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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9-10-22 09:53:53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標題 Re: [新聞] 陳同佳殺女友案 法務部:港人港審
時間 Tue Oct 22 09:22:07 2019


※ 引述《tk1211 (THE FRUSTRATED)》之銘言:
: 我們法務部跟陸委會發言完全沒有問題。

先看看政府前後說法吧

陳同佳案》港府6聲明 陸委會:無司法互助、批政治操作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952355
陳同佳案》港府6聲明 陸委會:無司法互助、批政治操作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圖]
香港特區政府昨晚發表6點聲明,否認政治操作陳同佳案,並強調現「無法律」與台灣進行刑事司法協作,呼籲台方務實積極接收自首人士。陸委會反批投案安排顯見政治力量操作,且所謂「無法律」,正是因把台灣視為中國一部分,所以台港間不能進行司法互助協商,是處心積慮凸顯「港府沒有管轄權,所以必須送中」的邏輯。港女命案 ...

 
2019-10-21 00:05
港女命案兇嫌陳同佳23日將出獄,近日在北京勸說下,傳出出獄後想到台灣投案;陸委會
則強調港府要把完整罪證交給我方,才會讓陳同佳入境,形同拒絕。

法務部:藉陳同佳案政治操作的是香港不是台灣
https://udn.com/news/story/120791/4117509
法務部:藉陳同佳案政治操作的是香港不是台灣 | 禁港嫌入境投案 | 要聞 | 聯合新聞網
[圖]
針對陳同佳殺人案,法務部和陸委會傍晚聯合召開記者會,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任何跨境犯罪都須透過正式的司法互助來打擊,非單純... ...

 
2019-10-21 19:57聯合報
針對香港政府有意將陳同佳「被自首」,蔡清祥強調三點:一、台港雙方都擁有司法管轄
權,陳嫌仍遭港府覊押中,港人港審,優先性和便利性,應由香港政府先行審理;二、司
法沒有空窗期,無論是中華民國政府或香港均應負起責任。香港政府更不應讓犯罪嫌疑人
任意遊走,以免產生串供或湮滅證據。中華民國政府會透過正式的司法互助方式處理本案
,決不會私了,更不會有拒收問題。三、中華民國不會放棄管轄權,絕不卸責。過去法務
部跟陸委會多次去函港府,索取本案相關事證,但遭香港政府置之不理。中華民國政府院
在司法互助的前提下,全力提供相關資訊,並派員協助。



基本上自由時報對陸委會一開始的回應

其解讀是"形同拒絕"

法務部與陸委會的聯合記者會

則變成"更不會有拒收問題"

當然

自由時報的解讀也有可能錯誤

不過陸委會一開始的確是講

除非港府連同罪證一起移轉

否則不會接受陳同佳入境

我的解讀也是拒絕其入境

也因此昨日版上才會有論戰

支持派覺得,中國一定有陰謀,不能中計

反對派覺得,台灣一面通緝,一面又拒絕入境,看到鬼嗎?

如果就後面聯合記者會的角度來看

我是覺得回應的相對比較好

本來事情就滿單純的

陳是台灣通緝犯

到台灣必抓必審

同時酸一下香港當初不鳥我們現在又要把人送來

是人治國家

這不是很好嗎?

但開始陸委會的反應我是無法恭維的

: 你港人陳佳同來台灣殺了一個香港人逃回台灣,這的確是台灣方面的失誤

台灣的海關與通緝出包不是第一天了

一天到晚都有通緝犯潛逃出境

林克穎的案子當時就很扯了

一個印度長相的,可以拿著白人的護照出境

台灣海關有在對照片嗎?

: 但現在人都已經壓在你香港特區政府手上了,一個殺人罪的嫌疑犯 還是預謀殺人犯你就應該要自己審啊
: 需要台灣提供物證 協助辦案就建立一般國對國司法互助 資訊互通的正式官方管道來辦
: 你今天要壓著陳佳同來投案,請問你是以什麼身份來?台灣這邊是要以什麼身份來辦你?

