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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9-05-31 21:34:31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binshin (高級工讀生)
標題 Re: [爆卦] 簡舒培 : 法律沒規定錄音要當事人同意
時間 Fri May 31 19:27:07 2019




(上一篇容吃光光)












馬的~~~

看不下去了

恁北本來好好等下週五晚上要去摸摸

看看書




要玩是吧~~




現在講完了嗎

爽完了沒

換我了吧






一、市議會質詢內容  

應該是指這個吧


柯文哲:

妳說這不是竊聽

請問在場的人員有同意錄音嗎



簡舒培:

法律沒規定錄音要當事人同意        

法律沒規定我錄音要你同意

所以不構成竊聽



好~~















二、法律有規定錄音要當事人同意  




誰說沒有的

馬的別人都智障

就只有你最聰明




看一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規定

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依法律規定而為者。

二、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 構) 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

    服務之目的,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

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

    不法目的者。





第 24 條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

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s://reurl.cc/9agxO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

 






你看看

你錄音有得到在場其他人的同意嗎?

且沒有出於不法目的


你說要自保?

恁北只看到這個拿出來電台北市政府的人員



備質詢?

什麼叫質詢?

有問有答

問完了就自己爽

不讓人家辯白

還卑微請尊重我議員的職權

喔~~很厲害喔~~








再來

是不是監察者是通訊的一方就是合法?




不對

法院的認定是這樣的

恁北GOOGLE了老半天


1.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2.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都是要出於不法目的  



最高法院101台上3287號判決講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監察者

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之規定,

係因受監察者對通訊之一方,並無通訊秘密及隱私期待可言,

此與監察者在受監察者不知情之狀況下,截聽或截錄電話 談話內容之情形

有別。故公務員實施監察而為通訊之一方,如其所為非出於不法之目的,

不惟在刑罰規範上屬於阻卻違法之事由,且因屬公務員基於保全證據之必要


所實施之作為,即不發生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之問題,其所取得之證據應

有證據能力。







這個就是「無故」的解釋

可以解釋為「無正當理由」也可

你的目的是什麼?

你說是就是喔?


不對

法院的認定是

https://imgur.com/Cza22lh
[圖]
 




也不是說你保護自己才錄音就沒事

這是要看法院怎麼判

而且不能解免違法監聽人的刑責


喔~~保重~~











三、實施錄音或是流出去的人  

我跟你講

你大議員有言論免責權

https://imgur.com/3JK6RbZ
[圖]
 






但是偷錄音流出去的人可就沒有啦

有吉就有獎

看要不要吉而已

啊~~看著辦~~




昨天質詢講是民眾

今天講就是107年11月29日與會的其中一人


到底是民眾還是與會的其中一人

我都不管

全部打死





1.公務員就是有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

https://imgur.com/060Q0qw
[圖]
 

就是洩密~~



2.一般人民就是用刑法或通訊保障與監察法

再看一次

https://imgur.com/Cza22lh
[圖]
 

全部跑不掉

有種你就出來














四、結論    


我以前就講過了

恁北再講一次



臺灣是個法治國家  

公平正義是這個國家最基本的要求


而且追求的是不只是不計代價發現真實的實體利益

程序正義也是保障人權的前提

手段不法還靠北靠木靠北三小





再看一次

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法律有寫

就是要同意啊



法律有規定你錄音要當事人同意且非出於不法目的才可以阻卻違法

不然就是違法

最高判五年




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

這也不是我訂的


誰模糊

模糊什麼鳥




最後

竊聽內容可以當作證據

但是

也就是這個但是

又不代表你所竊聽的行為並不犯法

懂?









啪啪啪啪~~~~~

左手五百

右手又五百
















好爽

以上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26.173
※ 文章代碼(AID): #1SyG-DTZ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59302029.A.763.html
arumi416: http://t.cn/AiKeC73j1F 05/31 19:28
Re: [問卦] 八卦版一堆法盲分不清楚竊聽的八卦? - Gossiping板 - Disp BBS
[圖]
[圖]
[圖]
 莫忘世上法盲多。 我是執業律師,基本上這篇原po講得並沒有錯。 如果是在場的人錄的,那法院實務也已經講得很清楚了 台南地院101年度訴字第133號 「又告訴人所提出錄有其與被告於99年5月10日晚間爭
 
