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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XBUCKXMR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5-06-24 21:12:15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billy3321 (雨蒼)
標題 [爆卦] 刑求後的筆錄能用嗎?讓你震驚的法院說法
時間 Tue Jun 23 22:38:18 2015




法院怎麼處理刑求發生後的筆錄?

相信很多人都聽過英美的「毒樹果實理論」,證據的非法來源為毒樹,基於
該違法取得的證據再以合法手段間接取得的其他證據(第二次證據或衍生
證據),則如同從毒樹長出來的毒果,不得使用

可是台灣法院怎麼處理刑求後的筆錄?讓我們從兩個案子來看:邱和順案,以
徐自強案

本文很長,請大家慢慢閱讀,謝謝!

圖文好讀版: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5070312.A.7D1.html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0.jpg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1.jpg
[圖]
 
[圖]
 
(刑求指南)



邱和順案:只要筆錄製作的時候看不到刑求痕跡,就可以採用!

照道理來說,如果製作警詢筆錄的時候發生刑求,刑求會發生威嚇力,當事
人不敢不從,那麼所有的筆錄應該會受到影響,不得採用。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01.jpg
[圖]
 
(邱和順案的288份筆錄)

可是,邱和順案中,警方已被發現有明顯刑求事証,法院的作法卻是排除發
生刑求的那些自白筆錄,其餘繼續採用

司改會前幾週提出再審,找到兩個當時的員警,願意出庭作證,指出邱案的
被告自白是在刑求的狀態下所作出的,相關筆錄應當不得採用。

監察院有調查過被告,被告做出這些陳述:

「有一次我看到陳仁宏被訊問完出來手是發抖的,我問他怎麼了,陳說他剛
剛被灌水。邱和順的部份我也有問他,不是你們做的你們不要承認,他說如
果不承認也是很難過,以臺北市刑大的做法會很難過,乾脆到法院的時候在
。」


「陳仁宏有跟我說他是被刑求的,邱和順也有。」

「邱和順說如果不承認會被警察修理,他要等到檢方、院方的時候如實說明。」

「他說警察在檢察官訊問前,有交代要照當時警察問的筆錄講,不然之後也
會被修理,而且檢察官複訊的時候,警察也在旁邊,因此不敢講。」

「他們警方訊問的時候會把其他人的供述告訴同案犯嫌,之後筆錄就可以串
起來。」

「該案當時邱和順被警方問有無做陸正案的時候,邱和順說沒有,警方就說
羅濟勳說有你怎麼說沒有,叫羅濟勳把犯案經過講給邱聽,邱之後仍否認,
否認後被刑求,刑求後就把羅濟勳講的經過都講出來,一個卡一個。」


「...之後我們要找陸正的屍體,有一個說屍體埋在山上,另一個犯嫌說是
丟在海邊,我們之後就去找屍體,我是負責去海邊搜尋,陸正家屬有帶一些
銀紙在那邊燒,當時有個犯嫌就跪下去、哭,我們問那犯嫌說如果案子不是
你做的,那你為什麼要跪下去、要哭,他說當時是警察從後面踢我的腳我才
下跪,哭是因為案子真的不是我們做的,希望老天爺找到真兇。」


「當時有人跟我說這案子不是他們做的,因此當時犯嫌在看守所的時候有講
如果警察逼到最後找不到屍體的時候,就要說屍體丟在竹南的海邊,之後法
警也有查到當時供述有結合就是因為他們有傳紙條。」


可是司法院在新聞稿中卻說,雖然警察有以不正方法訊問共同被告,但是有
明確刑求的自白已經排除證據能力,其餘的供述沒有證據可以認定是遭到警
察恫嚇,也沒有明確證據指出之前的刑求會影響到後續的自白。結果法院認
定,有刑求的自白和其他自白因為「因果關係中斷」而具備證據能力,可以
拿來判刑。


司法院甚至還忽視有位被告曾說,「檢察官只有一個人,我要面對的是十幾
二十幾個警察,我要是向檢察官說我被刑求,檢察官離開後我要如何面對警
察?」,在新聞稿中稱,因為警察、檢察官是不同的訊問主體,所以警方的
刑求不影響檢察官的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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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最後,司法院說,就算有警察出來作證刑求還有在其他筆錄中發生,但是
為判決已經處理過刑求問題,所以不能再提起再審,駁回!

