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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leeles.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1-09 00:43:49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qwerterry (泰瑞)
標題 Re: [新聞] 郭瑤琪今入監 11法官被控枉法裁判
時間 Thu Jan  9 00:37:02 2014


※ 引述《thisisapen (我真的怕了)》之銘言:
: 最高法院 44年台上字第 702 號 刑事判例
: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
: 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
: 所不許。

: : 郭瑤琪案介紹:
: : 南仁湖集團負責人李清波打電話叫兒子李宗賢送茶葉罐,裡面放兩萬美金幫助郭瑤琪兒子
: : 美國留學所用,被檢調監聽。
: : 郭瑤琪承認收到茶葉罐,但因裡面沒有錢才敢收。
: 奇怪的論點,有人會收到茶葉還要先確定裡面沒錢才收
: 有點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感覺

你當過政務官嗎?朋友送茶葉也要先檢查你也不懂?
甚麼叫做此地無銀三百兩?
不懂不要裝懂。

: : 郭瑤琪案疑點:
: : 1 檢調搜索郭瑤琪住處及本人與家人之帳戶,未找到兩萬美金。
: 前面說過了,最高法院多次表示,認定犯罪事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所以如果A今天殺B,但因為有C指出D可能會殺B
D就有罪了,是這樣嗎?
即使C對於凶器,行兇過程等等全部說錯?

好好笑,你在講甚麼?

: : 2 調查局到郭家搜索找不到茶葉罐,郭後來主動拿茶葉罐送到調查局
: 太有自信?

你的見解就只有這個嗎?
郭為什麼一二審無罪時還是硬要留在台灣?
一個人心坦蕩蕩的不需要躲躲藏藏吧。

: : 3 李宗賢筆錄前後不一:
: :    a.原本說兩罐,後來改一罐
: :    b.原本說茶葉罐絕對不是紅色,後來郭瑤琪拿出茶葉罐才把筆錄改為紅色
: :    c.原本說裝茶葉的袋子是塑膠袋,後來筆錄變成絲質蕾絲袋
: :    d.原本說茶葉罐是鐵罐,後來變成厚紙罐
: :    e.李宗賢說美金放在茶葉罐底部,但南仁湖會計出庭作證美金放在茶葉罐兩邊
:   最高法院 92年台上字第 4387 號 刑事判決
:   蓋人類對於事物之注意及觀察,有其能力上之限制,未必如攝影機或照
:   相機般,對所發生或經歷的事實能機械式無誤地捕捉,亦未必能洞悉事
:   實發生過程之每一細節及全貌。且常人對於過往事物之記憶,隨時日之
:   間隔而漸趨模糊或失真,自難期其如錄影重播般地將過往事物之原貌完
:   全呈現。此外,因個人教育程度、生活經驗、語言習慣之不同,其表達
:   意思之能力與方式,亦易產生差異。故供述證據每因個人觀察角度、記
:   憶能力、表達能力、誠實意願、嚴謹程度及利害關係之不同,而有對相
:   同事物異其供述之情形發生,而其歧異之原因,未必絕對係出於虛偽所
:   致。

犯罪心理學同時也指出當一個人第一次進行犯罪時,
其過程不可能完全不記得,甚至會記得非常之清楚。


再來,若是如此,此人所講的任何一句話應都無任何證據公能,

如果他甚麼都忘記,連兩萬塊美金放入一罐還是兩罐都不記得
試問你怎麼知道他真的記得他放了兩萬塊美金?

等到真的茶葉罐出爐之後,也是檢調依樣畫葫蘆叫李宗賢做筆錄,
原來還有檢調單位可以給李宗賢由郭瑤琪提供的物證然後叫李宗賢寫筆錄

檢調單位如此不相信郭瑤琪之供詞,卻相信郭瑤琪提供之物證,
此種道理台灣司法獨有。

內心OS:郭瑤琪應該要拿咖啡罐過去,檢調大概也會叫李宗賢改咖啡罐。

: 而且609只敢提李宗賢的證詞說法不一,卻不敢提有另外一位跟李宗賢一起放錢的證人,
: 也證實當時確實有把2萬美金放到茶葉罐

對,還有另一個證人說她把錢放入茶葉罐,沒錯,沒人忽略,
所以我想請問你:

把錢放入茶葉罐跟郭瑤琪收到錢的相關涵義在哪裡?

這之中李宗賢碰過,你確定其他人就沒碰過?
有這麼多這麼多這麼多的不確定因素?

A今天放了兩萬塊在茶葉罐裡,過了一陣子之後B把茶葉罐拿給C,
請問C有拿到錢嗎?

我反問你,請問B有把錢拿走嗎?請問B有沒有把茶葉罐給D過呢?
請問A真的有放兩萬塊錢進去,還是A跟B說好要私吞呢?

