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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kurosaki1986.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2-07-25 23:59:53
看板 Boy-Girl
作者 Nosweat (到底要作啥勒)
標題 Re: [分享] 我跟女友昨天去情緒諮商..結果卻..
時間 Wed Jul 25 16:00:05 2012


※ 引述《dasein79 (白蓮教教主)》之銘言:
: ※ 引述《profound》之銘言:
: : 我跟我家小女友一同去找了其中一個版友建議的"杏語心靈"的診所
:         你害慘了下面推文的那票熱心的網友。
:         他們從來沒想過:當你指名道姓的指稱「杏語心靈診所」,然後講了
:         一大堆歷程的話時,他們完全都是聽你的單面之詞,然後憤慨的成為
:         你毀謗的工具。
:         網友們也許從來沒想過,收費更高的醫美診所為什麼在PTT上從來沒被
:         人罵過?原因很簡單。因為所有的企業都已經有了一個共識:絕無例外,
:         加重毀謗罪。反正網友絕對不會對你客氣。
:         所以,其他的,偵查庭上再說了。


刑法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台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573號判決理由(節錄)
    可至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法學資料檢系統搜尋

    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
    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
    觀之判斷。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
    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
    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方屬之。惟名
    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定之,實應依
    社會客觀之評價,對其人之真實價值是否已受貶損而決定之
    。

    註:簡單說,不是被講的人心裡不爽就是誹謗,誹謗罪絕對
    不是保護人心理保持很爽心態的自由。

    對於所謂「能證明為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的真實
    ,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
    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三百十
    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


    註:簡單解釋,原文或者推文如果不是刻意捏造,或者單純
    捕風捉影,就不成立誹謗罪。

    依據http://www.reangel.com/04.php 診所網頁所載收費標準

收費標準
心理需求分析階段
心理需求分析(初談)
三十分鐘 自費:400 健保:200
一小時 自費:600 健保:400
一小時半 自費:800 健保:600
兩小時 自費:1000 健保:800

--掛號費一律兩百元--
PS:每位初談師均有自己設定之最低限會談時間,多數為一小時。
收費上,以實際會談時間計算,上限為兩小時,超過部分不計費。
可全額抵稅。除掛號費與初談費外,無其他名目費用。


     一般人理解就是最多1200元,原文遭索取5300元。
     則原文或推文質疑診所收費方式,即有根據。
     如果是原文另外簽了協議書,或者另外有安排其他收費療程,
     卻故意隱瞞,才有「可能」構成誹謗,請留意,是可能而已。
     至於推文依據原文所做的建議、推論、質疑等等

     都不會有誹謗的問題。

     另外或許是診所人員稱「行政疏失」所以可能導致收費認知
     歧異,如果如此,行政疏失總歸不是原文的疏失,是診所的
     疏失,當然不能怪到原文或推文身上,這才診所要自我檢討
     的地方,才更要道歉改善。


附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09號(節錄)
刑法第310條第三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
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
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
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
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
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敝人建議:診所與其提什麼刑事告訴,不如私下好好與原文溝通
     何處出於誤會,願意退費就退費,不願意也可以出面說明問題所
     在,或請原文再次說明,均無不可也更能解決問題,動輒要論處
     誹謗罪來嚇唬人,個人所不取。


     為抑止網路上隨意出言將提出刑事告訴歪風,敝人身為執業律師
     願因此事件遭診所提告者,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簡易撰狀
     」二項服務,可回文至信箱討論,皆不另收取費用。


     絕無事後任意增添律師費用,或巧立名目強迫買單之舉。

     布告天下,咸使聞知。
     顆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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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75.180
ning0201:專業推1F 07/25 16:02
tact:專業熱心推2F 07/25 16:04
HKH210:不錯啊推3F 07/25 16:06
coffeewhite:專業推4F 07/25 16:06
whereangel:專業熱心推5F 07/25 16:07
※ 編輯: Nosweat         來自: 118.169.75.180       (07/25 16:10)
LoveYoo:專業熱心推6F 07/25 16:08
boyo:你可以從對方那邊拿多少???7F 07/25 16:08