司法院新聞稿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193651

邱和順案,還可參考小弟之前寫的懶人包: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3860691.A.B6F.html
[爆卦] 編出來的故事-邱和順案 - 看板 Gossiping - 批踢踢實業坊
[圖]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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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有退休員警出來證實,邱和順曾遭到台北市刑大員警的刑求。相信很多 人對邱和順案有點陌生,小弟在此跟大家聊聊邱和順案曾經發生的事。這篇文 章很長,畢竟是歷經數十年的案件,如果您不太習慣閱讀長文,可以存起來慢
 



徐自強案:要詳細證明發生刑求,才能排除證據能力!

徐自強案也有類似狀況。徐自強案中,所有的關鍵證據都遺失了,能夠將徐
自強定罪的,只有共同被告陳憶隆和黃春棋的筆錄。而這兩個人都曾說過,
他們遭到刑求。


黃春棋曾說:

「(警訊為何坦承在一個月前與陳憶隆、徐自強一同將黃春樹綁走?)我受
不了他們刑求我。」

「(你對今天借提有何意見?)希望以後借提警方訊問時有律師或家人在場,
警方借提時把我眼睛矇住,吊起來灌水,還捏我奶頭,用不知何物夾我手指。」

甚至借提(警察、檢察官要求犯人出去做筆錄)後回到看守所時,健康檢查
還發生身體有疼痛、瘀傷的狀況。更八審判決書也坦承,說他遭到刑求,並
不是沒有證據。


在更八審的時候,法庭找來陳憶隆在法庭上和徐自強交互詰問,陳憶隆說:

「(你在警局都有承認你與黃春棋二人有參與整個作案過程啊?)在警訊時,
我是被矇住雙眼,我沒有看到他們怎麼寫,後來才知道他們把我們整個都寫
有作案,其實與我講的不符。」

「(對自己在警訊中的陳述有何意見?)警訊中我根本未說什麼話,警方是
依黃春棋口供所作,警察還要我背內容過程。

「(偵查中你陳述是預謀殺人?)警察要我們配合否則會借提出去。」
(借提出去可能就刑求了)

「(你說徐自強買硫酸為何這麼說?)黃銘泉有問他,他們說徐自強買的,
警察說徐自強住那裏,就說徐自強好了。」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7.jpg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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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於是在更八審判決書(101年上重更(八)字第8號判決)中,法庭就將警察
前面的筆錄排除於證據之外。但法院還是說,警詢筆錄還是有可能正確,所
在判斷其他證據能力和可信性的時候,還是可以參考警詢筆錄


也就是說,刑求來的筆錄可以參考喔!好棒!

筆錄除了警察部分以外,還有檢察官的部份。在偵辦的時候,是檢警交互詢
問,可以知道檢察官的筆錄也會受到警方刑求的影響。可是,法院卻採信檢
察官的筆錄


徐自強的共同被告黃春棋、陳憶隆兩人雖然是共同被告,但是在徐自強的部
份,他們轉為證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
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以及第186條規定:「證人應命具
結」所謂具結,就是依法宣誓自己所做的證述是真實的,並無虛假,並且

如有違反的話,會受到刑事懲罰。照理說,如果他們兩位身為證人,證明徐自強有罪的

證詞應該具結,才有證據能力。

結果法院說,證人沒有具結,不代表他的陳述就一定沒有效力。因為證人是
被告,修正以前的刑事訴訟法186-3說,「與本案有共犯之關係或嫌疑者,不
得令其具結」,所以就算沒有具結,還是可以當做證據。甚至法庭還說,再
怎麼樣,這些話都是檢察官聽到的,是檢察官調查結果,可以採為證據


法院這樣的說法,明顯違背釋字582號所說,在修正的刑事訴訟法186-3刪除
前,法院為發現案件之真實,保障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還是要依據人證的
法定程序,對共犯證人加以調查


釋字582號還說,「如僅因共同被告已與其他共同被告互為對質,即將其陳述
採為其他共同被告之不利證據,非但混淆詰問權與對質權之本質差異,更將
有害於被告訴訟上之充分防禦權及法院發見真實之實現。」而判決書內採用
檢察官筆錄的說法,明顯與這段話互相違背。


