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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9-05-31 21:55:26
看板 HatePolitics
作者 DDRMIX (約翰.史密斯)
標題 [討論] 「竊聽」合不合法
時間 Fri May 31 14:32:19 2019



原則上,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構成犯罪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構成刑法第315-1條第2款「妨害秘密罪」;與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也構成通訊保障與
監察法第24條的「違法監聽罪」。


但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還有一個免責規定。只要:

1.是通訊的一方,或是得到通訊者的同意

並且

2.不是出於「不法目的」就不處罰。

因此,如果你是通話者,為了正當合法的目的而在談判過程中偷偷錄音,就有可能合法。
反過來說,如果你是竊錄「他人的對話」,例如配偶與小三的通話紀錄、對話過程,就算
目的正當,仍然是違法的。


所以只要1+2 就是合法

舉例:
壹傳媒的某個新聞要爆料一間幼兒園不給予正確薪資、違反勞基法,因此派記者去採訪並
偷偷錄音,被採訪的園長發現以後就怒而提告妨害秘密。
法官認為,雖然記者偷錄音構成竊錄的行為、很不對,但是記者是為了揭露不良企業違反
勞基法的事實,這樣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正當性,因此例外地判記者無罪。


這個錄音檔主人應該就是林洲民了
所以第1點成立
再來第2點
簡舒培舉東廠、林益世的例子來說 也沒錯
但李文忠VS林洲民這件事必須要能證明
他們的對話有「不法行為」
比如讓利遠雄、貪瀆
甚至是施壓、妥協
如果法官認定這是不法行為
那簡舒培就可以安全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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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7.80.235
※ 文章代碼(AID): #1SyCfu1u (HatePolitics)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59284344.A.078.html
※ 編輯: DDRMIX (125.227.80.235), 05/31/2019 14:33:35
mao0906: 他只會跳針說喬蛋未遂1F 05/31 14:33
rtyujlk 
rtyujlk: 要告快告 像我就告了三位阿2F 05/31 14:34
date1004: 馬王時候如果鄉民也那麼理性,就不會有關說王還選總統...3F 05/31 14:34
ABA0525: 黨說合法的水門案阿xddd4F 05/31 14:34
omanorboyo: 當然不會有事 不太需要討論5F 05/31 14:34
linceass: 問題是那會意片段聽不出來有圖利遠雄放水的行為啊6F 05/31 14:34
AntiCompete: 不投國民黨就是助長台巴子囂張下去7F 05/31 14:34
asiraaa: kmt的話當然是侵犯隱私  dpp的話是維護公平正義8F 05/31 14:34
sd09090: 開會當事人9F 05/31 14:34
gibbs1286: 快送檢調,我想看法院怎麼跑10F 05/31 14:34
elle: 沒有全部錄音檔 怎麼會知道這七段是重點 就算要法辦 也不是11F 05/31 14:35
elle: 這樣搞吧
jironan: 主子咬定竊聽,下面的當然也跟著喊吧13F 05/31 14:35
gibbs1286: 要證明不是竊聽那就要當事人出面囉14F 05/31 14:35
gibbs1286: 而且要全部內容都要受理
Ogrish: 還管合法不合法,民進黨的形象越來越黑~既然查無不法就繼16F 05/31 14:35
Ogrish: 續,反正基本盤雄厚
Chantaljones: 所以錄的是誰 大家很想知道喔 嘻嘻 快找出來18F 05/31 14:36
sdg235: 林洲民說他沒錄喔,上次政風去找他就說了,除非他說謊19F 05/31 14:36
broian: 林有承認唷?20F 05/31 14:36
zoeforce: 林否認21F 05/31 14:37
我猜是林啦 因為錄音內容很偏都發局立場 聲音又是林的最清楚
※ 編輯: DDRMIX (125.227.80.235), 05/31/2019 14:37:59
gibbs1286: 目前不知道誰錄啊,但要證明不是竊聽,當事人就要出面22F 05/31 14:37
