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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EShensh.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11-11 04:22:06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EShensh (蕭易玄)
標題 Re: [論卦] 多元成家法案懶人包
時間 Sun Nov 10 01:39:19 2013


※ 引述《sonia8066 (Sonia)》之銘言:
: ※ 引述《EShensh (蕭易玄)》之銘言:
: : 原懶人包過長,所以只選擇要回覆的部份引文,有刪部份請見諒。
: :   但是連署卻是在一起,請解釋?
: :   網路連署已經是很方便的東西了,幹嘛要打包套餐...?
: 伴侶聯盟自己提的東西,自己打包起來宣傳和連署也不奇怪,
: 但實際法律程序上是分開的,
: 可以不用連署,三項也可以分開支持、分開反對。
  反對。

  事實上伴侶盟一開始的連署就是三案打包的套餐
  分別支持?沒這種東西。
  支持跨性別婚姻的、支持婚姻解放的,通通來吃我ㄉ套餐啦!


  基本上我個人不反跨性別婚姻,從法、理上看都是問題最少的。
  畢竟婚姻制度就在那裡,資格改一下而已。

  但是,伴侶制度綁在一起賣,就很有討論空間了。
  ( 多元家屬?那是另一個議題了,改天聊。)

  也因此,即使我認同跨性別婚姻,我仍然無法連署。因為我反對其他案。



: :   異議あり!
: :   1.婚姻與伴侶制度只能擇一,所以將兩個制度放在同一個天平上,是合理至極的事。
: 「只能擇一」、「放在同一個天平上」也不能改變他們就是不同樣的兩個東西。

  反對!

  請注意看這份重要的證物http://i.imgur.com/l7uLtlH.jpg
[圖]
 

  看到了嗎?提出者自己承認「伴侶原則上預計將會是比照『配偶』的地位」。

  而且單純從草案看… 只是權利義務的調整,沒有新東西。
  所以你認為「黃金比例」跟「無糖少冰的」翡翠檸檬茶,是完完全全不同的東西?

  因為我只喝無糖的(健康啦~),所以要求一定要有一款無糖少冰的翡翠檸檬茶,
  比如叫「無糖少冰翡翠檸檬茶」(本人命名超無能請見諒)。

  那麼今天是不是要求飲料店推出「加甜滿冰翡翠檸檬茶」,也是其他人的權利?
  那麼我們把甜度、冰塊、加料,以10%為單位做排列組合,你就會看到,
  什麼叫做「今天的翡翠檸檬茶沒有極限」(在菜單上佔的位置,定可讓DM費用爆掉)。


: :   2.伴侶盟的影片中自己也承認他們原本想動的是婚姻制度,不過太困難,
: :     所以才另外立一個伴侶制度。所以本來就是個婚姻的同級品(至少行銷定位上是)。
: 如果要動婚姻制度,那麼要動的地方有刪去同居義務、刪去性行為義務(不從事性行為可
: 背叛定為不盡配偶義務)、變動債務權責、將婚姻改為「可單方解約」,甚至「將愛情條
: 件從婚姻的前提中踢掉」以及更多,但這基本上已經改變傳統的婚姻內涵和價值,只會造
: 成更大的反彈,考量到伴侶制度和傳統婚姻需求和價值不同,所以另外訂定制度。
: 意思就是,因為發現了伴侶制度和婚姻制度「不是同級品」,才決定不動原本的婚事法,
: 新增制度。
  如果伴侶盟原本設計要讓伴侶具備配偶權利,那麼我們就該以同等地位來看待。

  因為直接動婚姻太過困難,所以另外開個爐來溫水煮青蛙,這樣手段真的沒問題嗎?

  如果婚姻制度真的有什麼很糟糕的地方,直接大家好好談來改掉不是很好?
  這樣獲利的會是「全部結婚的人」。

  但是今天伴侶盟另外開了遊戲進度。
  從舊進度(婚姻制度)繼承一堆寶物(權利或好事)。
  還把被打斷的長老與魔王(義務或責任或覺得是爛事)拋棄不繼承。

  兩個存檔擺在那邊,請問你會選哪個來開始?

