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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mmy98 (軍)
標題 Re: [新聞] 互控逼車!台68線重機騎士遭撞 驚悚畫面
時間 Sun Mar 19 01:09:30 2023


※ 引述《aass5566 (挑戰國考第5年)》之銘言:
: ※ 引述《cake51640 (uuuu4ni)》之銘言:
: : 這波重機是不是潰爛啊
: : 對汽車來說
: 100%完全是肇事逃逸

這時候就是看誰懂法律
不過要構成肇逃很難
阿不是「雙方已經行車上有糾紛」了嗎
那這件事可以看成「故意」

https://i.imgur.com/qioUTAc.jpg
[圖]

依據判例
出於 故意 不算肇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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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4.23.12 (臺灣)
※ 作者: sammy98 2023-03-19 01:09:30
※ 文章代碼(AID): #1a5V1CFE (car)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79159372.A.3CE.html
※ 編輯: sammy98 (42.74.23.12 臺灣), 03/19/2023 01:10:15
phoenixzro: 看來我要支持沒肇逃了1F 03/19 01:10
CCOOGG: 大哥更新一下法律好嗎.....2F 03/19 01:11
ak147: 不是逃走是光明正大走 這樣解釋嗎?3F 03/19 01:11
hydra6716: 故意就換成跑傷害罪阿 更重4F 03/19 01:11
※ 編輯: sammy98 (42.74.23.12 臺灣), 03/19/2023 01:12:02
kadolong 
kadolong: 原文的意思是不是單純的車禍好嗎5F 03/19 01:12
kadolong: 是故意傷害 是刑事案件了
啊 傷害罪 只是輕傷 好像比肇逃輕
※ 編輯: sammy98 (42.74.23.12 臺灣), 03/19/2023 01:15:52
kadolong 
kadolong: 原來如此7F 03/19 01:16
※ 編輯: sammy98 (42.74.23.12 臺灣), 03/19/2023 01:17:50
zero501595: 確實故意傷害沒肇逃問題,且罪比較輕8F 03/19 01:18
fit: 傷害罪比肇逃輕?? 這個板真令人猜不透啊! XDD9F 03/19 01:18
primeblue17: 你各位律師險 記得10F 03/19 01:19
TllDA: 傷害罪的確比較輕,跟哪個板無關11F 03/19 01:19
zero501595: 傷害5年以下 ,肇逃6個月以上有低消12F 03/19 01:20
CCOOGG: 樓上z大比較正確 傷害反而比較輕13F 03/19 01:21
hydra6716: 肇逃還有機會用後續處置跟犯意逃掉
而且有低消,後續只要態度佳幾乎初判都只吞6個月
反而故意傷害不好說 勢必要和解才有機會緩刑14F 03/19 01:27
sm981512: 這法律怎麼這麼奇怪==17F 03/19 01:28
zero501595: 這就要看法庭攻防了,但一般傷害很少超過6個月的18F 03/19 01:30
看攻防
如果走279條 也是減刑的方法
※ 編輯: sammy98 (42.74.23.12 臺灣), 03/19/2023 01:33:53
fit: 一隻手粉碎性骨折,算普通傷害還是重傷害?19F 03/19 01:34
zero501595: 之前上課有說279很難成立,路怒症發作應該不採信
骨折很難算重傷,除非醫不好殘廢20F 03/19 01:36
+1
之前有問醫生 「粉碎骨折名稱只是聽起來」
好像很嚴重 真正的骨折反而比較不容易好
polestar0505: 重機自己超車撞上來 何來糾紛之有22F 03/19 01:38
※ 編輯: sammy98 (42.74.23.12 臺灣), 03/19/2023 01:42:00
lancelot123: 傷害比較輕沒錯,但問題在於你要怎麼說服法官你是故意,像那種連對方都不認識無冤無仇的,想用故意傷害躲逃逸罪責,根本就不會被採信23F 03/19 01:43
你應該先說服檢察官 不是法官
我跟路人甲不認識無冤無仇的打他一巴掌
我因為我跟甲不認識就不會被告傷害嗎?
好耶
※ 編輯: sammy98 (42.74.23.12 臺灣), 03/19/2023 01:46:00
※ 編輯: sammy98 (42.74.23.12 臺灣), 03/19/2023 01:48:56
lancelot123: 你揍不認識的路人當然有傷害問題,但交通事故的雙方不認識,其中跑掉的那個堅稱說雖然我不認識他但我就是想撞他,那當然會詳加審視你是不是想靠這個躲肇逃26F 03/19 01:56
justin200428: 沒死?可惜29F 03/19 02:02
vatog: 肇逃是規範事故 但本案已經已有衝突再先 不論對錯至少對方是有敵意的 汽車離開可主張緊急避難 離開衝突現場 這種情況應該不太符合肇逃的立法精神30F 03/19 02:16
zero501595: 財產法益跟身體法益對比要說成緊急避難有點難33F 03/19 02:22
vatog: 不過這種超車法很有問題啊 很難說是必要的行為34F 03/19 02:23
justin200428: 以後遇到人形二輪動物x下去就對了35F 03/19 02:24
s39602104: 故意=蓄意殺人36F 03/19 02:35
brian900530: 兩方互相逼車而碰撞恐怕無法主張緊急避難,請google什麼是挑唆防衛
而且就算可以 也是防衛過當 因為無法通過法益衡量與必要性的審查37F 03/19 02:38
cka: 他衝過來讓你撞 這樣算傷害喔?41F 03/19 02:49
kiopl: 傷害有分故意或過失啊 會受傷不管怎樣都是因為你這沒錯吧42F 03/19 03:32
XXPLUS: 所以機車以後只要鑽車縫超車失敗都算汽車的鍋?催油門鑽不過去就是你這台汽車駕駛TMD故意撞我?44F 03/19 04:51
az400570437: 樓上你說對了,以後看到二輪猴要離遠一點,他們出事就是你倒霉46F 03/19 06:21
nicejeffery: 故意又如何,這是像打架的互毆,只是機車打不過汽車,機車只要有責任怎可能汽車全吃肇責
何況機車左側超車撞擊汽車左後是主因48F 03/19 08:14
ryu38: 笑死一堆法盲,你是要怎麼證明對方故意51F 03/19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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