哈哈哈~~~大哥~~沒看完對吧~~

有證據能力不代表不犯法


Kreen: DPPer 保留法律最終解釋權,退下。2F 05/31 19:28
arumi416: 這篇看一下3F 05/31 19:28
pointa: 你不知道民進黨新潮流派系>>>法律嗎?凌駕之上無視法規4F 05/31 19:28
[圖]
 
moonzone: 使用在質詢上 很難告的成吧6F 05/31 19:30
但是錄音的人可是犯法的喔


ubcs: 一群智障就不會GOOLE到第三頁,拜託多讀一點點書就好7F 05/31 19:31
arumi416: 人家律師寫的文你看完了沒?8F 05/31 19:31
你是看不懂中文喔

有證據能力跟有犯法是不一樣

你們家有沒有厲害一點的


a7788783: 民進黨的形象已定,沒什麼好講的了9F 05/31 19:32
aaaba: 一樓用三小新浪短網址啦10F 05/31 19:32
taikonkimo: 質詢很難告 和有沒有非法錄音 不相干11F 05/31 19:32
djbell: 台灣價值 在憲法之上啦12F 05/31 19:33
taikonkimo: 然後這錄音揭露啥不公義不法事項13F 05/31 19:33
不知道在叫什麼~~科科

LYGO: 不要自己亂解釋法律好嗎...14F 05/31 19:34
你講來聽聽

笑死~~

taikonkimo: 我還問那位律師 為啥被偷錄的人自己還要舉證是誰15F 05/31 19:34
我拿的是最高法院的見解

才拿地方法院的不知道在秋三小

medama: ...16F 05/31 19:35
看不懂對吧

沒有相對應的能力

哈哈哈哈


taikonkimo: 這篇該要被低調囉17F 05/31 19:35
Leoncheng: 你沒有台灣價值18F 05/31 19:35
a1chemy: 又在鬼扯19F 05/31 19:36
好慘

沒什麼論述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19:37:39
applemin: 當事人可以錄音20F 05/31 19:37
knml: 等等執業法律人會來噓你法盲21F 05/31 19:37
victoryman: 柯黑說你法盲22F 05/31 19:37
mow1982: dpp造謠,廠公橫行,必自斃23F 05/31 19:37
taikonkimo: 講鬼扯的 一句論述都講不出來24F 05/31 19:37
taikonkimo: 所以這件的當事人是誰
Tiphareth: 原來如此 那篇簡單的來說就是針對違法監聽可不可以當作26F 05/31 19:38
inthenchen: 法盲一堆,支持北市府告死這個拉基27F 05/31 19:38
taikonkimo: 假使是公務員 還有公務員的法問題喔28F 05/31 19:38
對~沒錯

Tiphareth: 證據的事例囉?我這樣理解沒錯吧?29F 05/31 19:38
a1chemy: 還無正當勒,公務員怕被圖利罪算不算正當??30F 05/31 19:38
圖三小~~你有證據喔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19:39:24
tigertiger: 最好是林洲民啦,抓去關五年哈哈31F 05/31 19:38
j955369: 偷錄音如果不犯法 那行房記錄器改錄音就好啦~32F 05/31 19:39
tigertiger: 死覺青33F 05/31 19:39
taikonkimo: 所以沒圖利事證阿 自己腦補嗎34F 05/31 19:39
somedoubt: 洩三小密啦35F 05/31 19:39
問他啊~誰知道


taikonkimo: 被偷錄音 對方講撿到的 就要被害者自己舉證阿36F 05/31 19:40
大根大~~那有這種事~~躲在免責權的保護傘

大家拿他沒辦法罷了

j955369: 而且公務員如果可以這樣錄音 那台灣政府的資安真的堪慮37F 05/31 19:40
LYGO: 你付我錢,一小時八千,我慢慢講到你懂:)38F 05/31 19:40
michellehot: 幫補 1450要來了39F 05/31 19:41
exceedMyself: 現在要開啟大錄音時代嗎 通通錄起來40F 05/31 19:41
wate5566: 黨即法律 懂?41F 05/31 19:42
stevenkuo: 不意外的民粹黨42F 05/31 19:42
a1chemy: 蚵粉可以再誇張一點,大巨蛋真的喬下去就圖利罪了,優於43F 05/31 19:42
圖利多少錢你馬講一下

