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in8719 (win8719)
標題 Re: [討論] 北檢凌晨提供媒體最新聲明
時間 Sat Aug 31 08:03:59 2024


※ 引述《saviora (颶風之翼)》之銘言:
: 我法盲啦 想請教一點問題
: 1.關於有人提出柯文哲本來就可以直接走出去 這是根據哪個法律
: 2.話說約談不是可以談到24小時 且根據100條之3 有檢察官或法官許可可以夜間審訊
: 如果對方要休息 可以讓被審訊方在該地方休息


看這件事看起來就是

一開始檢方是用約談的方式請柯文哲過去的

所以才會有早上的那一幕還可以跟記者放話煽動小草的畫面出現

然後等到柯文哲想回家的時候

才出現逮捕這個詞

1、被告應即時訊問,並將羈押權交由法院行使:刑事訴訟法第93條(以下稱本條文)早於
民國56年修正時,即明定「被告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至遲不得逾24小時,
除認其有應羈押之情形外,於訊問畢後應即釋放或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本條文於
86年12月再次修正,明定檢察官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後聲請羈押之程序,以認有羈押人
犯之必要為前提,限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核辦,且法院於受理羈押
之聲請後,亦應即時訊問。由此可知,本條文立法目的在於保障憲法上之基本人權及踐行
正當法律程序,由法院釐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無羈押之必要,或得採命具保、責付或限
制住居之替代措施,旨在避免過分侵害人民之人身自由。


https://tinyurl.com/27u5rg5a

出現拘提跟逮捕才會有一個24小時的時間限制

你接下來要聲押還是給他回去

然後這個時候律師才可以去申請

5.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但至
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
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深夜始受理聲請者,應於翌日日間訊問。

不要夜間審巡變成隔日日間詢問

但是問不完就一定要聲押就是了

簡單來說一開始給你面子用約談~撕破臉了直接逮捕~開始準備聲押庭

對了大家都知道~柯文哲這個人最會問A扯B不回答問題的

所以拖這樣久我不意外


對了逮捕應該根據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
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
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
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
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然後柯犯的是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對了肥燦好像有示範過啥叫夜間偵訊

然後被逮捕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a2MDegWN8Y

我記得小草當時很高興啊沒有靠背夜間偵訊

怎到了阿北又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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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9.60 (臺灣)
※ 作者: win8719 2024-08-31 08: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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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in8719 (114.44.9.60 臺灣), 08/31/2024 08:06:22
stocktonty: 面子當然要給你 只是有時候
面子 是自己湊上來~~~丟的1F 180.217.147.204 台灣 08/31 08:05
※ 編輯: win8719 (114.44.9.60 臺灣), 08/31/2024 08:07:00
※ 編輯: win8719 (114.44.9.60 臺灣), 08/31/2024 08:08:37
rahim03: 88-1看起來不符合 應該是用228第四項3F 218.173.90.197 台灣 08/31 08:07
oldntu: 你怎麼沒翻到刑事訴訟法228條第4項4F 114.34.62.92 台灣 08/31 08:09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
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
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
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恩228-4看起來比較適合

aragorn747: 其實昨天下午還傍晚就轉被告了5F 49.216.177.163 台灣 08/31 08:12
※ 編輯: win8719 (114.44.9.60 臺灣), 08/31/2024 08:13:15
Mradult: 好爛…法盲還要假裝專家6F 36.234.124.63 台灣 08/31 08:42
win8719: 小草大絕招~指不出那邊有問題先說你很弱還有我不是專家~如果有錯的話可以說一下7F 114.44.9.60 台灣 08/31 08:47
garby: 對比鄭文燦,再次證明木可你不可9F 1.200.12.178 台灣 08/31 08:52
chiangdapang: 以前準備考試時常會搞混這兩個要件10F 110.28.18.137 台灣 08/31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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