結果,徐自強就因為這樣的證據,被判無期徒刑。

後來,這份判決被最高法院駁回。最高法院沒有對採用檢察官筆錄的部份有
意見,卻對警詢筆錄無法作為證據有意見

最高法院說,黃春棋所說的刑求和健康檢查表記載的傷勢不合,不能證明傷
勢是刑求造成的。問題是,人從看守所出去做筆錄,做完回到看守所就出現
傷勢,這明顯就可能是刑求,最高法院卻認為要有完整的證據證明傷勢與刑
求有因果關係。這合理嗎?


然後最高法院還說,因為黃春棋和陳憶隆以前沒有說遭到刑求,而原判決已
經大量引用這些陳述,要高等法院好好處理刑求的部分。最後,高等法院還
說,在當時警察不用錄音錄影,所以警察找不到警詢錄音錄影是正常的。


可是,邱和順案是民國1988年偵查,當時就有偵訊的錄音錄影;徐自強的黃
春樹綁架撕票案是1995年偵辦,而且還是侯友宜專案偵辦,卻沒有警詢錄音
錄影,最高法院的說法十分奇怪。


徐自強案,可參考小弟之前寫的懶人包: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25306607.A.ADF.html
Fw: [爆卦] 本週三徐自強案即將開庭 - 看板 PublicIssue - 批踢踢實業坊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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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Kz74O9W ] 作者: billy3321 (雨蒼)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本週三徐自強案即將開庭
 


看完這兩個案子,相信大家一定很疑惑,如果遇到刑求要怎麼辦?根據以上
兩案的例子,如果遭到刑求,你一定要確實的陳述過程,而且還要驗出傷害
也就是說,灌辣椒水、毛巾蓋臉加水這種不會有明顯外傷的刑求,永遠都不
會被法院認定。你要祈禱警方使用會留下傷痕的刑求方式,比如夾手指、毆


接下來,刑求的過程你必須全程記得,刑求可能兩三個小時,是誰施暴,就
算眼睛被矇上,你也要知道是哪個警察動手,刑求的順序也要記清楚

再來,你要每一次製作筆錄都遭到刑求,每一次遇到檢察官,都要說自己受
到刑求,法院才會不採信筆錄。否則就算上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還是會要

求必須證明因果關係,才會採信真的遭到刑求。否則,就是「因果關係中斷」,

可以繼續採用其他的筆錄

這就是我們法院面對刑求的態度。

刑求常見嗎?曾待在看守所的徐自強在上次的「給鄉民問」活動中曾說過,
在他還在看守所時(1996~2012),當時所有的刑案被告都遭到刑求。只要
是借提,常常出去了以後,用扛著回來,「連走路都不能走」,回來就吐血
也是常有的事情


https://youtu.be/vvJcavg1B64?t=12m17s
20150616第19屆給鄉民問嗎#徐自強 - YouTube
廢死議題一直是PTT上面的熱門話題。可是,大家在關心死刑存廢之前,要不要一起從實際的司法案例切入,了解我們司法究竟有哪些問題呢? 徐自強為民國84年黃春樹命案的被告之一。黃春樹命案同案兩名嫌犯黃春棋、陳憶隆供稱徐自強為本案共犯,黃春棋、陳憶隆三審定讞後,一改過去自白,改稱說為延後槍決的執行,以拖延案件的審理時間,...

 

對照前面,美國司法的毒樹果實理論:如果證據來自於不當手段,那麼就算
是衍生證據,也不得採用,是不是差很多?

