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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angelplume.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2-03-12 15:56:22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xyz1981 (永遠的反對黨!!)
標題 Re: [新聞] 撿到百萬支票索酬三成 失主:都掛失止付還要
時間 Mon Mar 12 10:38:26 2012


※ 引述《serialhon (人生如夢)》之銘言:
: 撿到百萬支票索酬三成 失主:都掛失止付還要
這個問題 實務很早已前就討論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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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74)廳民一字第 1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2 月 25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
資料來源:      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 第 4 輯 138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805 條(71.01.04版)
問題要旨:
某甲遺失其所簽發之支票一紙,經向付款銀行聲請止付,並依法辦理公示
催告,在尚未請求法院為除權判決前,該支票為某乙拾獲,某乙遂向某甲
請求按該支票面額十分之三計算之報酬,某乙之請求是否准許 ?

法律問題:某甲遺失其所簽發之支票一紙,經向付款銀行聲請止付,並依法辦理公示
     催告,在尚未請求法院為除權判決前,該支票為某乙拾獲,某乙遂向某甲
     請求按該支票面額十分之三計算之報酬,某乙之請求是否准許 ?

討論意見:甲說:支票係有價證券,某乙所拾獲之支票尚未經法院除權判決,自屬有
        效之支票,某乙自可依民法第八百零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向某甲請求
        該支票面額十分之三之報酬。

     乙說:某甲所遺失之支票,業經聲請止付及依法辦理公示催告,雖尚未除
        權判決,惟某乙已無從行使該支票之權利,某乙自不得依民法第八
        百零五條第二項請求該支票面額十分之三之報酬。

     結論:某甲遺失支票,尚未經法院除權判決,尚屬有效之支票,如拾得人
        某乙不將該支票返還,轉入善意第三人之手中,而該第三人行使票
        據上之權利,某甲必遭損失,且聲請除權判決,亦需繳裁判費,並
        浪費時間,倘某乙返還支票,某甲則可免除上述弊害,受益良多,
        故對某乙給付報酬,乃情理之當然,擬採甲說為當。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
     一、民法第八百零五條規定遺失物經所有人認領後,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始
       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如所有人不予認領或拋棄其物,拾
       得人自無請求報酬之餘地。

     二、惟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八編公示催告程序
       之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方法,催告權利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
       ,如不申報,即生失權之效果。本件某甲遺失支票一紙,經依法辦理
       公示催告,在尚未除權判決前,該支票為某乙拾獲,某甲聲請公示催
       告應可認係認領且無拋棄其物之意思。如某乙依法申報,即可向某甲
       諭求該支票面額十分之三之報酬。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採甲說,尚無
       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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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60.71.146
FallRed:略懂略懂1F 03/12 10:39
Yenfu35:專業的來了2F 03/12 10:39
serialhon:嗯嗯 跟我想的一樣3F 03/12 10:39
sussyak47:所以結論是要給?4F 03/12 10:39
callmeanswer:鄉民被打臉了5F 03/12 10:40
FOXHUNTER:70幾年的...後面還有新的判例嗎?6F 03/12 10:40
yspen:民國74年?  那時候總統是誰啊?7F 03/12 10:40
A6 
A6:"尚未經法院除權判決" 可是本案是止付的8F 03/12 10:40
downtoearth:關總統甚麼事...9F 03/12 10:41
kamisun:撿到存簿也可以要求30%的存款嗎?10F 03/12 10:41
hsunting2000:應該要考量端正社會風氣來判決吧 這樣下去天下大亂11F 03/12 10:42
FallRed:那時候是蔣經國12F 03/12 10:42
sd09090:小蔣?13F 03/12 10:42
keiwei520:74年都還沒解嚴14F 03/12 10:42
bgflyer:討論這些幹嘛,實務上就是失主不爽不給不領回支票就好了15F 03/12 10:42
silveryfox99:天下早就大亂了16F 03/12 10:42
puec2:馬英九下台!17F 03/12 10:42
Avril1975:撿存簿XD...下次挑個有錢人18F 03/12 10:43
bgflyer:存簿又不能領錢...19F 03/12 10:43
callmeanswer:你只拿存簿去銀行可以領錢嗎= =20F 03/12 10:44
hayden0828:撿到罰單可以要求拾獲人繳三成的罰金嗎XD21F 03/12 10:44
yiwern:只能說 這個判例的"全盤意思" 原PO只讀了一半22F 03/12 10:45
kamisun:那同時撿到存簿跟印章,上面還有寫密碼 這樣可以了吧23F 03/12 10:45
callmeanswer:這是法律問題不是判例= = ....24F 03/12 10:45
bgflyer:你去哪撿的,拜託告訴我XD25F 03/12 10:46
yiwern:sorry打字打太快 反正重點就是 原PO只抓到這個結論一半重點26F 03/12 10:46
FlashGet:修  法  就  好  了 , 每 次 在 吵 , 又 合 法27F 03/12 10:47
ps20012001:話說支票跟現金差距很大吧...@@..28F 03/12 10:47
lauto:廢話一堆,所以結論是?29F 03/12 10:51
puppetsgame:是說這也不是判例...30F 03/12 10:51
airplanes:新聞案件的遺失人並沒有為公示催告聲請 按司法院研究意31F 03/12 10:51
basta:這個案例,主要是看這張支票是不是可以背書轉讓吧32F 03/12 10:52
airplanes:見 其實已經有拋棄票據的意思 所以應按原則說明 遺失人33F 03/12 10:53
airplanes:已經不為認領 無須給付報酬
jody893011:拋棄就好啦35F 03/12 10:57
lave2002:公示催告 是要求履行支票內容 得要求 行為嗎?36F 03/12 10:58
nixon:問題是如果善意第三人在止付後才拿到, 在除權前還是會有損失37F 03/12 11:17
jody893011:票據法理麵善意第三者好像有特別規定?38F 03/12 11:35
kiddingsa: 票據法理麵是用善意熬高為湯底 加上豐富食材所成的極品39F 03/12 11:40
peichuan:如果支票開禁背,那撿到也不能行使什麼權利啊40F 03/12 11:51
darkofpolo:票據法理麵湯頭濃郁口味富層次,肉塊彈牙有嚼勁41F 03/12 11:54
ben91125:可惜肉塊有瘦肉精42F 03/12 12:17
Anderpiece:拿不是判例的東西出來要幹嘛?學習人家的錯誤嗎?43F 03/12 13:52
polieco:能看一下研究意見第一項嗎?寫得很清楚,不給也不能搶拿44F 03/12 14:17
tomichy:撿到大地主地契房契可要三成嘛? 撿到藍堡尖泥的行照呢?45F 03/12 14:27
polieco:而現在很多票都會註明禁止背書轉讓,想拿三成真的很難。46F 03/12 14:29
mester:斷章取義47F 03/12 14:54
mester:而且這是三十幾年前的模擬案例不是實例?
sorrows:啊 所以到底是可不可以拿啊 我看來看去好像都是可以49F 03/12 15:08
sorrows:可否請對本篇不滿意的人說明一下 不要像小學生一樣刺而已
frankdream:1毛不用給阿看最下面的意見就知道51F 03/12 15:13
frankdream:司法院研究意見當事人只要不要那張支票就沒有支付問題
frankdream:現在他已經掛失代表那是張廢紙 那失主不拿回來就好
frankdream:還有撿到東西不交付警察機構 犯侵占罪 如果行使支票
frankdream:那有可能還有詐領之嫌 3成指撿到歸還給當事人後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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