  不是使用說理說服爭取支持,而且端牛肉政策買票造成既成事實。
  即使出發點是好,結果會是善,過程手段我完全無法認同…
  也許我太古板了? (老人)

  更不用說,這樣搞出的牛肉全好處制度,是不是真的沒有問題
  「牛肉全好處制度」我也會提啊,大家從此不用繳稅、天天發錢,大家說好不好啊~?
  還好不會讓我當總統,不然這個做下去台灣明天就變希臘


  問題在這樣一個「全新的、自製的、集各國眾家所長」的東西… 值得存疑。
  那個… 能不能拜託不要,我們已經有一個核四了…


: :   3.婚姻與伴侶制度都是「兩人取得一個名份與法律權利義務」的選擇,
: :     照跨性別婚姻推動之困難,可以想像一般向情侶的數量是絕對多數,
: :     這些人才是「兩人取得一個名份」的大客群,所以兩個制度當然會被比較與評估。
: :   異議あり!
: :   請先看看這份比較表。
: :   ※禁止條件(有符合這些的話,不可以喲~)
: :   [婚姻]
: :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 :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
: :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983)
: :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 :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985)
: :   [伴侶]
: :   有配偶或伴侶者與他人締結伴侶契約
: :   與直系血親締結伴侶契約(1058-1)
: :   補充: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230條)
: :   所以只要不是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 :   那麼伴侶制度完全可以讓你「做到」,還能給你名份。
: :   社會的變遷或人心不古是一回事,也許在將來的社會認為這不算什麼,
: :   但是法律制度的訂定,就是一種「認同」,所以也就是等於「法律變相鼓勵」。
: :   我覺得,直接把民法婚姻限制與刑法亂倫罪取消,不是比較簡單易懂嗎?
: 讓我們看看「三等親以內的旁系血親」男女,在多元成家法案Before的After:
: Before多元成家:
: 不能做愛、不能結婚。
: After多元成家:
: 不能做愛、不能結婚。
: 抱歉其實「依然不能做到」也「依然沒有名分」,
: 真的要說名分那寫至是伴侶,
: 覺得不妥是因為本身把伴侶看做婚姻的倒影,
: 如果摒除那些習慣性的文字印象,從法律定義上去看伴侶,
: 就算多了伴侶名分也沒怎麼樣,被抓到性交一樣刑處。

讓我們看看「四親等以上,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男女,
在多元成家法案Before的After:

Before多元成家:
 可以做愛、不能結婚。

After多元成家:
 可以做愛、不能結婚、可以伴侶。



四親等是什麼概念? 你有沒有很帥的表堂兄弟,或是很正的表堂姐妹?

你看,牛肉出來馬上會有支持者誕生.. (喂!)



: :   待ったッ!
: :   這裡有個奇怪的地方:如果性本來就不在伴侶制度的考慮範圍內,
: :   也就是說,照一般法律的限制,現行法律要求對象是「成年人」、
: :   「非直系或旁系三等內」、「無配偶者」,而且是合意性交(雙方同意),就不會罰。
: :   如果是這樣的話,為什麼要跟婚姻制度做二擇?
: 因為伴侶制度的用意,就是讓那些不想、不便、不易擁有婚配的人,可以同樣擁有一個管
: 道成立「另一半」,而另一半並不限建立於愛情或性之上,但今天若已經擁有婚姻者,則
: 並非這個制度的訴求對象。
: :   想想看,兩個親密好友、或是好麻吉,有什麼理由「放棄婚姻權利」而選擇伴侶?
: 正因為沒有,所以伴侶制度不會危害到傳統婚姻的地位。

我持異議。

如前所述,伴侶本來就可以看做婚姻,都是翡翠檸檬茶,
「無糖少冰翡翠檸檬茶」如果比「黃金比例翡翠檸檬茶」便宜一半,
相信很多人還是會願意放棄「傳說中的口感」,改喝無糖少冰的。

有人會說啦:無糖少冰是為想喝健康的人做的啊,本來就不一樣。

但是利益本來就會影響選擇啊,最後結果一定是無糖少冰比黃金比例還大賣。

總公司決定,停產黃金比例,只販售賣的好的無糖少冰。
(純粹舉例,公司會看盈虧的,但是咱政府不會。)


沒有做任何設限,同等的制度中只留好去壞,
豈止危害,伴侶制度本來的目的就是要搞掛婚姻的不是嗎?