國外怎麼看呢?以美國為例,無論是警察機關、檢察機關,他們製作的筆錄
都算是「傳聞證據」。而無論是辯護律師,或是檢察官,都可以先私下對證
人做訪談,了解證人知道的部份。但無論如何,只有證人在法庭上說的話,
才會被法官或陪審團採為證據所用。


所以大家看到英美的司法劇,幾乎都會聚焦在證人、律師和檢察官在法庭上
的攻防,很少會看到筆錄部分。

如果證人說的話和筆錄或先前訪談內容違背,辯護律師、檢察官可以拿筆錄
出來「彈劾」(比如說:「你之前說的是XXX,不是現在說的YYY,為何你的
陳述不一樣?」),讓陪審團或是法官不相信證人說的話。但無論如何,筆
錄都不能作為證據之用,也不能讓陪審團、法官看到。


而法官只會看到證據,也就是說,法官永遠都不會看到檢警的筆錄。只有證
人在法庭上的陳述,才能作為證據,法官或陪審團可以決定是否採信,以此
決定該如何做出判決。


可是台灣以前不是。台灣以前在戒嚴時代,警察、檢察官取得筆錄以後,就
依照筆錄內容起訴,法院也依照筆錄判案沒有在傳證人。白色恐怖期間就
是這樣,審問、判罪,全都靠筆錄。


現在,台灣法院會傳證人了,但是證人在法庭上的陳述和筆錄不合的時候,
要採信哪一邊?就變成法官的自由了。甚至,法官還會認定,檢察官做的筆
錄,和警察的筆錄不一樣(邱案、徐案均如此。)。就算雙方的詢問交互進
行,警方的刑求很可能會影響在檢察官處的陳述,他們也是這樣認定。


而且,台灣的檢察官,會把筆錄作為證據,在起訴的時候一起移交給法官。
法官看過筆錄後,就很難把筆錄的印象從心頭抹去,這是人性。

尤伯祥律師在上次徐自強案開庭的會後講評說,我們法庭沒有經過轉型正義
面對這些可能有不正訊問的證據,法院一般不是要求檢察官、警方證明,而
要求被告說明刑求經過,說遭到誰刑求,甚至還要檢驗身上是否有傷痕。

但問題是,刑求很多時候長達幾個小時,還是矇眼進行,被告真的知道是誰

動手,還記得刑求順序嗎?這根本不可能。有些刑求,比如矇眼在臉上蓋上
毛巾灌水,或是灌辣椒水,也不一定會產生身體上的傷痕。而且只要發生過
一次刑求,未來被告就會很擔心會遭到刑求,自然會產生威嚇力。法院對刑
求證據嚴格的認定,明顯違背常理。


我們能做什麼?我想,最能做的,就是一起到法庭旁聽。很多到司改會申訴
的當事人都說,如果沒有人旁聽,法官做決定就容易草率。因此,一起到法
院旁聽,讓法官知道「有人在關心」,可以讓他們更謹慎的做出判決。


明日,徐自強案即將開庭。這一次,法院將會傳喚共同被告黃春棋到場作證。
屆時一定會有針對刑求的交互詰問,歡迎大家一起到場聆聽,看看我們的法
院怎麼看待刑求問題。

時間:6月24日 9:30
地點: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大廈專一法庭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小南門捷運站旁

http://hsu2015.jrf.org.tw

其他的開庭時間還有:
7/8(三) 9:30   言詞辯論
7/15(三) 14:30 言詞辯論終結

之後,大致就是宣判了。法官上次開庭說,預計今年九月初將會宣判。

因為明天的庭會開整天,歡迎大家隨時過來旁聽,一起來關心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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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09.220.235
※ 文章代碼(AID): #1LYMzeVH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5070312.A.7D1.html
※ 編輯: billy3321 (140.109.220.235), 06/23/2015 22:39:55
sjory: 你連違法取證和毒樹果實都分不清楚就別上來亂了1F 06/23 22:39
馬英九告訴調查局學員說:不要在刑求時抽煙 - YouTube
馬英九告訴調查局學員說:不要在刑求時抽煙

 
wavek: 先推   雖然還沒看完3F 06/23 22:40
jurists: 國內刑訴法本來就沒引進毒樹果4F 06/23 22:40

的確還沒有引進。但我想,參照一下國外經驗和作法,應該是可以的吧!