讓我笑一下


a1chemy: 市價或原始條件本來就圖利,還證據勒,有證據就貪污了啦44F 05/31 19:42
內部人一堆人再吵架~~是圖什麼

dimw: 一般自己偷錄的那種 除非有火燒到身上不然都會當作不存在45F 05/31 19:42
taikonkimo: 真的喬?過半年了 完全卡在那46F 05/31 19:42
chyou2003: DPP、覺青為了台灣犧牲奉獻,所以不被法律束縛,懂?47F 05/31 19:43
taikonkimo: 過了半年才想到圖利喔 顆顆48F 05/31 19:43
dimw: 並不會傻傻地拿出來 就是想說 你不公開透明耶49F 05/31 19:44
TheMvpNash: 帳號是不是都鎖光啦?快來支援!50F 05/31 19:44
inthenchen: 熊熊都敗訴了還在 凸粒 唉51F 05/31 19:45
a195732684: 未看先猜 等等覺青會進攻52F 05/31 19:45
polarfox: ㄎ以後議員來找公務員喬事情乾脆通通錄音來互相傷害啊53F 05/31 19:45
a195732684: 未看先猜 等等覺青會進攻54F 05/31 19:45
a195732684: 未看先猜 等等覺青會進攻
a195732684: 手機怎當了= =
taikonkimo: 等一下就有大軍來低調囉 如同上面那些帳號57F 05/31 19:46
seazure2016: “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你看得懂中文嗎58F 05/31 19:46
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你是把最高法院的見解當死人喔


polarfox: 樓上一堆推文有夠天,圖利要件超多根本不會成立也不念59F 05/31 19:46
polarfox: 書是吧
a79111010: 圖利可以圖到敗訴,你看過有假球打到賠錢的逆61F 05/31 19:46
knightwww: 汪汪來了62F 05/31 19:47
Lawlight: 等等法律系會來嗆你63F 05/31 19:47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19:48:59
a1chemy: 你疏散人口調低廠商不就得利了??我是覺得林洲民都被火64F 05/31 19:47
a1chemy: 了爆內幕剛好而已,蚵粉算了啦,蚵粉大前輩林洲民本人都
Googletime: 噗嗤 還可以這樣解釋的喔 厲害了柯粉66F 05/31 19:47
當然~你會嗎


lmc66: 你看得懂法條寫什麼嗎?半瓶水響叮噹67F 05/31 19:47
哈哈哈你只會這樣

講來聽聽高見啊


a1chemy: 開示了,就說是你們師父被李文宗蒙蔽欺騙就好了,笑死68F 05/31 19:47
ryu38: 廠公會來噓的69F 05/31 19:48
你就是


ryu38: 推70F 05/31 19:48
greensaru: 推71F 05/31 19:48
taikonkimo: 問題是不法情事阿 過了半年都審至今仍卡住 圖利?柯72F 05/31 19:48
taikonkimo: 黑告訴我具體成立事實在哪
Feuerbach: 看到引用通訊監察法,就知道是個法盲了,其他不用看74F 05/31 19:48
好弱~~連這是規範一般人民也不知道

GOOGLE一下好嗎


zoeapezoo: 先補血75F 05/31 19:49
taikonkimo: 所以目前都審調低嗎?你的圖利要件呢76F 05/31 19:49
tannoy: 丟臉77F 05/31 19:49
zebra7: 柯黑賤畜會噓爆你78F 05/31 19:49
a1chemy: 喬了喬失敗沒聽過?圖利要件多但我是公務員覺得有可能碰79F 05/31 19:49
a79111010: 大概又要用那套他未來可能會圖利先預防那套了80F 05/31 19:49
a1chemy: 到圖利的問題不能錄音自保??81F 05/31 19:49
seazure2016: 所以不法目的在哪?82F 05/31 19:50
問你啊

問行為人啊

難道還要我講


show40534: 那錄音的人是誰,民眾也一起跑進去開會嗎83F 05/31 19:50
taikonkimo: 問題他揭露的並沒有不法84F 05/31 19:50
small91051: 幫補85F 05/31 19:50
a1chemy: 看來某些蚵粉都是要被脫衣服內射才在預防強姦吧,笑死86F 05/31 19:51
storyo11413: 就說一堆人搞不清楚狀況 今天錄到違法才能大小聲87F 05/31 19:51
taikonkimo: 也沒脫衣服 因為錄音檔沒結論88F 05/31 19:51
kichyo: 問一下 言論免責權有包括散播竊聽檔嗎89F 05/31 19:51
沒有~只是議會播放行使他的職權~難以認定散播