溫馨小叮嚀,閣下所言倒是有可能有點問題,
但是這篇文章已經說了,不喜歡動輒告訴,所以不跟你計較。

Biantai:專業熱心推 boyo賣來亂8F 07/25 16:10
boyo:台灣的醫療有一天會被訟棍搞垮  大家朗誦六法全書病就好了??9F 07/25 16:10
ning0201:boyo這樣不太恰當吧 算不算抹黑?10F 07/25 16:10
※ 編輯: Nosweat         來自: 118.169.75.180       (07/25 16:11)
Biantai:兩者可混為一談??11F 07/25 16:11
kepurpedr:…這是醫療院所自已跑出來的耶…12F 07/25 16:11
kepurpedr:又不是原PO或原原PO說要告對方…
fifi0828:讚啦14F 07/25 16:11
leafwind:先看看ID 不要被模糊焦點15F 07/25 16:12
whereangel:Boyo這是在抹黑嗎?16F 07/25 16:13
jk1230:推專業熱心17F 07/25 16:14
diess:拿個id揚言不怕被告,因為這是魔女狩獵,只會欺負他弱勢18F 07/25 16:14
diess:所以他可以很盡力在網路上貶低別人
kurosaki1986:專業熱心推20F 07/25 16:14
mtyc:教主是說 要以加重毀謗罪處之,請問有這種刑責嗎?21F 07/25 16:14
※ 編輯: Nosweat         來自: 118.169.75.180       (07/25 16:15)
※ 編輯: Nosweat         來自: 118.169.75.180       (07/25 16:15)
boyo:免費打這種庭  本來就是靠收取對方賠償過活的22F 07/25 16:16
boyo:不然對方也請個律師對幹  光車馬費都不夠

這是傳說中的BOYO還是偽物?
不管是誰,連基本文章內容都沒看就恣意批判,誠屬遺憾。
當原文、推文被診所提出誹謗告訴時,提供一些簡單服務,
就是這樣子而已,其他...
我有點懷疑是被律師欺負過所以成見很深?還是腦補太多?

harpe:原來是指律師費啊 ^____^24F 07/25 16:17
jaylovejolin:馬上就會閉嘴啦25F 07/25 16:18
leafwind:當然有加重誹謗罪 310條第2項就是 不過那不是重點26F 07/25 16:19
boyo:把醫療環境搞垮  有一天你或親人有需要時  誰來幫/??27F 07/25 16:19
jk1230:這個診所做的不是醫療喔28F 07/25 16:19
diess:把消費者搞垮29F 07/25 16:19
whereangel:不懂可以閉嘴嗎 就不是專業人士到底在吹噓什麼阿30F 07/25 16:19
※ 編輯: Nosweat         來自: 118.169.75.180       (07/25 16:24)
NSyaoRan:該被搞垮的 還是該被搞垮 跑出來呱呱叫31F 07/25 16:20
jaylovejolin:戰力一百都不到 律師防點很高32F 07/25 16:20
NuCat:原PO原PO可以請教你嗎 邱毅罵管碧玲醜女那個官司 後來到底33F 07/25 16:20
NuCat:怎樣 他不是振振有詞的說"難道管碧玲是美的嗎"
NuCat:後來法院怎麼判啊??

