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廣告
隱藏 ✕
※ 本文為 terievv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2-07-09 04:38:12
看板 feminine_sex
作者 ftwing (ftwing)
標題 Re: [心情] 我懷孕了,可是...
時間 Tue Jul  3 18:44:29 2012


※ 引述《lovelovefree (呆)》之銘言:
:   本文純屬抱怨文,不喜勿入!!
:   得知懷孕的那個前天晚上,還在本版向版友說"恭喜"...
:   沒多久就確定"自已懷孕了"
:   真的是二條,雖然另一條真的很不明顯(就淡淡的一條線)
:   正打算用放大鏡來仔細瞧一瞧時
:   第二條很明顯地跑出來了....
:   記得第一次驗孕二條都很明顯,這次的經驗讓我"大開眼界"。
:   隔天,經醫生證時,確定"已經懷孕二週"!!!(撒花~)
:   抱著高興的心情回公司上班,也很開心跟同事分享喜悅
:   (完全忘了還沒三個月不能公開的習俗...= =")
:   就在今天...老闆告訴我
:   "挺著大肚子在工地還蠻危險的,我看你就做到今天吧!!!"
:   唔~~~(我的工作是"工程助理"~就是負責工地文件...大小事!)
:   我好難過,超不能接受這個事實
:   就不能把我調回公司嗎??或是說留職停薪??
:   一句叫我不用來了叫我怎淡定....

哈囉!!妳好啊:)
看了妳的文後,真的覺得妳老闆的方式很不妥,基本上妳老闆的作為已觸法。
妳可依據勞動基準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爭取自己的權益噢!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1條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也就是說妳老闆的行為已觸法,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可以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
第51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僱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也就是說如果有較輕易的職務,妳是可以申請改調的,若違反則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8條處新台幣九萬以上四十五萬以下罰鍰.

雖然有法律可以讓我們為自己爭取權益,但畢竟以後仍要在該職場工作,建議先與老闆協議,使其了解此解僱行為已觸法,並協調是否有更好的處理辦法,若與老闆協調未果,也可以透過法律為自己爭取權益!

另外,在勞動基準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中亦有許多權益保障的法條,也可以多參考以免自身權益受損,希望能對妳有些幫助噢:)

--
posted from android bbs reader on my samsung GT-I9000

https://market.android.com/details?id=com.bbs.reader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207.24.251
sisyphus96:推這篇1F 07/03 18:49
umidake:很多公司才沒在鳥勞工局的..罰就讓他罰的那種態度2F 07/03 19:00
iiiivy:我前老闆連勞健保都沒幫你保了~ 誰管你那麼多~3F 07/03 19:08
appleIII:請大家學學014 錄音筆在身 希望無窮4F 07/03 19:29
sisyphus96:沒保勞健保真的很扯,這一定要去申訴5F 07/03 19:50
Tsatcat:可是錄音的不是0146F 07/03 23:57
shan1028:上有政策 下有對策 ...7F 07/04 01:42
devils0809:鬼島法律是保護資商的8F 07/04 02:27
appleIII:014事件啦ˊ.ˋ9F 07/04 12:23
rexsony:基本上沒勞健保是一定可以讓他罰錢的10F 07/05 01:43
rexsony:只是你要用什麼樣的方式去反應這件事
ErnestKou:沒勞健保的工作也在做,慣老也有一部分是員工養成的12F 07/08 08:38
ErnestKou:慣老闆
ErnestKou:別說什麼你不做一堆人搶著做,如果全體勞工有共識
ErnestKou:慣老闆還請的到人,自己權益都不重視再怪政府不作為?

--
※ 看板: terievv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263 
r)回覆 e)編輯 d)刪除 M)收藏 ^x)轉錄 同主題: =)首篇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