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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7-03-01 13: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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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aaaaaaaaaac (hello stranger)
標題 [新聞] 拾荒老人偷白米 「過苛條款」判不用還
時間 Wed Mar  1 13:03:09 2017




自由時報

拾荒老人偷白米 「過苛條款」判不用還

〔記者吳政峰、黃捷/台北報導〕北市一名林姓拾荒老人,去年中竊取楊男掛在機車上的
白米與飲料,總價220元,食用完畢即被逮,警方依竊盜罪送辦,士林地院法官判林男拘
役30日,但考量他月入500元,贓物價值低微,遂依「過苛條款」,宣告不須追徵犯罪所
得。


去年6月15日早上11時47分,林男騎著裝著菜籃的淑女車,經過北投一間超市,見楊男的
機車椅墊下方,掛有分裝的白米4小包與飲料12罐,趁四下無人,徒手竊取並離去。

楊男10分鐘後返回機車旁,發現食物不翼而飛,氣得上網緝凶,警方網路巡察看到PO文,
調閱監視器找到林男。

警詢時,林男辯稱以為機車上的東西是沒人要的,就將之拿走,但已把這些東西吃掉了。

楊男得知林男家境清寒,不願提告,但竊盜屬公訴罪,警方仍將全案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到了士檢,林男指控遭到員警威脅「不講就把你關起來」,逼供下才承認,又稱自己是拾
荒老人,絕地求生,以為那些東西是沒人的才撿,沒有竊盜之意。

法官勘驗監視器,確認林男行竊,且白米與飲料掛在機車上,非無主物,拾荒為生的林男
應可辨明不得任意撿拾他人所有物,卻擅自拿走吃光光,犯意明確,判拘30日,得易科罰
金3萬元,可上訴。


惟法官查出林男與妻子同居,拾荒為生,每月僅賺取500元,家境清寒,審酌失主楊男不
願追究,贓物僅220元,價值低微,遂依刑法38-2條2項,即俗稱的「過苛條款」,宣告無
追徵之必要。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89236
拾荒老人偷白米 「過苛條款」判不用還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圖]
北市一名林姓拾荒老人,去年中竊取楊男掛在機車上的白米與飲料,總價220元,食用完畢即被逮,警方依竊盜罪送辦,士林地院法官判林男拘役30日,但考量他月入500元,贓物價值低微,遂依「過苛條款」,宣告不須追徵犯罪所得。去年6月15日早上11時47分,林男騎著裝著菜籃的淑女車,經過北投一間超市,見楊男的機 ...

 


「過苛條款」...竟源於頂新案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北市一名林姓拾荒老翁偷竊白米,被士林地院依「過苛條款」
宣告免還犯罪所得,一名司法官指出,林翁其實受惠於頂新案。

該名司法官說,沒收舊制只能沒收或追徵被告名下的犯罪所得,頂新案爆發後,法界發現
魏家的財產都登記在公司名下,刑法無從沒收法人的財產,遂修法擴大沒收範圍可達第三
人與物,防止脫產,同時設立「過苛條款」,讓法官依犯罪情節衡量,避免過苛沒收。


該名司法官表示,刑法38條指出,犯罪「所得」或「所用」之物,得沒收之,頂新案後,
除刑法38條犯罪「所得」或「所用」之物,得沒收之,新制還增加38-1條,擴大納入「非
」被告名下的財產,即第三人名下之財產,同時擴張沒收追徵物的範圍,避免脫產。


為了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同時也新增38-2條(過苛條款),賦予法官權利,依事實決定不
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價額,避免濫沒收。