gibbs1286: 作證。不然就是竊聽喔
talesb72232: 監聽跟竊聽不同啊24F 05/31 14:37
talesb72232: 涉及有無司法調查權
gibbs1286: 假如當天所有人都否認錄音也否認同意錄音,那就是竊聽26F 05/31 14:37
broian: 那第一點成立在哪邊27F 05/31 14:38
與其討論誰錄的 不如討論這有沒有不法行為會實際一點
因為一定是開會的人錄的 難道鬼錄的
gibbs1286: 反正這個錄音檔在法律上完全就是非法的28F 05/31 14:38
Chantaljones: 感謝簡幫抓內鬼29F 05/31 14:39
※ 編輯: DDRMIX (125.227.80.235), 05/31/2019 14:40:51
gibbs1286: 所以快送檢調,我想看調查結果30F 05/31 14:39
howiekuohr: 長知識31F 05/31 14:39
talesb72232: 錄影檔不一定違法 屬於刑訴158-4吧32F 05/31 14:40
mao0906: 結果梁文傑講了阿 沒違法 但算有公務員的疏失33F 05/31 14:40
fatdoghusky: 簡舒培今天自爆了啦,說是跟著開會的幕僚錄的34F 05/31 14:40
kimkim: 1.這一定是在場之人錄的,難道現在還有人以為是裝竊聽器?35F 05/31 14:41
talesb72232: 類推刑訴158-436F 05/31 14:41
tsubasawolfy: 沒人承認他錄的,剪七段又說民眾提供的。與會者全37F 05/31 14:41
tsubasawolfy: 部否認下又非公開會議,所以這樣算不算竊聽?
kimkim: 2.錄這個當然不是出於不法目的,是為了保留可能涉及喬事39F 05/31 14:41
kimkim: 的證據
sdg235: 民眾寄來->公務員自保->現在第三套說法在場幕僚錄的41F 05/31 14:42
gibbs1286: 第一點要有人願意出來作證是他錄的啊42F 05/31 14:42
lusifa2007: 你忘了315條之2第三項的散布處罰43F 05/31 14:42
gibbs1286: 沒人作證是他錄的,那免責第一點就無法成立44F 05/31 14:43
fatdoghusky: 簡單來講,就是有沒有錄到非法行為,有錄到=合法45F 05/31 14:43
sdg235: 所以沒有不法內容你可以公開?那不就妨礙秘密46F 05/31 14:43
fatdoghusky: 沒錄到 = 非法47F 05/31 14:43
sinju1204: 那也要有涉及喬事的談話阿 請問在那? 真有喬蛋那大巨蛋48F 05/31 14:43
lusifa2007: 縱使可以錄也不能散布,散佈可沒有無故要件,一散佈就49F 05/31 14:43
lusifa2007: 中了
tsubasawolfy: 歐對,然後要送檢調又被說逃避責任51F 05/31 14:43
kimkim: 這種涉及公益的東西,錄音基本上一定不構成無故,也難稱為52F 05/31 14:43
kimkim: 不法目的
sinju1204: 早復工啦  請問整件案子是有個屁進度嗎? 林洲民一樣是54F 05/31 14:44
kimkim: 這種如果有事那促轉會東廠那位早被抓了55F 05/31 14:44
gibbs1286: 你免責的第一要件就無法滿足,扯什麼第二要件ZZZZ56F 05/31 14:44
sdg235: 涉及什麼公益?政府機關開會的內容你可以隨便公開?57F 05/31 14:44
促轉會也是開會內容啊
victoryman: 簡只說一般民眾 沒說是林呀58F 05/31 14:45
gibbs1286: 第二要件要由法官根據證據來判斷59F 05/31 14:45
lusifa2007: 請注意315條之2第三項,不得散佈非公開活動之錄音60F 05/31 14:45
kimkim: 政府機關開會內容不涉及機密者,公開有甚麼不對嗎?61F 05/31 14:45
turtleaoc: 法官判斷很可能會認為這是公事62F 05/31 14:45
gibbs1286: 先搞定第一要件吧,不然絕對是妨礙秘密罪63F 05/31 14:45
※ 編輯: DDRMIX (125.227.80.235), 05/31/2019 14:46:33
turtleaoc: 不過大家心知肚明這種作法不是為了公事 是為了抹黑64F 05/31 14:46
sdg235: 自己偷錄錄到不法內容也就算了,沒錄到還敢拿來公開,結65F 05/31 14:46
sdg235: 果扯說我是為了公益?公什麼益?
gibbs1286: 先別吵公益目的什麼的,是誰錄的才是重點67F 05/31 14:47
ARTORIA: 挖靠 她都說不知道錄音檔是誰提供的 你怎麼知道是林68F 05/31 14:47
gibbs1286: 只要沒人承認,那這絕對無法免責69F 05/31 14:47
kimkim: 促轉會那個也沒有涉及不法啊  張天欽只是開個玩笑就被幹爆70F 05/31 14:47