對不起我已經把法務部與陸委會的聯合記者會聲明引用出來

台灣本來就有司法管轄權

不會有拒收問題

還在問台灣是以甚麼身分辦?

你文章開始就力挺法務部與陸委會立場

結果怎麼問出這種問題來?

你確定你有好好看兩個部會的說法嗎?

還是閉著眼瞎挺來著?



至於陳同佳是甚麼身分?

就通緝犯身分啊

如果覺得北京派人覺得奇怪

那就跟開始的陸委會不讓陳同佳入境一樣

更直接把對方設不受歡迎人物

不予入境

且不用任何理由說明

不是更能彰顯台灣的主權獨立性?

: 不透過國遇國之間的正式引渡把人直接放進來審,以中國人那種尿性不趁機大作文章吃台灣豆腐  把台灣矮化成中國一省才怪!反正只是從我大中國一個特別行政區送到另一個台灣區的地方法院審嘛,還要什麼引渡?買張機票飛過來就好啦

開始林鄭就說沒有引渡條約,也沒有法源依據

所以才要搞出送中法案

港民當時反對的理由就是

過去是以個案處理

憑甚麼現在就要搞這個送中法案?

最後火就越燒越大




現在陳同佳要來

技術上不就是以個案模式進行?

一樣沒有引渡條約,也沒有法源依據

且事實上法務部曾經兩度向港府請求要求陳來台受審

當其時

一樣沒有引渡條約,也沒有法源依據

以中國的尿性

收人,的確會被大作文章

但以中國的尿性

不收人,難道就不會被大作文章嗎?

更別提

收人是理所當然,本來我國就有該案的司法管轄權

陳也被我國司法單位通緝

通緝就是希望能找到他來受審

哪有人家願意回來我國還拒絕的道理?

那不如撤銷通緝令好了

就好像陳由豪潛逃中國多年

如果陳由豪要回台

台灣一樣要拒絕入境嗎?

當然也是不合理

反之

不收人又有甚麼冠冕堂皇的理由可用?

不想與中國起舞?

不想幫香港擦屁股?

坦白說

都不是甚麼正當理由

: 不要說建立司法互助以目前的政治現實狀況來說不可能,因為中國根本不會放香港這樣幹

其實我倒不覺得完全不可能

因為跟中國都能有一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70013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全國法規資料庫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

 
六、人員遣返
            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
            ,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並
            於交接時移交有關卷證(證據)、簽署交接書。
            受請求方已對遣返對象進行司法程序者,得於程序終結後遣
            返。
            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視情決定遣
            返。
            非經受請求方同意,請求方不得對遣返對象追訴遣返請求以
            外的行為。

何以就跟香港完全沒有簽訂任何司法互助協議的機會?

都跟中國簽了不是?

總不是香港比中國更能代表中國吧 = =

要說

是沒有國與國關係我覺得有可能

但完全不可能簽?倒不一定

: 但退一步來講,到底是審一個外國人重要還是把台灣與香港 中國 國與國之間該有的分寸拿捏好重要?

因為你把他當作審一個外國人看待而已

實際上這代表著台灣的司法管轄權

也是主權的延伸

老美在沖繩強姦民女

按美日安保條約給予駐日美軍至外法權

以往是要送回美國受審

日本當地對他們沒有管轄權

即便受害者是日本當地人

也要看老美的臉色

他們可以選擇配合日本政府

也可以選擇不鳥

也因此當地的反彈聲浪非常之大

甚至要美軍基地滾出沖繩

而日方也想與美方就此重新修訂協議

但至今未有良好的結果

由此

台灣如果拒絕陳入境受審

實際上是放棄了自己的司法管轄權

(別告訴我,人不在台灣,還能判罪)



而與中國及香港

有對等的國與國關係及尊嚴當然也相當重要

這同樣也是主權

所以現在法務部與陸委會的共同聲明

才會變成

靠北中國與香港太機歪

我們要有正式且對等的司法互助

但你人要送來我們不會拒收

老外在台灣犯法,台灣就能辦能判能關

一定讓你付出代價




這種回應就沒啥問題啊

既顧了面子,也顧了我國司法管轄權

為啥包含你在內的一堆人

一定要把自己陷入兩難議題之中?