老實承認吧,這也沒什麼。

婚姻真的有很多問題,拜託要改就改一改,全部結婚的都受惠。
另外開個有金手指的新進度,是把用舊存檔的人當炮灰,完完全全不平等。



: :   如前面說過的,因為愛情而想結合的,才會是選擇制度的最大客群。
: :   待ったッ!
: :   「沒非法過」,但是也不代表有什麼名份跟權利。
: :   現在人同居的也不在少數, 當然這點上沒什麼好或不好,也許社會真的這麼需求。
: :   但是傳統些的人認為「制度能給予名份跟權利」是一種變相的鼓勵,
: :   因而選擇反對,也很合理吧?
: :   (消極不讚成,與消極不反對…的差異吧...?)
: 反對當然很合理,任何立場都可以存在,
: 只是我個人覺得,就算情侶是選擇伴侶制最大客群,伴侶制度也不會因此存在狹疵,
: 就算是多一個法定關係叫法定情侶好了,如果今天有很多人選擇成為法定情侶而不是法定
: 婚姻,那就代表社會的價值和需求真的在改變,不影響傳統選擇的狀況下,不懂哪裡不行
: ,頂多只是讓傳統派的人感情受傷,看不爽情侶得到的法律保障增加,不代表有道德問?
:
  狹疵存在於手段。

  因為是另外開的制度,所以會有很多你這樣的支持者護航。
  「反正本來就不是婚姻」,所以遭遇的阻力會小很多。

  這樣不一定不好,就像你說的,社會的價值和需求會在改變。
  但是我反對這樣的手段。
  也是如你所說,真的這麼符合社會的價值和需求,怎麼不爭取修婚姻?是在怕什麼?

: : 我目前的結論是:是的,伴侶制度極可能毀壞婚姻制度。
: : 而婚姻制度的崩解對社會是好是壞,我個人是持悲觀看法。
: : 為什麼在制度的設計上,婚姻有什麼權利,會給那麼重的責任?
: : 我想,也許就是因為傳統國家制度下家庭的維持。(至少設計上如此)
: 法案只是提供新選項,
: 因為一切都是自由選擇,傳統的人可以繼續傳統,新派的人可以選擇新派,
: 兩者互不干涉,如果有一天傳統的人漸漸消失,新派漸成主要,
: 那就代表社會真的變了,社會真的喜歡這樣的選擇,
: 不管個人喜不喜歡這項社會變遷,都得要接受它,
: 傳統可以是一個正面的詞,也可以是一個負面的詞,都是個人主觀判定。
: 如果選項本身沒有危害到其他人選擇傳統的權利,沒有道德上的問題,並且有人需要,
: 就算很人看不順眼這項新釋出的選項,也不代表他是錯的。

  前面說的很清楚,無糖少冰從來不是什麼新選項。
  而且即使是新的選項,也不代表我們不該充份審視。
  進一步說,即使暫時看不出問題,也不代表我們應該要認定接受。

  我們他O的已經有一座核四了!

: : 尤其站在個人的立場,看過全部之後,我找不出讓自己支持新制度的理由。
: : 或許有人真的需要它的部份權利,但是絕對不到需要另立新制度,
: : 尤其又是「伴侶」這樣帶著名份認定的名詞。(也許叫「同盟制度」不錯?)
: : 又,我也一直在想,如果婚姻者享有的權利應該下放給全民(因為這是歧視單身?)
: 伴侶制度本來就是規範兩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沒有什麼開放不開放給單身,
: 任何單身的人找到一個對象都可以去享用。

  前面一直說了,伴侶制度就是伴侶盟理想中的婚姻制度。
  婚姻不會拒絕任何符合條件的人,當然伴侶也是。
  法律上來說,伴侶當然是一個身份。(社會上聽到「他是我伴侶」倒是會楞一下吧..)

  我這裡說的,是指如果有人覺得「婚姻者擁有的權利」是一種「對單身的歧視」,
  那麼可以研究是不是適合逐條對一般人做開放,
  比如代理人理論上應該可以透過登記程序來註冊,以取得代理權..之類。


: : 那麼又何必搞個新制度。直接原法條開放不就好了?這樣才是完全平等啊~
: :   這點上說明是對的。不過我還是覺得有點不必要。
: :   我就補充一下現行的制度。
: :   【民法 第 1123 條】
: :   家置家長。
: :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 :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 重點
: :   所以,本來就沒什麼問題,只要有住在一起的事實就「直接承認為家屬」很合理吧?
: :   伴侶盟卻希望改成登記制,所以名份上是個家,實際上不住在一起也沒關係嗎?
: :   這樣反而令人不解了。
: 就是以實際上住在一起為門檻,如果不住在一起就是違反了其他親屬的權利,其他親屬可
: 以抗議,婚姻也有同居義務,同樣的道理,想要分開住是需要經過協議的。
  這是第三案多元家屬,與伴侶其實沒有很有相關。

  沒有住在一起的話,舊法自然不承認為家屬,需要你抗議什麼嗎?


