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TTHappy (no)
標題 Re: [討論] 美女律師談論基隆Net案
時間 Sun Feb 11 12:11:07 2024


※ 引述《takuminauki (史迪格里茲粉)》之銘言:
: 律師來講最清楚啊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a4-UDbPr2w
: 背景:
: 基隆市府委託大日營運此停車場,大日找主富合作,主富自己出錢蓋了2-4樓商場
: 然後基隆市府改給微風營運
: 主富不滿提出訴訟主張有2-4樓所有權
: 基隆市府派警察強行點交,並更換門鎖
: 基隆市府說法:
: 你自己出錢蓋2-4樓,那就是從OT自動變成ROT,那一樣是歸我
: 主富說法:
: 簽約就是OT,還有自動變成ROT的? 翻遍全台灣也沒這例子
: 註:
: OT是政府委外民間企業經營
: ROT是政府委託民間營運舊建築,到一定時間後歸還政府營運
: 產權糾紛一回事
: 沒有法院同意就強行點交非常母湯
: 美女律師認為基隆市府被監察院糾舉彈劾的可能性很大
: 真的是太可怕了
其實分兩部份看:
一、冤有頭,債有主。大日跟主富之間的約怎麼簽,主富若覺得大日沒有保障主富,就去
告「大日」違約,主富所蒙受的損失,法院會判賠,是判大日賠主富。這是法律邏輯。

又不是基隆市政府跟主富簽約。所以如果基隆市政府主張自己仍然有所有權、所有權不在
主富,大致可判斷法院會判市政府勝訴。因為大日慷公產之慨轉手給主富的利益,市府可
沒授權同意。


因為這種不動產事項,讓業者「經營」,是指「原屋(假設兩層樓)架構」內整修。難道
還可另行轉租讓人加蓋?誇張點說,乾脆大日(二房東,市府是真正房東)和主富簽約讓
主富加蓋到十層樓,讓主富當包租公(三房東)隔出100間套房租給上班族、學生,然後
主富主張自己從第三到第十層樓的「所有權」受民法保障好了?


所以現在是「執行」(法院判決)的程序層面:點交應由法院派法院人員(會叫警察支援
)到現場點交給判決判給的所有權人。但是這個新聞中,有沒有法院派的人員(書記官或
司法事務官或相關司法人員)在場主持?