這有模糊的地帶

a28200266: 其實照簡的說法公務人員法早就適用了 只是不想撕破臉抓90F 05/31 19:51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19:53:50
a79111010: 所以你平常預防強姦的方法是把周圍的人都砍過一遍?91F 05/31 19:52
a1chemy: 有不法李文宗早就被收押了啦,不過從這件事倒是發現北市92F 05/31 19:52
a1chemy: 府一堆遠雄暗樁呢
taikonkimo: 公務員法就可以了 簡自己今天說是旁邊公務員94F 05/31 19:52
a1chemy: 預防強姦買個辣椒水不過分啦,蚵粉95F 05/31 19:53
taikonkimo: 所以李沒不法情事 你錄音的正當性在哪96F 05/31 19:53
paocc: 推97F 05/31 19:53
rahim03: 哀 你引這則是在講證據能力 而且前面都講了 通訊之一方98F 05/31 19:53
https://imgur.com/Cza22lh
[圖]
 

拜託

認真一點好不好

紅綠字看不懂


rahim03: 對隱私權無期待 重點是不是截錯了???99F 05/31 19:54
taikonkimo: 錄音是侵犯他人行為 並不是辣椒水100F 05/31 19:54
taikonkimo: 抱歉 錄音檔內有說今天不做紀錄
Tiphareth: 同樣的事情政風處有去查了 就沒有介入的問題102F 05/31 19:54
rahim03: 另外啦 竊聽定義就是未經允許偷聽法益持有人之對話103F 05/31 19:54
taikonkimo: 所以在場的該是對自我隱私有期待104F 05/31 19:54
Tiphareth: 覺得政風處真的是很可憐的執法單位 執法都不會有人信105F 05/31 19:54
a79111010: 辣椒水,你知道這個是別人偷給你的還繼續用?106F 05/31 19:55
Googletime: 他是截錯了啊 只是他不會承認啦 哈哈107F 05/31 19:55
哈哈哈~你懂什麼


rahim03: 回去翻一下教科書好嗎 偷錄跟竊聽在政治上影響差距根本108F 05/31 19:55
morphology: 錄的人是在場的、且為了自保,應該是可以的,不要混109F 05/31 19:55
從頭到尾自保的人在哪

出來啊

打球~~


rahim03: 天地之別110F 05/31 19:55
morphology: 肴了111F 05/31 19:55
taikonkimo: 在場的誰112F 05/31 19:55


a1chemy: 原來開會討論見不得人喔?如果覺得自己跟別人講的話被錄113F 05/31 19:56
a1chemy: 音會侵犯自己的利益那麼要做的是不要講那些話吧??
moomin60129:   起來115F 05/31 19:56
taikonkimo: 然後再問 今天已經半年了 他的違法圖利具體事證在哪116F 05/31 19:56
taikonkimo:  為啥要為了半年自保
a79111010: 還是那句拉,完整錄音送檢調最快,不是我們說了算118F 05/31 19:56
rahim03: 103年判決講的是監聽 跟蹤 天啊 你是故意的吧119F 05/31 19:56
第 3 條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

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

理期待者為限。


你是來亂的吧~~~


rahim03: 與會之人偷錄跟監聽是一樣的喔120F 05/31 19:57
geeg: DPP若失去中央執政,竊聽的也會出現被法辦啦121F 05/31 19:57
a79111010: 麻煩簡大議員去要一份完整錄音,給大家聽,給檢調122F 05/31 19:57
rahim03: 被擋掉了當然沒有具體結果啊 林洲民就是證據之一123F 05/31 19:57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19:59:10
geeg: 法律為執政者服務,到現在都是124F 05/31 19:58
Feuerbach: 連通保法在規範誰都不知道,可以,這很柯文哲XD125F 05/31 19:58
billybbb: Dpp這波政治操作根本0分126F 05/31 19:58
rahim03: 下面台灣高等法院根本沒講到具體事實 是在引什麼127F 05/31 19:59
taikonkimo: 嘴巴講得當證據阿 比測謊還弱欸128F 05/31 19:59
a1chemy: 都知道有人要來喬了(搞不好還會有圖利的問題)還不錄音129F 05/31 19:59
喬什麼~~誰知道那一個~~

你要講那一個~~~


rahim03: 你連你引的判決在講什麼都不知道喔130F 05/31 19:59
這麼多內容

講清楚啦~~你指那一句啦

哈哈哈~~打迷糊戰喔


a1chemy: 或其他紀錄方式,這跟都知道鄰居有怪叔叔還不自己注意一131F 05/31 19:59
a1chemy: 點有什麼不同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20:01:20
gakkiaki: 民進黨重回去年黑柯路線啦!133F 05/31 20:00
rahim03: 103年判決是在解釋315-1 去引通保法第三條 在講到私人跟134F 05/31 20:00
rahim03: 監 監聽不行 跟本案事實差距很大耶 你知道你在幹嘛嗎
我是要解釋無故