: :   我是覺得第三部份的重點反而是在「改變家庭在法律上的制度」,
: :   主要是將家長設定為可有可無,拔除權利(如分配家務、令成年子女搬出的權利…等)
: :   雖然看起來是小東西,不過我個人還是認定為有從制度面破壞家庭的可能。
: :   比如:「如果改登記了,又沒有家長,那麼誰加入家庭,是誰來審核?」
: 所有家庭成員共同協議,若因為協議產生不愉快,要退出的人可自行退出。

  因為協議產生不愉快就叫人滾,那我現在可以叫你滾嗎?

  當然只是說笑,本人哲學系超愛思辨,還怕沒人陪我討論,快來快來~

  我真的什麼都不懂,快教我!


--
禁止「立法委員是一種很高尚的職業」這種亂知識。

--
Sent from my Newton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71.114
※ 編輯: EShensh         來自: 114.41.71.114        (11/10 01:46)
serratia:現況就是只有婚姻平權進立院..1F 11/10 01:43
EShensh:我只有在說伴侶制度啊…2F 11/10 01:47
disfaver:你的第一點,伴侶只是在"其他"法領域內有配偶的權利,兩3F 11/10 01:47
disfaver:者還是不同

搭配服用,現行比較表。

綜觀目前的草案,伴侶制度在設計上有著婚姻中的權利與義務部份為:
1.互為日常家務代理人。
2.分擔費用與債務。
3.可以使用民法設計的約定財產制其中一種。
4.互負扶養義務。
5.繼承

伴侶制度享有婚姻制度沒有的好處,或免負擔的義務:
1.性行為無任何規範
2.無同居義務
3.伴侶一方與他方之血親,無姻親效力
4.兒女無婚生推定
5.法律上對其他親屬無扶養義務
6.伴侶關係可以由一方單獨終止。

是的,嚴格說是不同的,根本是爽兵

ghweast:立法委員真的是很高尚的職業XD5F 11/10 01:49
高尚不高尚不知道,但是大多尚黑是確定的。

serratia:沒一起進立院審查當然可以分開支持或反對6F 11/10 01:50

所以說現在就是在審視啊,請大家集思廣益。


thatsking:雖然比喻很難懂又有很多錯誤的理解,但看在有上色的分上7F 11/10 01:51
thatsking:就不噓了。我如果有時間再來回文。

所以說現在就是在審視啊,請大家集思廣益。
有些部份的確是見仁見智,不過我樂見不同部份的看法~

daemonshadow:但是我強烈這樣的手段   ??9F 11/10 01:56
漏字了。 (掩面)

GossipDog:請問什麼是性行為無任何規範 是指可以到處撒種嗎>////<10F 11/10 02:04
就是照法律原本對性行為的規範。

現行法律對「成年、無配偶、非近親」的條件下,合意(雙方情同意合)性交是不罰的。
KingLBJ:你對草案部分認知錯誤喔。有空回。11F 11/10 02:25
EShensh:那就期待指教~12F 11/10 02:40

看到下面有人完全解讀錯誤,果然我很沒舉例的天份… (只好怒喝翡翠檸檬)

我只是想說,如果有不同的需求,類似的制度下,
調整彈性比另立新的來得快又直接吧?

以翡翠檸檬來說,幹嘛要一一調整&取名?
直接讓茶具備調冰糖的能力不就好了?

類似的制度不應重覆,把原有的修好才是根本。
這次有了高糖滿冰,下次是不是又有一群想要三成糖八分冰的?
難道再設計一個「三八冰茶」? (好名字耶!)

畢竟,已經預設好的東西永遠不可能滿足變化的需求。

就像婚姻的結束是要兩人同意,伴侶的結束可以一方提出。
不覺得過猶不及嗎? 一個太難,一個太容易。
然後,對婚姻的結束有爭執,可以由法官判斷,可能還有機會挽救。
但是,伴侶的結束,只要一方同意就行,完全塞不回去,這才是完全的沒彈性吧。

我想,所謂利害都是相對的。
太難分開或太好分開,都是有各自好或不好的案例佐證。
婚姻制度會有人拿綁住對方做籌碼,那麼伴侶制度就不會有人拿離開來威脅嗎?
(畢竟,愛到的卡慘死啊…)



咳,這邊離題了。

重點是「已經預設好的東西永遠不可能滿足變化的需求」,
以及「制度的設計必需面對所有的人,不是只有一個人在承受或享受」。

另回底下篇的 sonia8066…
: 亂倫要怪也怪不到伴侶制度頭上來,沒伴侶制度他們也可以做愛。
伴侶制度不但給予權利,他本身的「伴侶」兩個字就是名份。
以前這種狀況他們一輩子不會有權利與名份,現在他們卻可以。

你提到「亂倫要怪也怪不到伴侶制度」,所以我就且當你也認定這樣是亂倫。
所以你意思是:「伴侶制度要讓法律,給亂倫名份與權利」?