奇怪咧,有這麼多組的可能性,結果只想到了C一定拿到了茶葉罐。

犯罪過程沒有任何證據,最後的兩萬塊錢,在郭家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
檢調瘋狂搜索,卻從來沒找到兩萬美金。

缺乏犯罪證據,犯罪過程,就跟最上面的例子D到最後被判刑一樣。

: : 4 李清波強調並未有行賄之意,僅因與郭有多年交情,得知其子出國留學,贊助
: :    兩萬美金
: 廢話 有誰會承認自己行賄
: 就算依法不處罰 對自己名聲 公司形象一樣有影響

這個我同意

: : 5 檢察官認定行賄是為了要求降低整建成本及承包風險,但該案從未修改招商條
: :    件足以降低整建成本或承包風險,且要求再開說明會
: : 6 該促參案金額達七億多,僅以六十萬行賄明顯不符行情
: : 7 南仁湖集團最後並未參與投標,但法官仍認定有對價關係
: 此部分 最高法院已經有明確交待了
: 也因此更一審才會改認定有對價關係而認定成立貪污罪
: 所謂賄賂,係與餽贈作對比,其數額亦不以與行賄所期待獲得之
: 利益成一定比例為限,已如前述。原判決以「本標案之投標金額
: 高達七億四千餘萬元,如以獲利二成計算,亦達一億五千萬元,
: 則以此作為賄款,實不成比例」為由,逕憑以論斷此二萬元美金
: 非屬賄賂,容有誤解。況若李清波以此作為被告啟動後述變更招
: 標條件之審議及獲得能否變更招標條件訊息之先機,實際上已有
: 助於投標與否之決定,其數額即不能謂不相當。

明確交代是指?

歐~我知道了!

就是郭瑤琪跟黃士榮說有廠商陳情,請"召開公開公平說明會"
之後黃並無提起任何關於南仁湖集團之事情,

最後何曾說:好像其他廠商都已經清楚了,只剩下南仁湖集團,
            那應該是幫南仁湖集團召開說明會

試問曾幾何時幫廠商召開公開公平說明會成了獨惠南仁湖集團?
(所有說明會都是公開且有會議記錄,
 裡面還有郭瑤琪曾說一切以公開公平為原則,
 會議紀錄中也從無提過任何獨惠南仁湖集團之證據。)

試問公開公平說明會是否有幫助南仁湖集團"降低標準以達成奪標之目的?"

如果以上兩點不成立,廠商最後未投標,
試問對價關係何在?