CTgogogo: 實務多數不採毒樹果實啊5F 06/23 22:40
Zyth: 實務不採6F 06/23 22:40
coon182: 這個好像是FACE聯盟其中一人?7F 06/23 22:40

司改會的確是廢死聯盟其中一個,但小弟還不支持廢死喔~

suck55426: 明天要考刑總  哭哭了....8F 06/23 22:41
goldman0204: 實務不採9F 06/23 22:41
isalin: 長知識推10F 06/23 22:41
jurists: #1LVHy4mF11F 06/23 22:41
MASAMIFANS: 所謂具結,就是發誓沒有說謊???   妳念法律的???12F 06/23 22:42

按證人係陳述其見聞以為證據方法,故其陳述需與其所知相符據實陳述,
為確保證人證言之真實性,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證人
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一、未滿十六歲者。二、
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第一百八十七條「證人具結前,
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對於不令具結之證人,應告以當據實陳
述,不得匿、飾、增、減。」,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以確保證人陳述之真實性。 

小弟不是讀法律的,但小弟認為具結的精神應該是在避免偽證。

不知道這個解釋是否ok呢?


jurists: #1LUufy7F13F 06/23 22:42
gemini2010: 台灣刑訴有毒果吧...14F 06/23 22:43
sean920909: 158-4 公益無敵啦15F 06/23 22:43
Zyth: 158之4真的很靠北16F 06/23 22:45

幫補法律條文:

第 158-4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
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意思就是,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可以因為要維護公共利益,所以採用喔!

像是偵查中要求要全程錄影,但如果某段落,偵查人員忘了錄影時,雖然
違反法律的規定,但如果法院認為這樣的情形並沒有嚴重侵害對於被告的
權益(例如被告也認為沒錄的部分沒有造成他太大的侵害時),就能使用
這段沒錄影的部分作為證據。

gunng: 台灣實務跟你坦白說過了 毒果沒立法 老子才不鳥17F 06/23 22:46
gunng: 權衡利益法則下去才是真的
wiydluck: 台灣的毒果 是保護車輪黨用的 一般人不給用19F 06/23 22:47
wiydluck: 就像實質影響力 是用來對付政敵用的
turpentine: 司法改革還未完21F 06/23 22:49
capitalofz: 158-4的錯 十大惡法22F 06/23 22:49
wiydluck: 台灣的法條一大堆 但是是為了法官想怎麼判 而設計出來的23F 06/23 22:49

不管怎麼判,都找的到法條來背書 Q_Q

ryan5566: 158-4打死 可以洗洗睡了24F 06/23 22:51
Spell16:25F 06/23 22:52
CowBLay: 給我158-4,其餘免談26F 06/23 22:53
stratford:27F 06/23 22:55
yoNELLY84: 看一下通保法18-1好嗎,我國有間接引進明文的毒樹果了28F 06/23 22:55

幫補法條: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8-1

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
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
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者,
不在此限。

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
據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為司法偵查、審判、其他程序之證據或其他
用途,並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予以銷燬。

違反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
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或其他用途,並
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予以銷燬。


可是,通保法只有限制監聽呀

rotterdam: 長知識 必推!!!!29F 06/23 22:55
haohaobobo: 讓我想起香港的紙盒藏屍命案 有詮釋權的人就能主導風30F 06/23 22:56
haohaobobo: 向
powertoolman: 推你32F 06/23 22:56
butywater: 密密麻麻...33F 06/23 22:56
haohaobobo: 拍成電影讓一堆人覺得是冤案 但真實又是什麼呢34F 06/23 22:57
IHD: 臺灣好像不用那個理論啊 不然太多冤獄了 反正鬼島愛自求多福35F 06/23 22:57
panzerbug: 支持ㄙ改會不ㄓ持廢死,跟煩核四不反核一樣,呵呵36F 06/23 22:58
defendant: 長知識37F 06/23 22:58
DaneiLJ: 具結跟偽證根本不一樣,鑑定跟證人是兩回事38F 06/23 23:02

是否可以給小弟更完整一點的說明呢?如果有問題我可以修正,感謝!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713/34365113/
證詞未具結簽名 難構成偽證罪 | 蘋果日報
[圖]
網友小梅問:在一件刑事妨害名譽案件開庭時,被告帶了一名親戚作證,證人未經具結,但是檢察事務官有告知證人作證的權利義務,我想請問如果證人作不實陳訴,會有偽證罪嗎?該案二審判決確定,判決書記載「證人與被告為親友密切關係,如非無意遺忘上開情節,即有高度為被告虛偽矯稱的可能。」請問這樣算偽證罪嗎? ...