無正當裡由的意義

你看這兩者會不會成立想像競合還是法條競合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20:03:25
dimw: 如果不是有違法問題還會燒到自己 就算有錄還是會當不存在136F 05/31 20:01
peterturtle: 雖然我也覺得-11e根本在耍賴,但你最前面引的法條是137F 05/31 20:02
rahim03: 本案事實哪邊有監聽和跟蹤蒐證???138F 05/31 20:02
peterturtle: 針對「通信」欸,你要不要改改139F 05/31 20:02
helphhh: 你的法條再講【通訊】140F 05/31 20:03
好慘

通訊是一個很大的範圍

錄音也算在內

沒聽過監聽譯文喔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20:04:28
truechk: 支持柯P告死這個垃圾議員141F 05/31 20:03
rahim03: 103年3893號那則你知道是在講什麼事實嗎142F 05/31 20:04
我是在解釋無故

無正當理由

所以怎樣~~通姦以外不適用喔

你拿最高法院見解來給我們大家拜讀啊


aaaba: 柯粉投票日知道要投誰就好,不要非律師還在那邊打腫臉充胖143F 05/31 20:04
rahim03: 是在講裝針孔攝影機偷拍兩人通姦耶144F 05/31 20:04
mystina43: 雖然不爽簡 可是引用法條錯誤會被反咬一口145F 05/31 20:04
aaaba: 子146F 05/31 20:04
rahim03: 整個也是在講證據能力 不是像你這樣可以亂拿判決好嗎147F 05/31 20:04
allsame: 我想說一下 通保法是規範司法警察機關跟檢察官的148F 05/31 20:04
murray: 上面有一篇執業律師被推爆的你要不要去看一下149F 05/31 20:05
kichyo: 如果照一樓講的 那就請北市府吉下去 到勢必要簡提供偷錄音150F 05/31 20:05
kichyo: 的人 那如果在會議中的人沒人要承認 簡就死定了吧 牠總不
kichyo: 能隨便找個人說有參加那場會議吧
murray: 還是你覺得你比現役律師懂法條?153F 05/31 20:05
kichyo: 不過簡就是靠勢北市府不會提告才那抹囂張 希望阿北告死牠154F 05/31 20:05
aleny: 跟XX瘤講法律,等他們的總召吞曲棍球再說155F 05/31 20:06

rahim03: 整篇看下來你到底要講通保法還是315-1???156F 05/31 20:06
我都講啊

不服氣你寫一篇來戰

靠~~你看兩者會不會相互排斥


xhung: 推 但新潮毒瘤說沒違法就是合法 懂?157F 05/31 20:06
rahim03: 拿討論證據能力的判決來搞笑喔158F 05/31 20:07
不能解免監聽人的刑責跟其他責任

看不懂?


andy1105: 前提錯誤 我們不是法治國家 您誤會了159F 05/31 20:07
duduchiau: 你這樣會被說是法盲喔160F 05/31 20:08
duduchiau: 前面那篇自稱律師的 引的判決都是提出錄音的=與會者
那是證據能力

我沒有否認證據能力

第一點 有人講法律沒有規定同意錄音

第二點 就算在場~~錄音的人有什麼理由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Tieniu: 一面倒啊,黨工被抓光之後都噓不爆你了162F 05/31 20:09
allsame: 而且你完全誤會了監察的意思 看了真替你尷尬 簡的案件跟163F 05/31 20:09
allsame: 監聽、監察有什麼關係
flybirdy: 笑柯不敢啦 跨國提告還在等165F 05/31 20:09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20:12:24
rahim03: 前面律師那篇都有人講了啦 錄音幾乎都認為可以166F 05/31 20:10
duduchiau: 簡提出的錄音還不知道是不是與會者錄的 要怎麼援引167F 05/31 20:10
rahim03: 你引的是錄影 還是對性交的錄影 侵害隱私權程度根本不同168F 05/31 20:10
HAHAHUNG: 跟上一篇律師說得不同欸,你們要不要辯論169F 05/31 20:11
Googletime: 錄的人如果是在場的人,本身就是通訊之一方也就是你沒170F 05/31 20:11
最高法院有講了~~不法目的也要考慮