: : 8 郭案法官為陳水扁龍潭購地案同庭法官
: 609不敢告訴你的是
: 郭案法官跟蘇治芬案無罪定讞的法官也是同一庭的

689不敢告訴你郭瑤琪是阿扁愛將,
689不敢告訴你龍潭案也是用一人證詞定案,
689不敢告訴你阿扁其於五大案全部無罪判決/定讞。

啊,其實你就是689,不過你們的共通點就是不敢面對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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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72.192
yjjia:沒有黨證,抄家滅族1F 01/09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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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14-01-09 01:06:05 (台灣)
  01-09 01:06 TW
呆丸有689萬人生與死無異
5樓 時間: 2014-01-09 03:25:08 (台灣)
  01-09 03:25 TW
689重出江湖!
6樓 時間: 2014-01-09 09:30:06 (台灣)
  01-09 09:30 TW
看這ID以為是之前那個426勒
7樓 時間: 2014-01-09 10:44:25 (台灣)
  01-09 10:44 TW
看689 609每天戰爽爽 不好意思我是30的...
8樓 時間: 2014-09-28 14:29:40 (台灣)
     (編輯過) TW
...
10樓 時間: 2014-01-09 14:36:11 (台灣)
+1    (編輯過) TW
建議大家有空應該先去看看法院的判決書內容後再來評論吧!
不然只是人云亦云、道聽塗說罷了,
法院是民主社會的最後防線,
郭瑤琪應該拿證據去說服法官才對,
但是怎麼會是郭部長小孩要出國的前一天,
南仁湖的負責人李清波要他兒子李宗賢,
在前一天把2萬美金現鈔送到郭部長的住家呢?
是不是郭部長的小孩有帶這2萬美金出國呢?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更(一)字第292號判決書部分內容: 李清波(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所使用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與被告(郭瑤琪)、李宗賢(李清波的兒子)所使用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1)「(日期欄載為95年6月29日22時03分40秒至同日22時05分31秒,A指李清波,B指被告) B:喂。 A:部長在不在? B:我是,請問哪位? A:部長,我李清波。 B:你好。 A:我明天要出國,初四我會叫我兒子李宗賢送茶葉給你泡茶。 B:唉呦。 A:你再跟家裡講一下,我送到家裡去。 B:好,你什麼時候回來? A:可能初五以前回來。 B:沒關係,等你回來再聊。 A:我初四叫李宗賢,李宗賢你認識的。 B:認識。 A:你跟媽媽講一下就好了。 B:我們大概下個禮拜會出去走一走。 A:你要出去? B:沒有,到中部,帶小朋友出去玩一玩。 A:那四號晚上李宗賢去一趟就好了,跟媽媽講一下就好了。 B:好。 A:你說宗賢會送茶葉過去,讓你們泡茶就好了。 B:好,謝謝。」
(2)「(日期欄載為95年6月29日22時07分23秒至同日22時09分03秒,A指李清波,B指李宗賢) B:喂。 A:宗賢。 B:爸爸。 A:我明天就去杭州,那初四你記得一件事情,我有叫鄭董跟你聯絡,她會匯一筆錢給你,你去換美金,然後我給你一個台北的電話,00000000,她在信義路,大安公園對面有一棟房子,你不知道就打電話過去問,四號晚上就把它送過去,你就打這個電話問她地址在哪裡。 B:嗯。 A:她住在十樓。 B:好。 A:你幫爸爸送過去。 B:好。 A:這樣知道吧。 B:知道。 A:要不然你跟鄭董聯絡一下。 B:好,我知道。」
(3)「(日期欄載為95年6月30日08時38分36秒至同日08時39分44秒,A指李清波,B指李宗賢) B:喂。 A:宗賢,爸爸昨天跟你講的那個四號晚上一定要送過去,因為她的小孩五號要出國。 B:好。 A:要去美國,我會叫鄭董匯過去,你去換美金。 B:好。 A:用茶葉裝的那個罐子,裝著比較好看。 B:茶葉裝的罐子? A:茶葉裝圓圓的那種罐子,二個茶葉罐子,找一找就有了。 B:好。 A:裝在茶葉罐,用個袋子提過去,這樣比較好看。 B:禮拜四晚上。 A:四號晚上吧? B:好,OK。」
(4)「(日期欄載為95年6月30日08時57分50秒至同日08時58分18秒,A指李宗賢,B指李清波) A:她們姓什麼? B:郭部長,我們有在一起過。 A:噢,你昨天沒跟我講,只講電話號碼而已,我知道了。 B:就去部長家。 A:好。 B:她不一定在,就交給她媽媽也可以。 A:好,OK。」 (見95年度他字第9860號卷第9至11頁)
看了以上的監聽紀錄,你覺得郭瑤琪真的沒收2萬美金嗎?
11樓 時間: 2014-09-28 14:29:32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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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樓 時間: 2014-09-28 14:29:23 (台灣)
     (編輯過) 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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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 時間: 2014-09-28 14:29:16 (台灣)
     (編輯過) TW
...
15樓 時間: 2014-09-28 14:29:10 (台灣)
     (編輯過) TW
...
16樓 時間: 2014-09-28 14:29:06 (台灣)
     (編輯過) TW
...
17樓 時間: 2014-01-10 11:40:12 (紐西蘭)
  01-10 11:40 NZ
有道理有推 辛苦ler
18樓 時間: 2014-01-13 15:14:59 (台灣)
  01-13 15:14 TW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553號判決部分內容:
『五、綜上,被告所辯其在部務會報中所為指示,並非針對南仁湖公司要求之事項進行處理等語,非無可採。是以被告雖未嚴守分際,收受證人丙○○委由伊子即證人乙○○所交付之二萬元美金,已詳前述,然被告既未就公訴人所指標案為何具體指示,或有影響招標程序之行為,亦無證據足認被告與證人丙○○間就前述二萬元美金之交付與被告職務上之行為,有何對價關係之合意,即不能證明被告收受該二萬元美金之餽贈與其職務行為間有何關聯,遑論南仁湖公司亦未參與該項標案之投標。從而,被告收受餽贈之行為縱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之公務員倫理基本規範,有悖官箴,至為可議,容有依法懲戒或懲處之餘地,但其所為尚與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構成要件有間,自難遽認具有刑事上之違法性,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可見,劉方慈、林庚棟、黃紹紘等法官是因為不能證明被告收受該二萬元美金之餽贈與其職務行為間有何關聯?所以才判決郭瑤琪無罪。
但是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清波為什麼會叫其兒子(李宗賢)在郭瑤琪兒子出國前一天親自致贈內含2萬美金的茶葉到郭瑤琪的住處? 為什麼廠商要送這麼大筆金額的禮呢? 目的何在? 台灣一般廠商都這麼大方嗎? 而官員就可以大方方的收受這麼大筆金額的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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