter 11來回復可以正常處份狀態,
所以抬面下才能有超額利潤瓜分)

這裡就下面引述你的內容來說,
你說的也是真的,
的確是金管會逼迫銀行限期打銷呆帳,
當時的舊聞也可以看出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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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123000172-260204
賣TMT債權 國銀吞75億損失 - 中時電子報
[圖]
台灣海陸運輸集團(TMT)向國內28家銀行的借貸約250億元,在中國信託率先賣掉債權後,包括兆豐、一銀、永豐、大眾、彰銀等也陸續賣出TMT的債權;船舶仲介公司指出,國內銀行界估計損失約75億元,外國銀行卻多立刻轉賣債權獲利,不過因為債主改變,反而有利TMT解決債務。 根據國內各銀行公告的資訊,目前除 ...

 
賣TMT債權 國銀吞75億損失

船舶仲介商分析,台灣金融界受財政法規限制,要在限期內打消呆帳,因此沒有辦法等市
場復甦。以上海商銀賣掉的一艘3.7萬噸輕便型散裝貨輪為例,貸款是1,700萬美元,轉賣
債權時僅賣了約1,300萬美元,而船隻目前市價在2,100萬美元以上,買方德意志銀行立刻
再轉賣債權獲利。

==============================================================================

但是你就故意講成金管會有問題.
那怎麼不講那是台灣的法令規定,
金管會只是依照法令監督金融機構,
真要說那也是台灣的金融法律自己搞到自己.


※ 引述《PlasticBike (重大秘密)》之銘言:
: 我知道金管會很想罰我啦!但到目前為止我拿的東西有假的嗎?
: 我說的東西有錯嗎?
: 有的話要來吉要來抓要來關要來罰沒在怕啦!

: 帶頭要求這些公司快速處分債權,
: 把足額擔保的債權快速處理賤賣掉的單位是哪間?
: 就是金管會!
: 是這樣你們才要查我或是罰我嗎?
: 先查一下你們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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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4.6.102.107
※ 文章代碼(AID): #1PJihGqe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8335952.A.D28.html
bautz: 很多的弊案尤其是近年台灣發生的弊案,都有合法卻不合理的1F 06/25 04:29
這跟合法不合理不太一樣,
這個是因為法律就是這樣要求,
你必須要做不然就違法.

一般講合法不合理是說,
法律沒有說不能那樣做,
但是卻跟常理違背的灰色/糢糊地帶,
作了就是不違法,但是不合情理.

bautz: 狀況發生,換句話說有心人都可以利用,姑且不論塑膠單車懂2F 06/25 04:30
bautz: 不懂台灣的法規,目前看起來已經有些事實狀況兜起來,覺得
bautz: 是還可以等待一些時間,感覺有他自己節奏爆
bautz: 不好意思 其實不管是哪種定義 我只知道這樣合法然後有鑽洞
star1231: 只要制度是靜態的,永遠能破解,永遠能利用。6F 06/25 04:37
bautz: 的空間就是有問題,這案子某些點創了先例,沒有前例可循7F 06/25 04:37
bautz: 當然解決問題是要出先例後針對漏洞修改法令
ntlutw: 合法合理你說了算?笑死9F 06/25 06:13
cerberi: 過程很不合理, 但不見得不合法, 沒有確切證據不可能打死10F 06/25 06:56
cerberi: 判斷神速和判斷神準, 目前沒有罪
zuan: 財政法規限制->哪幾條?    要在限期內打消呆帳->限期是多久?12F 06/25 07:19
zuan: 新聞有寫跟沒寫一樣  這種一看就像是金管會聲明照抄
這個你自己查一查也能查到吧?

新聞發生日
賣TMT債權 國銀吞75億損失
2014年01月23日 04:09 記者張佩芬/台北報導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019
第 17-1 條
銀行依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計算第一類授信資產最低應提列之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金額,應自本
次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提足。但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報經董
(理)事會通過後,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對於前項但書規定之董事會義務,得由其總行授權人員
負責。
第 1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
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
一月一日施行。

bab7171: 評批評爆料者自己要拿出證據,隨便說兩句,就說別人不對14F 06/25 07:51
bab7171: 。
rrandy: 問題是爆料者也還沒拿出證據...16F 06/25 08:49
iphone15: 這條開始施行的時間點令人懷疑啊17F 06/25 10:13
jackace: 一樓 1)已經一堆人打臉了 2)是爆料者自己要先拿出證據18F 06/25 10:17
Letter1530: 看了原po在1樓的回文,我覺得在合法不合理的定義上有19F 06/25 12:14
Letter1530: 落差,合乎法律(合法)可是不合於常理(不合理)是大眾
問題是限期打掉呆帳,沒有不合理的地方啊?
為什麼會有呆帳? 呆帳要不要打消? 要怎麼打消?
認為呆帳限期打消是不合理的話,
那就是認為以前的兩兆呆帳是合理的囉?

Letter1530: 所理解的吧? 另外也支持rrandy的回文,這修法時間點21F 06/25 12:16
Letter1530: 超怪 !
也還好.沒有這次的修法也還有之前的17-1.
就是從1+1年變成三年分年提足.
好像比較寬鬆,但是玩弄的空間也相對變大.
(例如我100的呆帳,用1+1+98來三年攤提,這也是三年分年提足)
比較有彈性,但是也比較容易被玩法.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
第 17-1 條
銀行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施行之第五條規定計算第一
類授信資產最低應提列之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金額,應自本次修正施
行之日起三年內分年提足。
第 1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
日施行。
※ 編輯: VirgilAeneid (24.6.102.107), 06/25/2017 12: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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