不會看喔

哈哈哈

davidhsu: 你在供三小朋友?通保法是這樣用的?171F 05/31 20:11
Googletime: 有上色到的部分,給你參考啦~wwww172F 05/31 20:11
qa1122z: 有台灣價值不一樣好嗎?泥以為新潮流疫員跟泥一樣死老百173F 05/31 20:11
qa1122z: 姓逆,法律也有管不到的人啦
ES699AP: 人家DDP柯黑議員你敢嘴?175F 05/31 20:12
allsame: 紅色高調 你把整部通保法看完就知道 通保法是規範司法警176F 05/31 20:12
allsame: 察跟檢察官掛線監聽的 跟私人無關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有規範私人

我找給你看


O3OO3O: 如果是參與會議錄音,跟通訊法是什麼關係?178F 05/31 20:12
rahim03: 拿針對偷錄別人性交影片的判決 來講一邊就是與會人的偷錄179F 05/31 20:13
https://imgur.com/JUwX5qQ
[圖]
 


哈哈哈阿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好弱啊~~~~


沒有一個可以打的






allsame: 不要拿張飛打岳飛 老兄 這篇你自刪吧 不然真的很好笑180F 05/31 20:13
rahim03: 音181F 05/31 20:13
replay1812: 那個...通保法不是這樣用的啦...182F 05/31 20:14
niukb: 推183F 05/31 20:14
seazure2016: 他根本看不懂中文啊 還講得振振有詞 真的是笑話184F 05/31 20:14
rahim03: 可以請他找看看有沒有私人被用通保法判刑的185F 05/31 20:14
https://imgur.com/JUwX5qQ
[圖]
 



b05605019: 推186F 05/31 20:15
allsame: 看通保法5.6條也知道 私人怎麼偵查犯罪啦...187F 05/31 20:15
rahim03: 故意的吧 監聽跟本件關係是什麼 你知不知道什麼叫做監聽?188F 05/31 20:16
YCLLZDBZM: QAQ189F 05/31 20:16
pprisa: 減11億。剪七段的話你也信190F 05/31 20:16
v19791119: 有台灣價值沒事191F 05/31 20:16
Googletime: 不法目的是要考慮啊,啊你說有不法目的就有不法目的喔w192F 05/31 20:17
法院審酌的~~看不懂喔


afgfg: 推193F 05/31 20:17
Googletime: www194F 05/31 20:17
Googletime: 還是師父說有就有?
b605152000: 加油~196F 05/31 20:19
goldleft: 小時候不讀書這句話是不是該換人當了啊197F 05/31 20:19
pokiu5kla: DPP不用選了 垃圾198F 05/31 20:19
seazure2016: 他講不出來啊 還反問我反問行為人勒 是你在指控 那199F 05/31 20:19
seazure2016: 就是你要提出證據好嗎
哈哈~~我路人提什麼證據

你這麼厲害你提啊


qoololo: 推201F 05/31 20:20
taikonkimo: 不法目的?目前就是錄音並沒具體的揭露不法202F 05/31 20:20
taikonkimo: 然後還是在半年後才公開
Solosea: 世界上可沒有"我懷疑柯圖利所以我可以犯法監聽"這種事204F 05/31 20:21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20:24:29
facefear: 請公布完整檔案 別只取7段錄音 這就像中天 剪黃捷的影片205F 05/31 20:22
facefear: 請公布完整檔案 別只取7段錄音 這就像中天 剪黃捷的影片
facefear: 請公布完整檔案 別只取7段錄音 這就像中天 剪黃捷的影片
facefear: 比扯鈴還扯
snio2427: 推209F 05/31 20:23
Feuerbach: 找到通保法是規範私人之間的法條了嗎  ??210F 05/31 20:23
Feuerbach: 可能找到死也找不到喔   因為這部法律本來就不是規範私
Feuerbach: 人之間的錄音XDDD
https://imgur.com/JUwX5qQ
[圖]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有沒有厲害

