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rrxddd (有噴 nlnlOeO RR)
標題 [公告] 今日南投立委補選 請板友多加注意
時間 Sat Mar  4 00:00:07 2023



餓死抬頭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
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投票時間為 上午8時至下午4時
下午4時截止前 都不得討論相關民調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項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
違反第53條或違反第5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56條規
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即 舉凡LINE FACEBOOK等社群媒體
不能涉及拉票行為
包括更換候選人的大頭貼
訊息提及候選人姓名或號次等拉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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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投票所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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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
1.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三、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不
服制止
四、干擾開票或妨礙他人參觀開票,不服制止。
五、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2.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
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

3. 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
電源之行動裝置,不在此限

4.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
若選民將選舉票攜出場外,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其他相關規定可參照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以上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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