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anish (danish)
標題 Re: [情報] 關於高速公路內線道之官方說法
時間 Tue Mar 28 10:50:03 2023


您提到法院判例的位階高於行政主管機關的解釋

這三個判例基隆地院106交119、桃園地院110交595、111交355
我剛有看過了確實有你講的那句

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之內側車道,對小型車而言,
原則上僅供超車之暫時使用,若欲持續使用,
除非係堵塞行車而無法高速行駛之狀況,
否則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

但是我也看到這段

小型車駕駛人僅於「不堵塞行車,並以該路段
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或「交通壅塞」之情形下,
始能主張行駛於國道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係合法。

參酌前述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
目的係為維持內側車道供超車用之機能性,

故僅容許超車或維持最高速限行駛車輛使用,
以防車速不足造成該車道之使用效能大幅衰減。


---

很明顯"不堵塞行車"在你引用的這三個判例中的說明是有差異的

是描述該車的行為不堵塞行車
還是當時的路況沒有堵塞行車

----

下面兩段對於不堵塞行車的描述
排除那些中文閱讀障礙的
對大部分人是比較容易理解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我上面做記號的小型車,小型車那三個字,指的就是你或我,那一各別的車輛)




國道公路車道使用規定:

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
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在交通壅塞時,因行車速率較低,
小型車得不受前揭車道使用規定限制,行駛於各車道。

---

這兩段規定都明白指出交通壅塞時,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而交通不壅塞的時候,你還是有可能堵塞到其他人的行車
你只是沒有察覺或是裝作不知道而已


※ 引述《Dershowitz (Alan)》之銘言:
: 很好,拿行政機關的函文出來,至少有一個客觀基礎,不是各憑感覺經驗。
: 但是,行政機關解釋不拘束法院。說白一點,除非修法,否則當見解不一致時,
: 優先順序是「法院>主管機關>包括你我在內的鄉民」,最大的是法院。
: 依上述順序,以下先處理「法院v.高公局」,再處理「95高公局v.96高公局」
: 我先貼一段法院判決理由:「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之內側車道,對小型車而言,
: 原則上僅供超車之暫時使用,若欲持續使用,除非係堵塞行車而無法高速行駛之
: 狀況,否則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出處:基隆地院106交119、
: 桃園地院110交595、111交355)
: 上面判決理由,是針對吵了好幾天的這段法條文字:「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比對判決理由「除非係堵塞行車而無法高速行駛之狀況,否則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

: 行駛」,與法條文字的「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應該可以得出法院的邏輯是:
: (一)所謂「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就是指「駕駛人因堵塞而無法高速行駛之狀況」
: (二)所謂「堵塞行車」是「最高速限行駛」的例外,不是「行駛內線」的例外
: 到這裡,可以看出「法院見解」與「96高公局」對於「不堵塞行車」的解釋是不一致的

: 當然,每個人都可以偏好哪一邊正確,但只比「有權解釋優先順序」,法院高於高公局

: 所以上面幾則法院見解可以被挑戰,但要拿其他法院判決來抗衡,憑「96高公局」不夠

: 再來是「95高公局 v.96高公局」。其實從「追問96高公局所設定的條件」來看,特別

: 強調「依錶速」及「後車非明顯超速」這二個關鍵差異,應該可以推論,96高公局之所

: 與95高公局有所不同,是因為96高公局是針對「前車錶速剛達速限、後車又非明顯超速

: 的情形;既然96高公局被提問的「給定情境」是「前車是否真達速限不明、後車是否超

: 也不明」,那會得出「前車就先讓出來給後車過,不明的超速與否就交給警察判斷」其

: 很合理。
: 老實說,96高公局被給定的情境,相信這幾天板上的巡航派,也未必會反對。
: 所以,95高公局與96高公局意見雖然不同,但不是「完全相反、矛盾」,反而比較像是
: 針對不同的情況。95是針對「後車明顯超速」,96是針對「前後車車速未明」,所以綜