或是基隆市政府認為自己麾下有警察,就讓警察帶著鎖匠由市府「自己越權擔任法院民事
執行處」的身份做違法點交?這個則市府也違背程序法則,怪不得被律師說會被糾彈。

因為其他人欠你1萬元,你去告他,法院判你勝訴。然後你就「自己跑去被告家」不經被告
同意,取走被告放在客廳茶几上的剛好1萬元?各位認為這種行為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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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7.86.181 (臺灣)
※ 作者: PTTHappy 2024-02-11 12:11:07
※ 文章代碼(AID): #1bo4ZTo5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07624669.A.C85.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討論] 美女律師談論基隆Net案
02-11 12:11 PTTHappy
kymco9999: 這問題一直就是沒有經訴訟,判決確定取得判決的執行力去強制執行
但我看判決書是沒有的1F 118.233.38.230 台灣 02/11 12:18
libratrash: 最後一段建議修一下,法院都還沒開庭更沒判決出來,基隆市政府現在就自己帶警察去拿了4F 223.138.1.238 台灣 02/11 12:20
ct412133: 基隆市府跟大日的合約到了 拿回沒問題吧主富該告的應該是大日7F 125.229.198.128 台灣 02/11 12:22
CGary: 拿回沒問題 但是他還沒搬走 簡單來說你認為9F 111.241.166.13 台灣 02/11 12:22
kymco9999: 所以基隆市政府與民間的私法契約糾紛10F 118.233.38.230 台灣 02/11 12:22
CGary: 他占地 你就去法院告他 讓法院快速依法判決11F 111.241.166.13 台灣 02/11 12:23
kymco9999: 應該是經由訴訟,判決確定後取得民事上執行力,如被告沒有遷出,則送法院強制12F 118.233.38.230 台灣 02/11 12:23
artning: 警察被用來當打手了。果然公權力變成最大的黑幫了14F 111.254.154.105 台灣 02/11 12:23
kymco9999: 執行,但基隆市政府看來是沒有經這程序16F 118.233.38.230 台灣 02/11 12:23
CGary: 政府在民法上不是"公權力"的所在,是法院依17F 111.241.166.13 台灣 02/11 12:23
ct412133: 有糾紛的是大日跟主富
不是基隆市府跟民間18F 125.229.198.128 台灣 02/11 12:23
CGary: 法 要求警察配合執行 所以才說這幾乎近於自殺...
他跟誰有糾紛都無所謂 他現在想要收回他認為屬於他的東西 要經過法院 要經過法院 要20F 111.241.166.13 台灣 02/11 12:24
ct412133: 看這案子都是短期合約加簽24F 125.229.198.128 台灣 02/11 12:25
CGary: 經過法院 你看懂了沒有?25F 111.241.166.13 台灣 02/11 12:25
ct412133: NET去蓋2-4樓 是被騙吧
OT案上怎麼會有屬於他的東西呢26F 125.229.198.128 台灣 02/11 12:25
CGary: 不要老是跳針2-4樓 就算他一樓死都不搬(沒28F 111.241.166.13 台灣 02/11 12:26
ct412133: 最多就只有使用期限吧29F 125.229.198.128 台灣 02/11 12:26
CGary: 糾紛的部分) 他要趕走NET 都要經過法院...NET不搬 是認為他有2-4樓的權力 但是這件事30F 111.241.166.13 台灣 02/11 12:26
ct412133: 把停車場蓋成101 都不會是他的32F 125.229.198.128 台灣 02/11 12:27
CGary: 本質上 後來就變成基隆市政府跳過法定程序33F 111.241.166.13 台灣 02/11 12:27
kymco9999: 要先了解這件事情雖然一方是公法人的行政機關,但兩造之間係私法契約34F 118.233.38.230 台灣 02/11 12:27
CGary: 基隆市政府 不是甚麼東西都是公權力 在民法上 他也只是另一造當事人而已...36F 111.241.166.13 台灣 02/11 12:27
kymco9999: 無涉及行政機關公權力之行使38F 118.233.38.230 台灣 02/11 12:27
SantaNM: 產權問題是一件事 但基隆市政府不能自己當法院又當強盜
如果NET沒有產權 也有可能是被判拆除然後原樣歸還 而不是變成下一個人的
就如同我租屋自己買了個冰箱自用 租約到期不會冰箱就變房東的39F 123.193.249.144 台灣 02/11 12:36
ct412133: OT案 要嘛市府同意你蓋的 時間到回收
要嘛沒市府同意 當違建拆除45F 125.229.198.128 台灣 02/11 12:46
kukuma: 人民蓋的房子自動變政府的,基隆市政府比共產黨還共產47F 1.162.113.194 台灣 02/11 12:52
ct412133: OT案沒有什麼人民蓋的房子變政府的
OT案 使用期限到 就是歸政府所有
大巨蛋就是這樣 遠雄只有50年
50年後歸台北市政府所有49F 125.229.198.128 台灣 02/11 12:54
CGary: 就說了 就算毫無疑問都歸基隆市政府所有 要經過法院判決 不用講其他的... 就算他過期死都不搬走好了 也是法院帶著警察去...
民法問題 基隆市政府就另一造當事人而已...把基隆市政府換成另一個商業團體好了 你能想像一個商業團體帶著警察去開門把自己擁有的東西拿回來嘛?53F 111.241.166.13 台灣 02/11 13:03
CORYCHAN: NET沒產權是要主張什麼權力?60F 126.253.94.81 日本 02/11 14:34
b86520494: 律師不美啊!61F 111.83.164.196 台灣 02/11 14:36
sober921: 律師把產權問題跟強制點交切割開,產權net未必有利,但基隆市的點交一定錯62F 36.228.236.4 台灣 02/11 14:38
bigtree03: 程序上有瑕疵64F 27.247.68.103 台灣 02/11 14:49
MisuzuXD: 基隆市政府現在就是把自己當法院啊 這樣還有人可以護航喔65F 27.242.194.85 台灣 02/11 15:30
PTTHappy: 原來法院還沒判喔?那基隆市政府急什麼?67F 101.137.86.181 台灣 02/11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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