馬的

dorydoze: 只要是通訊的一方就不是竊聽了,與會者側錄不屬竊聽吧213F 05/31 20:25
法條自己看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20:25:59
MagniDei: 英糞再度崩潰= =214F 05/31 20:25
a7983115: 你先說有沒有黨證215F 05/31 20:26
dorydoze: 如果錄音來源是與會者哪有竊聽216F 05/31 20:26
lysea: 笨手就是笨手217F 05/31 20:26
taikonkimo: 簡第一時間是講民眾 柯講竊聽剛好而已218F 05/31 20:26
沒錯~~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20:27:21
taikonkimo: 我還問你們所謂的與會者證據呢219F 05/31 20:27
gogojazz: 噗噗這篇柯粉快點推噓的小心被查ip220F 05/31 20:27
seazure2016: 是我指控還是你指控 你的智商跟邏輯在哪?我當然知221F 05/31 20:27
seazure2016: 道你是路人啊 看你連中文都看的霧煞煞 你除了是路人
seazure2016: 還能是什麼
djyunjie: dpp就是欠團滅224F 05/31 20:27
dorydoze: 所以不法目的是啥?225F 05/31 20:27
taikonkimo: 再者假使是公務員錄音再揭露  沒不法情事支持下 也是226F 05/31 20:27
farnorth: 開會不能錄音是常識了吧227F 05/31 20:28
taikonkimo: 違法228F 05/31 20:28
victoryman: 推229F 05/31 20:28
kaodio: 吉完判完再叫我zzzzz 鍵盤律師230F 05/31 20:28
show40534: 先別談興會者,光簡自爆是民眾給的就很搞笑xd231F 05/31 20:28
allsame: 好吧 厲害了232F 05/31 20:28
Feuerbach: 肯定說了   也可以列列  XDDD233F 05/31 20:28
taikonkimo: 簡講民眾 那會議是會有民眾?說你竊聽剛好234F 05/31 20:29
nanco5566: 柯黑大概媽媽都被車撞死235F 05/31 20:29
dorydoze: 我實在不想替那議員說話,說不定那議員拿的又不是第一236F 05/31 20:29
dorydoze: 手...
soumi520: 這篇完全是拿通保法硬凹誒 規範的人完全不一樣啊238F 05/31 20:30
RoroyaZoro: 法盲還自以為是,柯粉不意外,我以前在移民署搞偵查239F 05/31 20:30
RoroyaZoro: 的,你這麼厲害,麻煩改一下我們的教程
dorydoze: 人家估狗來的241F 05/31 20:30
監聽反告的刑責-天秤座法律網
[圖]
個人、家庭與企業的法律守護站,讓法律服務沒有死角 ...

 
hatemachine: 偉大的新潮流貴族議員你敢嘴?243F 05/31 20:32
victoryman: 推244F 05/31 20:32
rwhung: 你根本就是自行解釋法律.245F 05/31 20:33
ReallExin: 你要不要先去看看通訊監察是規範誰...246F 05/31 20:34
victoryman: 推247F 05/31 20:37
krem: 或或或或或或248F 05/31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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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same:  另有學說見解認為僅規範執行機關
upen: 看著實務經驗者VS孤狗法律系的對決覺得有趣251F 05/31 20:39
victoryman: 推252F 05/31 20:40
kingpaul: 檢疫員有把剪輯過的聲音欓放在臉書上,這可不能免則喔253F 05/31 20:41
taikonkimo: https://imgur.com/JUwX5qQ 所以好像也可用在私人254F 05/31 20:42
[圖]
 