: 以上這一段都僅是你個人的推論,
: 請問如何有根據的證實政府會停售婚姻、伴侶制度是要搞掛婚姻。

因為是重覆的東西,自然會產生競爭效應。
你看看草案就知道,權利描述上完全是一樣的名詞。


: 而是有一些「與婚姻絕緣的人」有新的訴求,
有新的訴求就一定要開新的東西嗎?           我想我的飲料比喻應該能回應此點。
有新的東西看起來沒大礙就一定要馬上接受嗎? 我想核四說明了這一點。


你也說了
: 怕什麼?可能怕破壞既有婚姻者的家庭,破壞過去已經訂立的婚姻契約,
: 傷害到既有婚姻者的權利,那才是沒有經過審慎考慮的修法。
所以建個新核四就是經過審慎考慮的修法? 我想我只好繼續「異議あり!」了。

法律一直在修定,有怕影響過任何過去的東西嗎?
不會的,基於保障原則,處罰或壞事是不朔及往的。


: 伴侶聯盟沒有這麼說,他說的是伴侶制度增加的「權利」是參照配偶,
: 取配偶權利的其中部分。
所以我說了整個就是婚姻,只是名字不一樣,調整了糖冰比例。

: 如果將所有醫療領域、賦稅、勞動法、債務法等等五花八門的法律全部修改,
: 恐怕只會付出更多社會成本。
: 「有其他辦法」也不代表「這個辦法就是錯的」,
: 之所以這樣想有可能是因為「你看不順眼這個辦法,覺得寧可繞遠路也不要這個辦法。」
  伴侶制度一樣要將這些法大修。
  至少「配偶可以享受XXX權利」要改「配偶與伴侶可以享受XXX權利」吧?
  今天把婚姻搞好,這些通通不用修,原本結婚的人直接適用。

  哪個才是遠路?




: 因為採登記制,「沒有住在一起」不會自動消滅關係,而是親屬可以抗議,要求對方履
: 行同居的義務,若無法達成共識則進一步進行是否有人要退出的裁定。

原本法規住在一起自動就有,沒有住一起自動就沒有,有什麼不好?
沒有了還得去抗議,或是不爽的還得自己走人,這根本是另一個遠路。


: 因為免去家長制度,一個多人家庭裡沒有一家之主,沒有誰可以叫誰滾,而是今天在協議
: 過程中,若有人產生不悅,產生想退出家庭的理念,是可以自行取消身分的。

今天如果我是一個父親,辛辛苦苦買了房子卻不能叫已經成年的判逆混蛋不肖子滾蛋,
我做鬼一定先找法案設計者談心。



q2275755:房子登記在你名下,你有何障礙因這法案無法趕走不孝子?13F 11/10 05:39

我承認我不是法律系的,只是小小哲學系,所以只能以邏輯提出問題:

如果如你說的,「房子登記在一個人的名下,他就能趕走人」。
那麼拔掉家長位置,也根本無法防止「趕人的故事」不是嗎?


JJBEAR:閱14F 11/10 08:24
jobipi:15F 11/10 09:26


再引下一篇的推文回覆...
shimo:我媽有個朋友當過酒女,後來跟單身的客人一起開店做生意,因16F 11/10 04:24
shimo:為家庭因素始終無法結婚,(老一輩的傳統觀念……)兩人一起
shimo:同居十幾年。伴侶制度是在進入婚姻有困難的狀況下,提供另一
shimo:種選擇。
shimo:ps後來男的重病,女的有嫁給他過,但是病好了頂不住很多壓力
shimo:,又離婚了。
shimo:原來在婚姻制度就相處愉快的可以保持現狀,就跟我爸媽不管法
shimo:律怎麼改照樣在一起……但是對無法順利進入婚姻體系的人,
shimo:納入法律規範的同時並提供一定保障,對減少社會問題也有幫助
shimo:。然後對於食物的比喻,我覺得比較像豪華全餐跟經濟套餐的差
shimo:別吧。