: 二份高公局意見,未必能得出「不論何種情形,前車都一定要讓後車超車」的結論。
: 最後還是要再強調一次,高公局不一定正確、法院也不一定正確,只是在還沒修法之前

: 如果要問「有權解釋」所形塑的「客觀法秩序」,那就是「法院優先、然後高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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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2.9.16 (臺灣)
※ 作者: danish 2023-03-28 10:50:03
※ 文章代碼(AID): #1a8bNTxn (car)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79971805.A.EF1.html
Brioni: 今天還有這個主題喔?1F 03/28 10:53
danish: 現在是討論判例,程度已經勉強提高了2F 03/28 10:57
primeblue17: 閱3F 03/28 11:02
Dershowitz: 判決不是你那樣解讀的,但我今天要開庭,沒有空教你還有,判決與判例是不一樣的,不要誤用自己不懂的詞4F 03/28 11:04
J268: 不懂你要表達什麼6F 03/28 11:08
我是沒有很懂,但我是好學的人阿
所以才把你貼的三個"判決"看完

問在座各位看過你貼的那些判決書
舉手我看看有幾個

不過還是要感謝熱心的法律專長哥
幫我們這些野雞學校的學生上課
longtimens: ptt上一堆法官跟律師原來是真的7F 03/28 11:21
sted0101: 賽車衝終點時,老看到前車卡後車堵塞~真沒道德8F 03/28 11:27
aortic: 回到原始法條規定就好,有些單位失誤,你硬跟無意義。9F 03/28 12:04
dans: 說得很有道理,所以現在看到前方內龜仔可以直接撞下去了嗎?11F 03/28 12:07
kevin955032: 嗯你說的都對,那看你是要檢舉、逼車、撞下去、提倡修法都行,不要只會在網路上當槓精13F 03/28 12:39

網路應用在各個層面
也應具備勸善的功能

藉司法資源處理交通問題
實在很耗費社會成本

網路成本最低啊!
你看大家刷幾篇月經文

就遇到法律專業哥來給大家講課
我本身是個好學的人
對於未知事物虛心求教

在專業哥解說之前
真不知道法院的判決有這些差異
雖然這三件判決,無論內容如何
都沒有影響內側龜速車受罰的結局

期盼各位用路人
小心開車,虛心檢討
該加速加速,該讓道讓道

Alllllogo: 推一下法官,出來講一下蓋牌15F 03/28 14:50
※ 編輯: danish (1.200.38.203 臺灣), 03/28/2023 15:26:11
kirbycopy: 你這只是判決 判例台灣我記得已經取消了16F 03/28 16:14
sober921: 跟那些選擇性超譯法條的飆仔浪費那麼多力氣幹麻,連表速110都不願遵守的垃圾人早點不當超車撞死對大家都好17F 03/28 19:49
sazabijiang: 有些人就選擇性忽略高公局官網的FAQ
會寫在FAQ就表示大家已經問到爛,高公局回答很多次20F 03/28 20:02
Townshend: 沒錯 就算你的110表速比我的表速還準 如果沒有乖乖排在我這個佔道狗後面 那就早點去撞死最好22F 03/28 21:08
sazabijiang: 幹嘛詛咒自己撞死啦..這樣車板鄉民-1很不方便24F 03/28 21:18
Townshend: 喔 我在上一篇人設變了 我現在已經加入你們佔道仔陣營了
大家一起加油 讓我們定速狗都能安心定速110+acc
內線110定速+acc超爽超舒服 大家一起內線定速定起來 棒棒25F 03/28 21:19
sazabijiang: 不,我們定速上限,狗是只有你,不包括我們
不要自己嫖妓,就說所有男人都會嫖妓
不過樂見你修正錯誤觀念,以上限行駛內側車道,不要任意變換車道,以提升道路使用率30F 03/29 20:09
Townshend: 沒錯 定速110開acc佔內線可以輕鬆看風景, 一邊摸副駕大腿 ,多愜意 建議大家多學學我們垃圾佔道狗, 一起內線佔道佔起來 傻了才開中外線34F 03/29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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