 

小弟已經修改具結定義如下:

具結,是依法宣誓自己所做的證述是真實的,並無虛假,如有違反的話,
會受到刑事懲罰。

masterliy: 警察一通口頭電話就可以害我被通緝了,台灣司法何時才39F 06/23 23:08
masterliy: 能信
ed47: 鬼島  的法官 真的非常爛   只能說官官相護41F 06/23 23:10
csw61537: 推個42F 06/23 23:14
commbest: 必推43F 06/23 23:18
blakedawes12: 推44F 06/23 23:22
swgun: 實務跟理論兩套 你第一天唸刑訴 不要以為美國理論通天下45F 06/23 23:24

小弟不懂,為何理論上不得採用刑求後的筆錄,實務上卻可以?

為何理論、實務兩套可以振振有詞?

swgun: 158-4的權衡問題不是一直說今年要改 追這個比吹捧毒樹果好46F 06/23 23:26

小弟會拿毒樹果實理論,多少是因為許多朋友對這個比較有概念。以此作為引子,
帶到台灣法庭對刑求筆錄認定的嚴苛要求上。

這並非吹捧美國制度,但如果可以以此為鏡,應該可以拿來思考台灣制度是否有
問題。畢竟,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kitty553124: 推推!!! 如果不一起來關注這些冤案,讓我們的司法更47F 06/23 23:29

昨日的徐自強活動上,有人說:

徐自強這些冤案當事人是在替我們受苦。因為他們,台灣的司法才有改變的機會,
我們的人權才能受到更多保障。
swgun: 理論無罪推定 實務有罪論斷啊 孩子,去問問每個法官為何寫48F 06/23 23:30
swgun: 考卷跟現實不一樣 你真的以為他們都不知道嗎

刑事訴訟法第154-1:「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小弟是以為司法人應該要把無罪推定原則放在心上的,沒想到台灣法官還真的
是有罪推定,而且他們明知道有問題,還是繼續在實務上這樣做啊....

那只能祈禱自己不要上法院了,否則要一直證明自己無罪,在家睡覺沒人證
就可能變成殺人犯了.....

sean920909: 具結是為了排除人的危險啦 還有莫忘扁維拉 對刑訴有大50F 06/23 23:39
swgun: 訴訟法無罪 實體法有罪啦 你的結論把法官當壞人是一種故意51F 06/23 23:45
swgun: 還是過失我就不敢說了 問題在於刑求說法是什麼時間蹦出來
swgun: 的 不要把法官當恐龍 刑求的警察才是問題根源(廢死體)

小弟會認為,警方會這樣大剌剌的刑求,是因為刑求出來的結果會被採信,
而且法官也會用。

如果今天法官發現有刑求可能,所以不用,甚至排除所有筆錄的證據能力,
自然警方就比較沒有刑求的動力了。

所以,的確如你所說,警察是問題,但採信的法官、依此上訴的檢察官,也
不能說完全沒有責任。

cymine: 改革54F 06/23 23:49
bightj40223: 司法任需要改革55F 06/23 23:53
kissung: 四十年前的辦案手法,就別拿出來說嘴了,現在誰敢刑求?56F 06/23 23:55

這不是四十年前的辦案手法,嚴格來說,如果徐自強說的是真的,那麼直到
1995年,還有刑求的存在。甚至,2012年還有可能。

而且,直到今天,有刑求疑慮的筆錄,法院依然認可。最高法院駁回邱和順
案再審,也就這幾天而已。

littlewanga: 扁低他人並不會讓自己的論調變高尚。57F 06/24 00:06

小弟完全沒有貶低的意思。

只是,理論上無罪推定是為了保護人權,但實務上卻不採用這個作法,真的
讓我覺得很扯。

kissung: 上次龔嫌,一群鴿子圍著怕他被民眾追打...時代已經不同了58F 06/24 00:14
kissung: 現在派出所都是監視器,做筆錄還要全程錄影錄音......
kissung: 殺人犯還可以說,夜間我不偵訊,等我律師來再說,屌得很

