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廣告
隱藏 ✕
看板 JohnsWorld
作者 wasijohn (阿醬! )
標題 釋字805
時間 2021-07-17 Sat. 09:10:54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規定:「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
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及其他少年保護事件之相關條文,整體觀察,均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
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立法目的,妥適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於完成修法前,少年法院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進行中,除有正當事由而認不適宜者外,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 作者: wasijohn 時間: 2021-07-17 09:10:54 (台灣)
※ 看板: JohnsWorld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41 
guest
x)推文 r)回覆 e)編輯 d)刪除 M)收藏 ^x)轉錄 同主題: =)首篇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