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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terievv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2-10-04 13:21:50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monyan (廢健保救台灣)
標題 [新聞] 就醫遭精障病患咬掉耳朵 醫院安全有疏漏
時間 Thu Oct  4 13:10:04 2012


就醫遭精障病患咬掉耳朵 醫院安全有疏漏 判賠95萬

〔記者阮怡瑜、湯世名/彰化報導〕彰化縣陳姓男子98年間在彰濱秀傳醫院遭精障男子攻
擊,左耳被狠狠咬下來,陳某向醫院與咬人者求償355萬元,彰化地院昨日判決,認定咬
人的男子心神喪失,不需負賠償之責,但醫院確有安全上的疏漏,因此需賠償95萬7000餘
元;秀傳醫院對判決結果表示遺憾,將提上訴。


咬人者心神喪失 無需賠償

地院判決指出,案發當天,陳某因為病痛、壓力等因素前往彰濱秀傳醫院就診,並被安排
住入心理健康大樓病房,陳某辦妥相關手續後,就獨自前往病房,想不到一進房,就遭已
住在該病房的粘姓精障男子抓住頭部,並朝其左耳狠狠撕咬下去,一邊還大喊「是牛魔王
叫我咬的…快快快,我要變身了…。」


判決指出,陳某的左耳當場被咬掉5分之4,需終身裝設義耳,因此,陳某向咬人者與醫院
提出包括看護費、裝設義耳費用及200萬元精神慰撫金共355萬元。

法官審理指出,根據粘姓男子過去的相關病歷,案發當時,粘某已處於嚴重心神喪失狀態
,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因此對此案不具責任能力,但醫院方面,確實未盡到安全管
理責任,因此需負起賠償之責,但賠償金額,精神慰撫金應以20萬元為恰當,全部應賠償
金額應為95萬7000餘元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oct/4/today-so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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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個烏龍判決
話說冤有頭債有主
應該要找咬人的負責阿
如果法官認為咬人的心神喪失不用賠
那要找家屬負責阿
怎麼會是醫院賠呢?

所以此判決一出
類似的事情發生在不同的地點
如百貨公司,電影院,大賣場
那是不是百貨公司,電影院,大賣場要賠呢?

那如果發生在總統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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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5.163.93
pikapika425:要變身了XDDD1F 10/04 13:10
dio0204:聲音會轉彎或是你真了不起 可以被咬掉耳朵2F 10/04 13:11
gidapops:哪個game?3F 10/04 13:11
picka:以後出車禍先找國賠啊 潮爽的4F 10/04 13:11
gidapops:吸天取精那個嗎5F 10/04 13:11
flux:全台灣聚集最多精障患者的地方就在........6F 10/04 13:11
acebruce:立法院7F 10/04 13:11
w113353:                                     八卦板8F 10/04 13:12
hu6111:衰小醫院9F 10/04 13:12
glayandbz:所以放狗咬人不用賠嘛!!!!!!!!!!!!!!!!10F 10/04 13:12
dearlove:憑什麼要家屬陪?11F 10/04 13:13
tombear20:是牛魔王叫我咬的…快快快,我要變身了…。12F 10/04 13:13
alprazolam:梵谷...13F 10/04 13:13
kent:「是牛魔王叫我咬的…快快快,我要變身了…。」14F 10/04 13:14
lats:所以醫院以後可以合法拒絕神經病入院了嗎?15F 10/04 13:14
akira00150:這不太一樣 醫院需要管理病患 但公共場所不用16F 10/04 13:14
kirimaru73:家屬把他送到醫院 並且告知病情後 就沒責任了17F 10/04 13:15
makimakimaki:有夠衰小18F 10/04 13:15
akira00150:所以在醫院咬是醫院陪,在公共場所咬應該才是家屬陪19F 10/04 13:15
kirimaru73:剩下得當然是醫院要處理好啊 不然你精神科開假的嗎20F 10/04 13:15
tonys1126:本末倒置21F 10/04 13:16
qq955166:本來就是醫院要負責阿,難懂嗎?22F 10/04 13:16
dryweed:是牛魔王叫我摸的…快快快,我要變身了…。」23F 10/04 13:17
ronnyvvang:民法187條24F 10/04 13:17
tonys1126:這跟叫一個沒配槍的警察去抓有武力罪犯有啥兩樣25F 10/04 13:17
mystage:這有什麼困難嗎??很正確的判決26F 10/04 13:18
kobed:一個耳朵換95萬 感覺蠻虧的27F 10/04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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