小弟得說,被抓到警察局,可以拒絕夜間偵訊,以及做筆錄全程錄音錄影,都是
法律保障的權益喔。

因為夜間偵訊,可能導致疲勞偵訊(也就是幾天幾夜不睡覺偵訊),是刑求的一
種;另外,偵訊時錄音錄影,也是避免警察刑求的方式之一。當然,警察可能會
在刑求的時候關閉錄音錄影設備,這也是可能發生的問題。

所以,有律師在場陪偵,是很重要的事情。這是為了防止最後做出奇怪的筆錄。

總之,小弟還是希望您能夠了解相關權益,如果被抓了,記得要捍衛自己的權益


http://jrf-tw.gitbooks.io/citizen_defend_rights_99_steps/content/5/5-5.html

kissung: 被害人想求殺人犯不要刑求她......也沒能力求了.........61F 06/24 00:19
FlashGet: 台灣民眾支持有罪推定 民族性問題62F 06/24 00:56

前幾天有律師在討論的時候說:

華人的民族性,就是很想要找出真相,所以拼命調查,就怕有罪的人被縱放。
可是大家卻忘記,人是有極限的,不一定真的可以看到真相。結果,因為太過
想要看到真相,反而把自己往造成冤獄的方向推去。

kissung: 龔嫌快樂地打羽球,而小妹妹冰冷的屍體只能聽法律人在嘴63F 06/24 00:58

關在牢裡快樂嗎?您可以參考一下徐自強的說法喔。

https://youtu.be/vvJcavg1B64?t=33m18s
20150616第19屆給鄉民問嗎#徐自強 - YouTube
廢死議題一直是PTT上面的熱門話題。可是,大家在關心死刑存廢之前,要不要一起從實際的司法案例切入,了解我們司法究竟有哪些問題呢? 徐自強為民國84年黃春樹命案的被告之一。黃春樹命案同案兩名嫌犯黃春棋、陳憶隆供稱徐自強為本案共犯,黃春棋、陳憶隆三審定讞後,一改過去自白,改稱說為延後槍決的執行,以拖延案件的審理時間,...

 

kissung: 炮64F 06/24 00:58
a2654133: 推65F 06/24 00:58
urreed: kissung 你就鴿子心態 我鴿子認定有問題的人不打不會招66F 06/24 00:59
urreed: 鴿子沒打錯人就罷了 打錯人的話那人也毀了
kissung: 有空去教化鄭捷龔嫌宅王,別浪費時間跟善良百姓嘴炮68F 06/24 01:01

小弟還不支持廢死喔.....請不要誤解我。而且這篇完全沒討論到死刑啊....

kissung: 感謝您教化成功,台灣會愈來愈好~69F 06/24 01:01
urreed: kissung 找犯人的方法跟如何處置犯人是不同的問題70F 06/24 01:15
urreed: 確保惡人被處極刑跟沒作壞事的人不被誤當壞人處刑一樣重要
Trionychidae: 高調72F 06/24 01:30
joe2233: ..73F 06/24 01:34
wowowsakura: 推74F 06/24 01:58
rayonwu: 高調75F 06/24 02:29
Junticks: 喔~~~先推再看76F 06/24 02:32
Junticks: 你每次發文都很用心呢………
tommy8054: 推個78F 06/24 03:15
taichungking: 槍斃啦 講這麼多幹嘛 我只是想看人被槍斃79F 06/24 07:24
Gooddy: 你知道他槍斃時喝醉還打麻醉人權的狠嗎0。0?80F 06/24 07:29
spacealien: 你司改會就廢死聯盟的  還假掰說不支持廢死81F 06/24 08:16

小弟的確在司改會工作,但還不支持廢死,我不懂這哪裡假掰了?

c06072001: 推82F 06/24 08:36
Kemuel: 這個要推啊83F 06/24 08:42
diablo81321: 那個 現在的實務見解是 果實有沒有毒油辯方舉證84F 06/24 09:31
diablo81321: 只有刑求後直接產生的第一次證據是必然排除
diablo81321: 當然我覺得這個見解不太好就是了
diablo81321: 比較適當還是先推定有毒再由控方舉證第二次證據無毒
R3210: 實務不採你叫破喉嚨也沒用88F 06/24 09:52
et22639643: 高調,這種改革保障人權真的該支持89F 06/24 09:55
Zsanou: 推,追求程序正義90F 06/24 11:27
Armando: 你的說法才讓人震驚91F 06/24 12:51
Armando: 邱和順案的共犯很多都關完出來了   邱更十一審沒有一次無
Armando: 罪 說是寃案嗎 根本偽善
alejandroW: 樓上那什麼鬼邏輯 不就是冤案卻一直判有罪 才荒謬嗎94F 06/24 13:24
Armando: 如果是寃案 其他已執行的人都沒意見?95F 06/24 13:55