沒有留意這個事件後續,不過個人美醜與公共利益的關連是?
即使是政治人物,可以值得想想

diess:律師擁有荊棘盾,打不破的話會被反傷36F 07/25 16:21
diess:boyo:各位繼續魔女審判吧  言盡於此
Biantai:把醫療環境搞垮的不是這個行業 是那些醫療界的老鼠屎38F 07/25 16:21
kinling:~~ 唷呼 專業熱心!!39F 07/25 16:23
diess:我可以告訴你心態,就是驚覺自己可能會被告40F 07/25 16:26
diess:所以用更強硬手段謾罵,賭你覺得他很強不敢告他
carolinecsz:某人你可以閉嘴了嗎.人家不跟你計較你還亂放屁42F 07/25 16:29
klm:推良心律師..43F 07/25 16:31
seymour72325:推!44F 07/25 16:31
atntogn:我比較想看到原原po的賬單細項45F 07/25 16:32
※ 編輯: Nosweat         來自: 118.169.75.180       (07/25 16:44)
PuliCat:建議原PO找衛生局:) 心理治療需要執業執照,主管機關就是46F 07/25 16:45
PuliCat:衛生局,可以去電詢問
Arnol:這個酷炫 XD48F 07/25 16:58
NOTHINGES:專業~49F 07/25 16:58
finis:第310條第二項,文字和圖畫流傳性較久遠,故刑責較高,被稱作加50F 07/25 16:58
finis:重誹謗罪,在ptt上以文字發言的確有可能成立
steven211:感恩推52F 07/25 17:06
aeroufo:專業推53F 07/25 17:10
meegan:布告天下,咸使聞知。  這句莫名的戳中我笑點  XDDDD54F 07/25 17:14
atntogn:不是質疑原原po,但這件事沒看到收據就一堆人討論成這樣55F 07/25 17:28
atntogn:難道現在人都不講求證據了嗎?
pipida00:良心律師!推57F 07/25 17:57
Nosweat:我的用心meegan感受到了 XDD知我者也~58F 07/25 18:03
purtin16:推你用心59F 07/25 18:20
nature1131:推用心60F 07/25 18:34
tallwood:給atntogn 要告人的是該診所人員耶...61F 07/25 18:39
tallwood:原po原本只是探詢別人的經驗 網友以此為基礎回應
tallwood:又不是抵制也不是謾罵 要先出示什麼證據....
atntogn:so?若原原po拿不出收據證實被收5300是真,那是罵火氣大?64F 07/25 18:44
atntogn:告人這件事我不予置評,但其他部份證據才是討論的依據吧

  從自稱是該診所人員發表內容來看,從未質疑收費5300元的事情
  其他的倒是扯很多,已經可以間接推測此事為真,否則如果只收2千3千
  一般人立刻會反駁這種不實陳述。

  另外本案重點也不是實際上收5300還是3500,據原PO所稱是收取標準未事先告知
  真要說,這種收費用多少幾乎是取決於市場機制跟雙方約定。
  大牌心理醫師一小時收1萬可以嗎?沒什麼不可以呀
  重點不在這,之前嗆聲要告人的,也不是拿原PO說錯金額這一點
  不同案件類型、法律要件,判斷重點會不同,不是想當然爾。

shenevol:熱心專業推66F 07/25 19:52
tallwood:so什麼? 在言論沒有逾越界線的前題下 要附什麼收據67F 07/25 20:04
tallwood:談論美食、電影cp值要先附票根還是發票?
tallwood:若是真的沒有支付5300事件 原po要承擔法律責任當然無疑
tallwood:但是如果你細讀Nosweat的文章 以此為基礎的推文
tallwood:再討論價格的合理性 也沒有更不該適用誹謗罪
assunny1012:你也太熱血了吧XD72F 07/25 22:46
secret7710:Boyo是釣魚吧?別罵他~等等被他當魚釣走了~XD73F 07/25 23:05
secret7710:另外大推本篇熱血律師~讚!
kyouya:律師先生請問推原原PO的推文也會被告嗎>"<75F 07/25 23:14
dormice:你真好~!!!!!!!!!!!!!!76F 07/25 23:19
※ 編輯: Nosweat         來自: 111.81.205.71        (07/25 23:30)
j8539625:推!77F 07/25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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