是啊 「侯友宜那個不操作很可惜」  所以操作了什麼?
iamsocool: 我相信不是林..71F 05/31 14:48
※ 編輯: DDRMIX (125.227.80.235), 05/31/2019 14:48:53
gibbs1286: 促轉匯那個當事人出來作證啊72F 05/31 14:48
kimkim: 但促轉會錄音那個沒人會質疑有違法  因為錄的就是機關開會73F 05/31 14:48
sdg235: 促轉會是有人承認錄喔,跟這case有一樣?74F 05/31 14:48
kimkim: 內容罷了75F 05/31 14:48
turtleaoc: 這種事法律就是他只要說得過去 很容易無罪吧76F 05/31 14:48
gibbs1286: 只要有人出來做證說是他錄的,基本上就過了,不會有罪77F 05/31 14:49
elle: 可是促轉會還算完整 特意節錄七段 能算公益嗎78F 05/31 14:49
pastor1982: 是錄音者非出於不法目的,而不是要被錄音者們有不法79F 05/31 14:49
pastor1982: 行為吧
自保=非不法目的吧
talesb72232: 無故=無正當理由81F 05/31 14:49
sdg235: 現在沒有半個人承認有錄音喔,確定要栽給林洲民?82F 05/31 14:49
※ 編輯: DDRMIX (125.227.80.235), 05/31/2019 14:50:57
kimkim: 基本上不管是刑法竊錄罪和通保法的規定,都要回到保護法益83F 05/31 14:49
allenpatrick: 1+2還是1或2啊?有點搞不清楚84F 05/31 14:49
vow70: 促轉會的錄音當事人是直接出面承認她這樣做是犯罪行為,是85F 05/31 14:49
gibbs1286: 1+2都要符合,因為有且86F 05/31 14:49
turtleaoc: 但是這件事嚴重性不是有罪無罪 是你手法就是白色恐佈87F 05/31 14:49
turtleaoc: 那套
kimkim: 的問題,簡單講就是談話人的秘密通訊和隱私權的保障89F 05/31 14:49
vow70: 後面沒有追究她的責任而已,不是她沒罪。90F 05/31 14:50
kimkim: 試問:政府官員討論大巨蛋有這方面的問題嗎?91F 05/31 14:50
talesb72232: 刑315故意犯啊 幹嘛要有不法意圖?92F 05/31 14:50
gibbs1286: 所以誰錄的啦??????????????????93F 05/31 14:50
turtleaoc: 無疑又是為了選舉破壞制度94F 05/31 14:50
gibbs1286: 你一直躲避誰錄這件事情ㄟ95F 05/31 14:50
沒啊 誰錄的留給想討論的人去討論
我就說了我覺得討論有沒有不法行為實際一點
※ 編輯: DDRMIX (125.227.80.235), 05/31/2019 14:51:48
sdg235: 所以是哪個與會官員錄的講清楚,現在是第一個要件就符合96F 05/31 14:51
sdg235: 竊聽了
gibbs1286: 只要有人承認,並且拿出全部檔案,這件事情就過了98F 05/31 14:51
zxcelephant: 政風處有要求提供錄影錄音檔,林洲民說他沒有99F 05/31 14:51
j74127412: 要得到對方同意啊,現在連第一個要件都不構成了,根本100F 05/31 14:51
j74127412: 不用談到行為有無不法。這個就是竊聽。
chen31502: 誰錄的都不知道 怎麼確定1成立102F 05/31 14:52
Holyland: 如果沒不法 那拿這公開亂栽贓的議員是否要下台道歉103F 05/31 14:52
talesb72232: 這要討論是否符合「無故」104F 05/31 14:53
duduchiau: 只要有人承認,並且拿出全部檔案,這件事情就過了+1105F 05/31 14:53
duduchiau: 但前提是那個與會者還沒出現
gibbs1286: 只要沒人承認,那這就是妨害秘密罪107F 05/31 14:54
elle: 促轉會吳佩蓉聲明稿一部分”對於我以不正義的方式揭發此事,108F 05/31 14:54
elle: 我感到羞恥,卻不後悔......“
duduchiau: 等與會者出面承認並拿出全部錄音 才能算合法110F 05/31 14:55
elle: 她有以證人身分出來說明 而且她知道她在做什麼111F 05/31 14:55
pastor1982: 所以你的結論有問題啊,不論被錄音者是不是在討論不法112F 05/31 14:55
pastor1982: 行為,只要錄音者在現場且宣稱是為了自保,結論都能安
pastor1982: 全過關,所以無需李林二人證明有什麼不法行為
我的結論跟你講的一樣啊 證明李施壓林→為了自保
kimkim: 吳佩蓉只是道德標準特別高  事實上對於機關或長官的不當115F 05/31 14:55
※ 編輯: DDRMIX (125.227.80.235), 05/31/2019 14:57:35
kimkim: 言論或指示  錄音根本就是剛好而已116F 05/31 14:55