家庭的反對,「不是法律的問題」,婚姻與伴侶在法制上都沒有「家庭同意」這個條件。
而且名份的取得,「也完全不會影響家庭的看法」,反對的還是會反對。

我覺得這部份可以參考國外的「事實婚姻」制度。

英國法律,凡是同居4年以上,有孩子的,屬於事實婚姻。
分手的時候按註冊結婚的同等對待。

德國規定,對於形式要件欠婚姻本應宣布無效,
但如雙方已在婚姻共同體同生活五年,
即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五年、或已滿三年一方死亡的,婚姻視為自始有效。
也就是說,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達一定期限,
是欠缺要件的婚姻由無效向有效轉化的條件

美國法律承認三種結婚形式:
1、宗教婚,即在教堂領取結婚證。
2、民事法律婚,即凡是符合結婚條件的,到政府登記,
   由村官吏或市書記官發給結婚證並在政府官吏和證人前舉行婚禮。
3、事實婚又稱習慣婚,即根據習慣法,不需要在教堂或政府官吏前舉行婚禮。
   只要雙方同意、寫有婚書、註明姓名、結婚時間、地點就行。
   美國現有21個州的法律,仍承認這種習慣婚姻。


不過,這些制度都的確有一個共同的問題(算問題嗎?),
就是,他們通通是「屬於婚姻」。
也就是說,會負擔一模一樣的權利義務。

跟婚姻一樣採登記制,只是將權利義務另外設計的伴侶制度,根本一樣的無能解決此事。


「喔,是伴侶的話可以喔~」怎麼可能這麼說 (‵□′)───C<─___-)|||
除非家庭長輩是白痴。

事實婚姻的制度,至少在結束時可以取得律法承認,而擁有保障。


※ 編輯: EShensh         來自: 114.41.71.114        (11/10 10:47)
melamela:推27F 11/10 12:35
jcy:推!28F 11/10 12:55
bathmagic:push29F 11/10 14:34
chipretender:總算看到八卦板的希望了 在這串討論串中= =30F 11/10 20:12
hoya1985:中肯推!31F 11/10 22:50
sonia8066:取消一家之主的是多人親屬制,父子會用多人親屬來成家?32F 11/10 23:35
sonia8066:完全不覺得你有搞懂伴侶和婚姻之間的邏輯
sonia8066:這樣講吧,接受一個公司的包案和成為一家公司的正職員工
sonia8066:是兩件不同的事,但他們之間有類似的地方,也有差異
sonia8066:類似的地方也有程度上的差別,他們叫做一樣的東西嗎?
sonia8066:我的發文有做編輯回應,歡迎前往查看

抱歉,在這裡回應… 因為我真的很怕回多了吃板規或是給板主帶來麻煩…

<(_ _)> 不好讀真的很抱歉~



: 伴侶聯盟由一群律師及法界人士參與擬定提案的過程,
: 他們就是知道修改婚法不可行、不對,
: 才決定改由增訂新的條文。
你認為(或該說認同了伴侶盟)「修改婚法不可行、不對」的說法。
那麼為什麼「新開一個類似的東西」就會讓修改變得「既行又對」了呢?
專家、專家,專門O人家,請自己好好想想,別一味的相信人家說的。


: 為何不是新的東西?伴侶是一個新成立的親屬身分關係,
: 其權力義務的程度比一般朋友複雜與緊密,
: 比夫妻及血親簡化,
: 當然就是新的東西。
無糖、微糖、半糖、少糖、全糖… 你覺得這些都是完全不同的東西嗎?
把這些當產品至少可以超過五個品項,但是也就一句:「甜度可調整」不就結了?

勿流於執著名相啊… 有時應該跳開來看。


EShensh:那麼這樣的地位卻多享婚姻權利少負義務,這樣合理嗎?38F 11/10 15:33
: 為什麼不合理?如果雙方協議好選擇這項法律關係,有任何道德問題嗎?
只是不合理而且,這裡談法律的設計,所以我們暫時不談道德。

你不妨這樣想看看,今天如果伴侶制度是「為了保護之前照顧不週的弱勢」。
以讓他們聯考能加分(只享婚姻權利少負義務)為假設好了,可能比較好懂。
「讓弱勢能申請加分」跟「讓每個人都能申請加分」怎麼會一樣呢?

