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engowa (鞭狗蛙 舒服)
標題 Re: [新聞] 拒檢遭警開槍!毒犯母親節喪命 家屬疑
時間 Sun May 14 18:13:48 2023


原文恕刪

我們可以看一下去年熱騰騰三讀通過的警械使用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42
警械使用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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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第4條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
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第一條第二項所定其他器械。
發生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
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
第一項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將危及
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新聞說通緝犯駕車衝撞警察,基本上上面黃字的部分通通可以適用沒問題


但可能有問題的是第9跟10-2條

第 9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第 10-2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


簡單來說,第9條就很大限度規範不能往致命部位射擊,而新聞說中彈部位為左下背,算
不算靠近心臟的部分? 不好說,幾乎是交給鑑定人員看影片說故事

而如果射完警察沒叫救護車的話,可能又會違反10-2




只能說警察開槍這個有夠難幹,幫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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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bengowa 2023-05-14 18: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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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 18:13 bengo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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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tenoise: 第9條是以警察都是神槍手為前提?3F 36.239.116.98 台灣 05/14 18:19
belucky: 這個案例沒叫救護車ok啊  他自己開車逃走怎麼叫1194F 27.52.9.226 台灣 05/14 18:21
venon0916: 爽啦讚啦,支持直接撲殺黑道毒販詐騙爽啦讚啦,支持直接撲殺黑道毒販詐騙爽啦讚啦,支持直接撲殺黑道毒販詐騙6F 42.73.92.67 台灣 05/14 18:23
bengowa: 新聞來看通緝犯應該是騎摩托車,開槍當下應該蠻好確定有沒有打到,而看法條來說,9F 1.171.96.28 台灣 05/14 18:24
Oswyn: 毒販身上有槍毒隨身都不奇怪,同車跑了:)11F 220.136.219.124 台灣 05/14 18:24
bengowa: 只要你有打到人基本上就是要叫救護或通報醫護人員12F 1.171.96.28 台灣 05/14 18:24
sdamel: 再怎麼不是神槍手平常地下室也有在練吧
這次是符合該用槍就用槍的條件
但大膽用槍不是說你知道他是毒犯就給他開下去,即使他很配合14F 42.74.166.214 台灣 05/14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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