魚與熊掌為啥不可得兼?

去日本吃熊肉鍋時,再吃條秋刀魚有多難?

選了顧面子,就不能顧主權(司法管轄權)

選了顧主權(司法管轄權),面子就一定要丟

到底是為啥?

這邏輯我看不懂啊




且因為道理說不過去(拒絕通緝犯入境)

當然讓現在忙選舉的韓導見縫插針

這只能怪政府自己啊

但是不能因為韓導見縫插針

就把不對的事情硬說成對的(拒絕通緝犯入境)

這不難理解吧?

: 不知道板上一堆在帶風向硬要把這件事情解釋成是台灣自己孬種放棄管轄權的id都是什麼心態
: 我只希望這些id跟每次有台灣詐欺犯在國外犯罪 結果被直接抓到中國還在那邊拍手叫好的智障不是同一批人,那些人要就是1.理盲法盲  2.五毛  3.蠢
: 自己選一個

你去問一下沖繩人

駐日美軍在琉球犯罪,卻可以不必在日本受審

當然,受害對象可以不是日本人,譬如菲律賓人(麥可· 布朗沖繩非禮事件)

他們會認為這樣做法是

1.維持日本主權與面子
2.喪權辱國

選完之後

再去回頭看看你自己提的選項吧

--
噓 kelyβ@βγ: 噗~最近才跟專包政府工程的包商泡過茶                03/06 23:58
→ kelyβ@βγ: 聽到核廢料桶油漆刷一刷了事,嚇的尿都快噴出來啦XD   03/06 23:58
→ kelyβ@βγ: 噗~小hama要不要問問馬殷邦博士啊XD                  03/07 00:28
所以你kelyβ@βγ現在指涉馬殷邦博士涉嫌跟台電同謀
將核廢料的桶子隨便用油漆塗塗嗎?                         #1Mt5502L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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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151.158 (臺灣)
※ 文章代碼(AID): #1Thbd2Se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71707330.A.728.html
Osuma: 阿就  當初不乖乖送來  現在出大包才想丟包1F 60.251.149.178 台灣 10/22 09:24
Osuma: 台灣當局也只能說他來就抓而已

對啊

這樣回應就很好啊

要政治化就靠北香港當初不配合

順便酸他們沒有送中法案還不是能送來?

這樣不是剛好可以機歪中國嗎?

搞不懂護航者在想啥

那篇還被推爆

真是奇了

sted0101: 現在已經護到錯亂了,送台=送中3F 223.136.80.43 台灣 10/22 09:25
jullei: 有理,但1450會繼續跳針4F 220.136.214.101 台灣 10/22 09:25
kauosong: 你認真了,DPP正在開會 很快1450就會改5F 114.136.210.84 台灣 10/22 09:26

剛剛瞄到蘇貞昌也出來滅火了

我想蟑螂護航風向又要轉向了

丞相,風起了~~

coffee112: 自助餐不行膩6F 111.255.45.37 台灣 10/22 09:27
sunnydragon7: 一開始士林地檢就說人入境就抓…7F 27.246.71.31 台灣 10/22 09:27

因為士林地檢沒想甚麼政治狗屁啊

就他們的腳色看

當然是通緝犯入境就抓

哪有甚麼疑義?

kid725: 你沒有台灣價值 先補血8F 123.204.104.151 台灣 10/22 09:28
Osuma: 不管哪邊都有智障咩  我看蘇的意思就這樣9F 60.251.149.178 台灣 10/22 09:28