wenge321: 推255F 05/31 20:43
HowWhy99: 幫補一下256F 05/31 20:44
ace4: 猴子不是爬到樹上才屁股紅,是爬到樹上才被看到257F 05/31 20:44
herbert1012: 偷錄音又不敢把整段公佈實在很low 去演鄉土劇議員剛258F 05/31 20:44
herbert1012: 好一樣嘴臉
zerg999: 又拿不出圖利證據,一直腦補有用嗎?就是硬凹而已260F 05/31 20:45
danny30715: 噁心DPP261F 05/31 20:46
SXL77: 幫補血,避免綠粉看不懂亂噓262F 05/31 20:47
sagada7451: 所以告馬英九監聽是自打嘴巴嗎??263F 05/31 20:48
leocean9816: DPP新增一個價值 公開透明=監聽治國264F 05/31 20:49
rahim03: 直接套監聽真的很猛耶265F 05/31 20:53
wwwwhite: http://bit.ly/2MfUqLg266F 05/31 20:54
opq45467852: 但是這算通訊嗎267F 05/31 20:54
lin821: 沒問就是偷錄阿268F 05/31 20:54
krem: 一堆看不懂法條的269F 05/31 20:55
lcilear: 綠共廠工1450進攻中  快幫補270F 05/31 20:56
germun: 除非是竊聽才有違法 與會一方當事人密錄沒有違法271F 05/31 20:56
germun: 除非此段密錄拿去用做不法目的 例如拿去剪接偽造誣陷他人
mikeymonica: 推273F 05/31 20:59
suoerman: 推274F 05/31 20:59
zamp: 你有舉證不法目的在哪嗎?275F 05/31 21:00
kayu: 補血276F 05/31 21:02
Nfox: 那個要有不法目的啦277F 05/31 21:03
a1000359: 台灣價值不夠喇278F 05/31 21:06
Nfox: 你想想看 就像你可以給手機通話設定錄音  因為你是通訊一方279F 05/31 21:06
Nfox: 且沒有不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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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damnpig: 胡說八道
tarcowang: 悲哀法盲283F 05/31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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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851106: 推287F 05/31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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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7F 327推 25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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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F 10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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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19-05-31 20:38:08 (台灣)
-1    (編輯過) TW
白癡。我幫你畫重點。
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簡單講啦,這個錄音的人就是在場的人,就是通訊之一方。而他錄音是為自保,而非出於不法目的。他當然可以在未得到對方事先同意下錄音。因為第三條是使用「或」,得到對方同意非必要條件。
2樓 時間: 2019-05-31 20:40:33 (日本)
+1 05-31 20:40 JP
剛剛那篇幾個帳號呢
該不會現在看到這篇又要裝死了吧
要我點名嗎 qoo zoo之類的
所以這法條擺這,下面一堆護航的講不出所以然都被打臉了,送檢要是以這兩條成立那不管是7分鐘還是90分鐘都一樣唷,簡會辭職嗎?我只知道不辭職小黑狗一樣照樣挺啦
3樓 時間: 2019-05-31 20:59:14 (台灣)
-1 05-31 20:59 TW
···
通訊...???會議是通訊會議? 所以手機可以20方會議了嗎? 通保法 連開個會義都管喔?????? my god ~
4樓 時間: 2019-05-31 21:14:13 (台灣)
+1 05-31 21:14 TW
那以後在會議上也可以把廠商的機密全部公布出來呢 我也適用自保啦 所以怕黑吃黑 所以把廠商要發行的新產品一次公布出來 並且在網路上公開秘方 適合公開透明 事後廠商告我洩密機密 可以按照簡議員方式沒規定錄音要當事人同意 所以我也沒經過廠商同意在網路上公布新產品秘方 按造簡議員說法屬於合法錄音錄影 也不用廠商同意啦
5樓 時間: 2019-05-31 21:21:51 (台灣)
  05-31 21:21 TW
公開透明是柯屁自己說的...你他媽的柯粉在靠腰三小啊?
6樓 時間: 2019-05-31 21:26:29 (台灣)
  05-31 21:26 TW
柯黑最愛的公開透明 去問你的立法院要不要公開透明 一堆立委喬法條 公開透明?? 笑死人呢 那每個縣市府全部會議公開透明 廠商也叫公開透明啦 柯黑不要較北市府公開透明 其他縣市就可以吃自助餐
7樓 時間: 2019-05-31 21:37:03 (台灣)
  05-31 21:37 TW
樓上,你真的看法條了嗎?你的行為是「出於不法目的」。這個法條是保障「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8樓 時間: 2019-05-31 21:37:47 (台灣)
  05-31 21:37 TW
···
沒辦法~問題癥結點在公共安全,只是柯粉還在錄音帶打轉帶風向~實在有夠壞的
9樓 時間: 2019-05-31 22:01:55 (台灣)
     (編輯過) TW
智障黑你他媽所謂的公開透明是指90分鐘的完整討論過程被剪成7段,然後挑你喜歡的部分選擇性公開喔?到底是誰在靠腰啊?
10樓 時間: 2019-05-31 22:36:19 (台灣)
  05-31 22:36 TW
就講過不是正式會議是要公開透明三小
11樓 時間: 2019-05-31 22:42:47 (台灣)
  05-31 22:42 TW
自保?是要自保什麼?
從內容來看哪邊有犯法?
沒有介入不法,也就沒有自保的理由
既無自保之用,那就是無故錄音啊
12樓 時間: 2019-06-01 01:35:15 (台灣)
  06-01 01:35 TW
如果要用自保這條,表示後續發展損害到錄音者的權利或安全了吧! 那錄音者就必需出來証明他受到危害了吧! 不然;他無權拿出錄音來做其他的使用好嗎? 不是你錄了你就可以任意要給誰或是拿來做為要脅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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