上次已執行的人也有一起開記者會,出來喊冤喔。

他們也希望再審可以還他們一個清白。

ahiru: 其實問題並不在是否採毒樹果實原則,而是最高對「不正自白96F 06/24 13:58
Armando: 謬解毒樹果理論 不當取證的部份已排除 如果沒問題的部份97F 06/24 13:58
Armando: 也都排除 案子都別辦了
ahiru: 延伸效力」這邊還沒有一個穩定的見解,尤其在調查與偵查中99F 06/24 14:00
ahiru: 間要怎樣認定偵查中供述確實受前面調查行為影響,這邊還有
ahiru: 不同看法,唯一的共通點在於,如果偵查庭是開在調查單位,
ahiru: 且調查中供述確屬違法取得時,嗣後所做的偵查中供述也會排
ahiru: 除,但問題在於,偵查中供述不會只有一份,那假設交保後被
Armando: 假設其他未刑求的人供詞是毒果 會因之前刑求影響104F 06/24 14:06
ahiru: 告又於偵查中復行自白,那該份偵查中供述要不要算?105F 06/24 14:06

這的確是個大問題。小弟會認為,如果刑求過,被告就可能因為擔心再次刑求,
所以供述會傾向讓警察滿意,所以不應該採信。

若真的要採信,應該只採信法庭上對質、詰問的記錄,比較沒有問題。

Armando: 那有那麼多人因沒幹的事106F 06/24 14:07
Armando: 被關出來了 只有邱寃?

每個都有冤,只是因為已經關出來了....而邱和順隨時會被執行死刑,比較緊急。

建議您先了解一下邱案,謝謝。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3860691.A.B6F.html
[爆卦] 編出來的故事-邱和順案 - 看板 Gossiping - 批踢踢實業坊
[圖]
[圖]
[圖]

 今天,有退休員警出來證實,邱和順曾遭到台北市刑大員警的刑求。相信很多 人對邱和順案有點陌生,小弟在此跟大家聊聊邱和順案曾經發生的事。這篇文 章很長,畢竟是歷經數十年的案件,如果您不太習慣閱讀長文,可以存起來慢
 
※ 編輯: billy3321 (223.136.236.165), 06/24/2015 14:16:36
Armando: 聽說一夥人還跑去新竹龍鳳宮咒詛不得洩露108F 06/24 14:10
Armando: 分開取證的許多細節都很相符 我不是支持刑求
Armando: 我只覺得這件案子沒啥好寃的
Armando: 律師跑去遊說翻供的 超科科
ahiru: 但問題有時並不是這麼簡單的,現在我國特殊重大案件都有窩112F 06/24 14:25
ahiru: 裡反條款,不少被告都在偵查中勇於承認犯罪取得減刑資格後
ahiru: ,審理中交互詰問時都在翻盤,同時另打偵查中供述違反任意
ahiru: 性而無證據能力,也就是說,全面採審理中供述就要瞭解,某
ahiru: 程度下我們也要承受有限度的發見真實的風險,而這是看民眾
ahiru: 對刑事訴訟的期望,也就是到底要追求「勿枉」還是「勿縱」?
ahiru: 其實現在實務上除了少部分案件外,其實犯罪事實認定多半是
ahiru: 以偵查中及審理中供述為準,調查中供述因159-2的關係反而很
ahiru: 少使用(大概是因為被最高撤銷的風險較高的緣故),如果進
ahiru: 一步改善程序正義,那就是要針對159-1第2項的適用條件再予
ahiru: 以限縮......
※ billy3321:轉錄至看板 PublicIssue 06/24 18:17
rio35: 推!!123F 06/24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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