很靠北XD

chocoball: 昨天一開始就一直有人亂帶風向阿 那些10F 180.217.123.228 台灣 10/22 09:29
sunnydragon7: http://bit.ly/2ByTWrn11F 27.246.71.31 台灣 10/22 09:29
【陳同佳來台投案】士林地檢署:一入關就抓 法務部不認「卸責說」 -- 上報 / 焦點
[圖]
針對質疑法務部希望港籍殺人犯陳同佳續押港府,有卸責之嫌,法務部澄清,我國過去2度向港府提出司法互助,... ...

 
zxsx811: 邏輯正確 但智障dpp粉只會隨著1450起舞12F 114.32.26.111 台灣 10/22 09:29
Osuma: 法務部  陸委會的表達就兜了一大圈13F 60.251.149.178 台灣 10/22 09:29
Osuma: 扯主權扯過頭了  不是任何事情都適合扯主權

還不是事件發生當下反應太迅速

結果現在就是要不斷圓回去

kid725: 啊就想賣芒果乾賣到著火才開始滅火啊15F 123.204.104.151 台灣 10/22 09:30
kid725: 政治操作玩過頭了現在才要吞回去
kauosong: 請陸委會跟法務部打一架後再統一發言17F 114.136.210.84 台灣 10/22 09:31

不用啦

昨天晚上已經統一發言

一起開記者會了

cerberi: 這篇比較清楚18F 42.78.131.222 台灣 10/22 09:31
※ 編輯: hamasakiayu (59.115.151.158 臺灣), 10/22/2019 09:34:17
iam0718: 這玩意你要不扯主權 哪有可能 XD19F 36.239.230.234 台灣 10/22 09:33
sunnydragon7: https://i.imgur.com/Lsij0bF.jpg20F 27.246.71.31 台灣 10/22 09:34
[圖]
 
sunnydragon7: 10月19日士林地檢署說的21F 27.246.71.31 台灣 10/22 09:35
sunnydragon7: 之後陸委會跟法務部會不會轉彎就在
sunnydragon7: 等看看吧

昨晚的發言基本上就已經轉彎了啊

不再扯甚麼港府不提供證據,就拒絕陳入境的鳥話

看這種言論我就想問

如果當時台灣的海關強一點不要讓陳潛逃就抓到

台灣是審不審?

還是同樣要港府提供證據否則就把人遣返香港?
※ 編輯: hamasakiayu (59.115.151.158 臺灣), 10/22/2019 09:42:44
Butcherdon: 推爆洗頭條風向 正常人不會一窩蜂推那24F 111.83.234.27 台灣 10/22 09:47
Butcherdon: 種空洞文章 操作痕跡太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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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 AyawayTaiwan, wenlu_tw, leon999su, DrDisk, SKT1022 說瞎!
1樓 時間: 2019-10-22 10:00:25 (台灣)
+1 10-22 10:00 TW
這是國與國之間的引渡....
還是國內之間的移送阿??
2樓 時間: 2019-10-22 10:02:44 (台灣)
  10-22 10:02 TW
[圖]
3樓 時間: 2019-10-22 10:09:06 (美國)
+2 10-22 10:09 US
先承認台灣是國家 我們在考慮要不要收  話說 當初送終條例是騙人的吧  不必那個法律 不是也能送來台灣審嗎 白癡共產黨 拿石頭砸自己腳
4樓 時間: 2019-10-22 10:09:10 (台灣)
+2 10-22 10:09 TW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寫得很清楚...香港要送人過來..請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不是說送就送
5樓 時間: 2019-10-22 10:57:49 (台灣)
+2 10-22 10:57 TW
跟著香港政府起舞的人,基本上也是對【支那暴力對待香港人】保持沉默或表示支持的人!
6樓 時間: 2019-10-22 12:15:01 (台灣)
-1 10-22 12:15 TW
那民進黨不是反送中? 
送台也不行?
7樓 時間: 2019-10-22 13:23:41 (台灣)
  10-22 13:23 TW
一開始講按現行法規辦就好了,沒事搞出一堆爭議,然後再灰頭土臉繞回去...。卡管後如果有檢討改進,這種事應該可以避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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