elle: 柯文哲  她啦117F 05/31 14:56
gibbs1286: 真的不用證明,因為只要是出於當事人自保的錄音都過118F 05/31 14:56
elle: 告她119F 05/31 14:56
RW2010: 所以有不法行為??120F 05/31 14:56
kimkim: 甚麼時候我們刑法和通保法要去保障政府官員可以私下亂搞121F 05/31 14:56
gibbs1286: 即便那個自保緣由是自己腦補也過...122F 05/31 14:56
RW2010: 就林洲民自己的講法是他被脅迫??123F 05/31 14:56
sdg235: 呵呵,所以到底是誰錄的?跳針半天124F 05/31 14:56
Snowman: 自爆是幕僚錄的 所以不是依規定的會議錄音 那第一條就不125F 05/31 14:56
Snowman: 成立了 真的是天兵撿七段 笑死
kimkim: 的自由了?127F 05/31 14:56
jonathan8032: 為了自保就不會拿出來了 除非有不法行為你才能拿128F 05/31 14:57
gibbs1286: 所以誰錄的啊,有人出來承認嗎?K你才在跳針吧129F 05/31 14:57
kimkim: 反正只要不是裝竊聽器的,會議場上任何一個人錄,都無不法130F 05/31 14:58
gibbs1286: 對的,當不法行為成立時,作為證據就可以使用此錄音檔131F 05/31 14:58
題外話,如果你們在和雇主談判薪資、加班等勞資問題時,也可以私下錄音
未來遇到糾紛時,也可以拿出來當有效證據(不違法)
※ 編輯: DDRMIX (125.227.80.235), 05/31/2019 15:00:02
gibbs1286: 但是只要沒人承認是他們錄的,那就是非法的錄音檔132F 05/31 14:58
gibbs1286: kim你一直迴避免責第一要件ㄟ
sdg235: 簡隨便瞎掰一個在場幕僚我就要信?怎麼不是她去裝竊聽器134F 05/31 14:59
sdg235: 啊,證明她沒裝啊
kimkim: 胡說八道,是不是非法要靠證明的,不是沒人承認就是非法136F 05/31 14:59
talesb72232: 錄音的人要自保 錄音者應該要承辦相關人員吧137F 05/31 14:59
sdg235: 沒人承認當然犯法不然第一要件擺好看的喔,胡說八道138F 05/31 15:00
gibbs1286: 你才在胡說八道吧?免責要件沒在讀喔139F 05/31 15:00
gibbs1286: 無法構成免責要件,那就是違法的啊
kimkim: 你要套非法要找誰套?  簡舒培嗎?   你要套刑事責任要有對141F 05/31 15:02
sdg235: 犯罪事證還是她自己拿出來的,請證明來源合法啊,不然就142F 05/31 15:02
sdg235: 是犯法
talesb72232: 符合無故就阻卻構成要件144F 05/31 15:02
kimkim: 象  現在不是說這個東西沒人承認簡舒培就變非法145F 05/31 15:02
kimkim: 你要主張簡舒培有罪  要嘛這東西是他裝竊聽器錄的
mynewid: 宗瑞哥可不可以出來147F 05/31 15:03
kimkim: 要嘛這東西是別人裝竊聽器錄的  他明知還拿來用  而且不148F 05/31 15:03
lusifa2007: 簡舒培散佈他人非公開活動錄音欸,這直接就中了好嗎?149F 05/31 15:03
lusifa2007:  315隻2第二項
sdg235: 沒錯啊她裝竊聽器錄的,不然怎麼不敢講是誰給她的,對吧151F 05/31 15:04
kimkim: 符合公益(我看這要件過不去)152F 05/31 15:04
kimkim: 你要幻想她裝竊聽器錄的就慢慢幻想吧  最好有智障自己裝的
kimkim: 敢拿出來質詢
lusifa2007: 她怎麼可能不知道這是非公開活動,還拿到議會播直接就155F 05/31 15:05
lusifa2007: 是向不特定人散佈
dxoxb: 民進黨議員竊聽市府 市府能告他嗎157F 05/31 15:05
sdg235: 現在不是我懷疑啊,犯罪事實十分明確了,請證明來源合法158F 05/31 15:05
broian: 簡可以說她撿到的 是這個錄音檔沒人承認來源就變竊聽的 這159F 05/31 15:05
broian: 跟簡有沒有牽連是兩回事
duduchiau: 她不在場卻擁有市府內部會議的錄音檔 是她要證明合法161F 05/31 15:05
sdg235: 不然就是竊聽啊,我管你裝竊聽器還是趴在門上偷聽勒162F 05/31 15:06
kimkim: 散布的前提是這東西是無故竊錄  但要先證明這是無故竊錄163F 05/31 15:06
kimkim: 然後從法益保障目的來看  竊錄政府官員開會討論內容根本
kimkim: 很難構成通訊秘密自由或隱私權的侵犯  所以根本無罪
thenorth: 結論應該是當初錄音不是出於不法目的就過關吧166F 05/31 15:07
dxoxb: 去跟法官說167F 05/31 15:07
[圖]
 