律師李慶峰指出,法官沒收或追徵的財物,都將繳回國庫,被害人若能證明所失財物為被
告犯罪所得,則可向法院聲請「發還」,減輕損失。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89239
「過苛條款」...竟源於頂新案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圖]
北市一名林姓拾荒老翁偷竊白米,被士林地院依「過苛條款」宣告免還犯罪所得,一名司法官指出,林翁其實受惠於頂新案。該名司法官說,沒收舊制只能沒收或追徵被告名下的犯罪所得,頂新案爆發後,法界發現魏家的財產都登記在公司名下,刑法無從沒收法人的財產,遂修法擴大沒收範圍可達第三人與物,防止脫產,同時設立「過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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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c8424: 尚萬強1F 03/01 13:03
snsdakb48: 那以後我也去幹好了 那麼爽2F 03/01 13:04
akuser: 吱吱:kmt 9.2都領高薪 本省人吃點米又沒關係3F 03/01 13:05
vex999: 這樣是說以後可以到處幹便當來吃囉?4F 03/01 13:05
asgardgogo: 機車上的東西是沒人要的5F 03/01 13:06
generally: 鼓勵窮人偷東西?6F 03/01 13:06
iWatch2: 不用賠又不是不用被關 你一個月只值220就儘管去...7F 03/01 13:06
asgardgogo: 機車上插鑰匙就是送你?8F 03/01 13:06
Uhlan: 要窮到旁人一看都會憐憫 才有過苛條款的空間啊9F 03/01 13:07
ruby00514: 也要受害者不追究啊 不要這麼激動OK?10F 03/01 13:07
Bobcat: 說可以到處偷的是沒看到被判拘役喔11F 03/01 13:07
cerwvk: 為了生存. 我想應該是沒錯的.12F 03/01 13:07
kingrichman:  主要是因為失主不願追究13F 03/01 13:08
QBey: 只是政府不沒收你偷來的米,該罰的該賠的沒有差14F 03/01 13:08
kenryu: 要去快去別只會嘴15F 03/01 13:08
cerwvk: 月入500?  500怎麼過?  真是納悶.16F 03/01 13:08
sleep123: QQ17F 03/01 13:09
piece1: 2F快去!別只會嘴18F 03/01 13:09
lingpxs: 還是要罰款或拘役呀 樓上不爽快去19F 03/01 13:09
holymoon99: 判拘30日 付出的成本遠高於220巴.. 這種罰幹麻20F 03/01 13:09
tentaikanso: 月收500元,竊取220元的部分不追繳而已,但拘役還是21F 03/01 13:10
tentaikanso: 要去啊...
drigo: 以後街友可以大方的去偷東西了23F 03/01 13:11
tentaikanso: 犯罪所得不追繳跟不處罰完全不一樣好嗎24F 03/01 13:11
Bobcat: 由此可知 民眾真的蠻好操弄的25F 03/01 13:12
cerwvk: 想到BB霜 微罪不舉.  這還是得看是不是有天朝身分的.26F 03/01 13:13
EraKing: 主要還是苦主不願意告吧27F 03/01 13:14
eemail: 鄉民覺得對可以去試試28F 03/01 13:15
xxxg00w0: 幹妳媽的沒人要 什麼狗屁理由 聽幾次了29F 03/01 13:17
tentaikanso: 鄉民表示:這沒有嚇阻力啦! #整本六法全書唯一死刑30F 03/01 13:17
mu178: 哪有說不用還 只是說國家不用另外開一道沒收手續而已31F 03/01 13:18
BOOS0103: 沒人想過怎麼輔導他脫貧嗎?32F 03/01 13:23
andante6851: 快去偷偷看 記得寫報告回來33F 03/01 13:26
waloloo: 拘他一下給他個溫暖34F 03/01 13:26
XDDDpupu5566: 總算有點人性了!35F 03/01 13:29
moonlind: 拘役30天 天天有三餐36F 03/01 13:31
judgeGGININ: 拘他啊!還有飯吃,否則助長惡小歪風37F 03/01 13:35
mu178: 這跟有沒有人性沒關係好嗎? 去年沒收大修法前 竊盜的犯罪38F 03/01 13:37
mu178: 所得本來就不用沒收 修法後 遇到被害人說不用還 不追究的
mu178:  實務的立場漸漸是以過苛條款為由不沒收  也就是說 今天小
mu178: 偷資力正常 被害人說免還 也可能不用沒收
mu178: 這也是避免出現當事雙方都沒意見了 萬一沒收 被告還要為了
mu178: 沒收 動輒上訴 跟國家拼到底 浪費訴訟資源的情形
vbhero: 可以的話,多數人不會去當街友偷東西吃吧44F 03/01 13:45
hw1: 真爽耶 死老頭吃乾抹淨還不用賠45F 03/01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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