你認為,會不會有人這麼說:
啊本來就是另一個制度啊,新加分制度很有利,大家都可以申請,有什麼不好的?
修改申請原本制度(結婚)的話,不可行,而且對原本不公,所以不修改是合理的。

延伸問題:這個「讓每個人都能申請加分」的制度如果開下去會怎麼樣?


: 純粹是「你的觀念」覺得「權利」與「承諾責任義務」有等價交換關係,
: 今天我不想跟男友一輩子綁在一起,也覺得性生活上彼此可以有自由的空間,
: 但是我希望我需要醫療急救的時候男友可以幫我簽署文件,
: 希望男友可以替我做一些法律上的代理人,
: 我不道德了嗎?
制度設計的不合理嚴格說跟使用者的道德無關。
我不認同這個制度的設計,但是我認同你爭取自己的幸福是沒有錯的

但是… 你別被唬了。

醫療法第 63 條的「手術或麻醉同意書之簽具」、
與第 64 條的「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書之簽具」是這樣規定的:
(以第63條為例)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
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
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對不起,伴侶不是配偶,說到底,你什麼都不是


這個其實已經有法界(?)前輩在研究了,
「將代理人改為可以登記或以同意書證明」的可行性。


別再相信沒有根據的說法了…

法律中「婚姻」的權利都會像這樣註明「配偶」,
伴侶?那是什麼?可以吃嗎? 比上帝好吃嗎?


嘛…至少現行的草案是這樣。


: 那麼建議你去將民法972以後的條文都看過,
事實上,我不但看過,還做過比較。
http://paste.plurk.com/show/1714998/

你既然看過,那麼我就再提出伴侶制度另一個問題。

我認為問題的產生都是有雙方看法的。
伴侶盟知道現今婚姻一些爭議點,所以想開一個伴侶制度把這些部份改過來。
但問題是,他們所謂的改過來,就像是覺得全糖太甜直接改成無糖。
不覺得這樣的作法也很容易產生問題嗎?

就如我提過的,婚姻的不容易有時是個問題,
但是太容易分開就不會是個問題嗎?
有的問題註定不能只是「全糖」或「無糖」二選一。


我稍微討論一下吧…

: 婚姻有同居義務、伴侶沒有;
民法第 1001 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結束。有疑問請說。


: 婚姻有互相負擔家務的義務、伴侶沒有;
你是說「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權」吧,
嚴格說這不是表示伴侶沒有負擔家務的義務。
別忘了婚姻與伴侶都有「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這點。

1058-6 修正草案為:
伴侶為家庭所提供之家務勞動,於伴侶關係終止時
得向他方請求償還其因此所受利益。

這點如果能成立法律見解的話,婚姻其實也可以使用。


: 婚姻建立於愛情上、伴侶不必;
如前面所說「讓每個人都能申請加分」,再來說「我們為了公平不要求資格」
事實上會申請的是哪些人呢...

愛情這東西法律並沒有明訂,所以請自由思考與判斷。


: 婚姻有做愛的義務、伴侶沒有;
: 婚姻不能與外人發生性行為、伴侶可以;
正確來說,應該是「性忠貞義務」。
這個是刑法通姦罪在管。

刑法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如上所說,絕大部份使用者會是一般人時,
將原本一般制度中的限制開放,本身就是問題了。

所以除非伴侶有辦法設計限制到只有需要的人使用,
那麼直接拔除此點婚姻上的限制就不合理了。

當然,伴侶盟本身故意忽視就能不理會這個問題,
因為伴侶本來就不是配偶,通姦罪本來就管不到。
這也是伴侶盟規避一些婚姻上責任義務限制的方式。

不過只要稍微看過OO懶人包,就會知道這點的不同,
有沒有差就留待各自解讀吧,讓人滿意的話,自然就會有人支持。


然後,婚姻有做愛的義務是對應「性忠貞義務」。
如果A綁定只能跟B做,那B一直不給,讓A性慾難耐,這本來就不合理。

所以,這兩個應該是一起討論的東西。
如果將來拿掉通姦罪,那麼也應該就會順便拿掉做愛義務了。


: 婚姻解除需雙方或法官審理、伴侶可單方解除;
這個一定是好或是壞嗎?
不管最後選擇什麼制度,一定都會有人想分分不開,想留留不住。


婚姻的難結束我想是因為傳統的「勸合不勸離」觀念。
也許可以這樣設計:有一方想離開的話,進行登記,
然後接受調解一段時間還是失敗後,直接視為結束婚姻。

或是如「習慣婚」那樣的分居一段時間後自動生效…之類的。


AnyWay,我認為伴侶制度的設計無法解決問題(尤其是依目前的這個草案來看..),
而且因為是另開制度,所以原本「婚姻問題」會進化成「婚姻+伴侶」問題,
而且不是按B就可以停止進化的。(大誤)



: 請你調出可以兼顧翡翠檸檬和檸檬多多的飲料,
: 又不會讓那些討厭喝養樂多和討厭喝綠茶的人喝到不想喝的東西。
如果不考慮選項制度的話,那麼 2^2 = 4 種飲料。

事實上你上面也列出了,制度的選項可不只二種口味啊,
把婚姻、伴侶制度算下去的話,也只有2種,
所以你是不是還需要「伙伴制度」、「麻吉制度」、「床伴制度」、「情婦制度」…?

今天的制度,沒有極限! \( ̄▽ ̄)/




Fredericmo:原PO那你要不要老實承認你其實就只是個懷疑論者?39F 11/11 03:07
Fredericmo:我不懂為什麼沒有辦法解決原本的制度會造成的問題就不
Fredericmo:能有其他制度的運作?難不成你認為有可能只在一個婚姻
所以您是希望論者? 我前面說過,我們已經有一個核四了。
當然,你可以保持你的樂觀,但是不能拿整個社會來賭,所以我選擇反對。

不過,我尊重你對制度的支持,畢竟大家都是希望未來能更好。
所以你支持的話,請追蹤並多瞭解它,並且向他們提出建議,
讓法案更好,支持的人就會更多。

Fredericmo:制上改造就能做到完美?如果不行,那去修婚姻內容就不42F 11/11 03:09
Fredericmo:應拿來當作不去設立其他選擇的替代方案,緣木求魚罷了!
Fredericmo:而你緊扣的一個中心,就只是在於"婚姻有保障",但結論
Fredericmo:下得過於武斷和片面 何不專心把你所謂的保障在哪講清楚

不是這樣,我是說「在關係結束但雙方不同調」的狀況下,
有個第三方能做判斷,也不失是個好事。
雖然說「清官難斷家務事」,但是也有一句話「旁觀者清」。
你永遠無法保證下次你會是想留還是想離的那個不是嗎?

我只是想說,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完美解決全部的問題,那也不代表它一無是處。
或許,真的有那個盡量完美的解決方法吧… 思考...


Fredericmo:另外想提醒,若您一直自稱用邏輯在思辨,那就不應該先46F 11/11 03:20
Fredericmo:以"伴侶制會擠壓婚姻制"單一面向的偏見出發,而絕口不
Fredericmo:提"伴侶制是為補全無法被婚姻制保障的缺憾"這個面向。
Fredericmo:更何況在你所提到的伴侶制有害之處,都是出於個人推論

伴侶制會擠壓婚姻制只是其中一個可能性,也只是反對的理由之一。
最大的問題是我看不出開新制度的必要性。

補全婚姻制缺憾? 連手術同意書都不能簽的身份,自己就先是半殘了啊。

Fredericmo:並悖離現實情況,希望您注意一下。不能成婚的人早已存50F 11/11 03:24
Fredericmo:在,也深受壓迫和苦痛,"無法成婚"這點請千萬謹記,絕

我知道一直都在。而且我也承認我不是其中的人,所以我無法理解他們的理由。

不過,伴侶制度在設計上,與婚姻的條件幾乎一模一樣,
能不能請你開導一下,為什麼成為伴侶的話可以,成為婚姻不行?

Fredericmo:不是一個人嘴巴上輕鬆說修個法或繞個彎就能做到,你是52F 11/11 03:26
Fredericmo:用言語在討論別人的真實人生,請別認為辯贏辯輸就可以
Fredericmo:改變人們的悲慘境遇,得或失,痛的都不是自己,何以幸?

是的,痛的都不是自己。

一個制度如果出了問題,痛的不是更多個的「自己」嗎...?
所以我為這樣可能痛的「自己」去思考,去感覺,然後把想法寫出來、站出來。


我希望你也一樣為自己站出來,多看看,然後選擇你認為對的去支持,
這樣就對得起自己… 我想,這樣也就夠了,不是嗎?


上面回覆了很多,請稍微看看。(打了這麼多,給點面子讓我偷懶,請您爬一下吧?)
如果還有建議,在下必定洗耳恭聽。
※ 編輯: EShensh         來自: 114.41.71.114        (11/11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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