kimkim: 如果市政府想被法院認證當然可以告啊169F 05/31 15:08
thenorth: 為什麼結論會變成不法行為170F 05/31 15:08
lusifa2007: 沒有喔!你看315之2第三項的規定,他並沒有無故要件171F 05/31 15:10
lusifa2007: 喔,只要你散佈了就中了
lusifa2007: 315之2第三項的構成要件與316之1不同
lusifa2007: 更正315之1
andy199113 
andy199113: 柯粉最噁心175F 05/31 15:11
kimkim: 散布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的內容 所以還是竊錄本身要176F 05/31 15:11
kimkim: 先該當,才有散布的問題
kimkim: 這就像偽造文書  你要先構成偽造文書  才有行使的問題
lusifa2007: 我想本條並不需要竊錄與散佈是同一人,甲有正當理由179F 05/31 15:14
lusifa2007: 錄音被乙撿到拿去散佈,乙一樣中標,也就是分開看,
lusifa2007: 甲歸甲乙歸乙
lusifa2007: 如前例甲製造偽鈔,乙拿去使用,乙還是有行使罪
thenorth: 乙要散佈的東西是甲無故盜錄的才該當..183F 05/31 15:15
holyhelm: 你怎麼得到錄音主人是林洲民的結論?184F 05/31 15:16
lusifa2007: 如果是這樣,舉例夫妻談離婚,夫錄影結果被乙拿去散佈185F 05/31 15:17
lusifa2007: ,乙沒事嗎? 不合理吧?
broian: 啊這樣就又回到是不是盜錄了 鬼打牆唷187F 05/31 15:17
lusifa2007: 就向之前閃亮亮事件,兩人都知道有錄影,所以沒有竊188F 05/31 15:19
lusifa2007: 錄問題,但那個散佈的人不會因為這樣免責吧?
kongfusuperm: 構成要件是否該當跟證據能力是兩回事,不能一概而論190F 05/31 15:21
kongfusuperm: 吧
preisner: 所以就送檢調認定咩...結果撿七段又縮了不送咩! XDDD192F 05/31 15:21
lusifa2007: 我是覺得315之2第三項的構成要件,立法者似乎有意把193F 05/31 15:24
lusifa2007: 散佈的人無論你有無正當理由都抓進來處理,也就是縱
lusifa2007: 使你是有正當理由錄音的人,也不能亂散佈,畢竟是非
lusifa2007: 公開活動
hygen: 我也是猜是林錄的,他的聲音最大最清楚,應該非常靠近麥克197F 05/31 15:29
hygen: 風
poisonshing: 沒有錄到違法,就是竊聽。199F 05/31 15:30
kimkim: 閃亮亮那個案例我認為應該適用散布猥褻物品罪處理200F 05/31 15:34
kimkim: 不過回到本件,最根本的問題是錄的內容根本就是政府官員
kimkim: 開會的討論罷了,這跟刑法竊錄罪的保護法益在保障隱私權
kimkim: 一點關聯都沒有  所以不會構成竊錄罪  當然也沒有散布問題
RLH: 希望柯提告204F 05/31 15:35
thenorth: 非無故錄的東西可不可以散佈,是另外有沒有洩密罪或散205F 05/31 15:38
thenorth: 播猥褻物(性愛光碟)的問題;不成立315-1的竊錄,就不
thenorth: 會該當315-2第三項
lusifa2007: 直接打本條的保護法益嗎?也可以,但要論述機關內部208F 05/31 15:39
lusifa2007: 的討論為何不是本條非公開活動,我覺得滿難的欸,可
lusifa2007: 能要找教授文章來支持
lusifa2007: 討論到洩密罪嗎?這個我不熟,不過洩密不就要討論是
lusifa2007: 不是秘密,可以拿來當高考題目了欸
kimkim: 就本件論竊錄罪  第1個如果是在場之人錄的  大致上都可以213F 05/31 15:42
kimkim: 講出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來排除無故要件  然後論到非公開
kimkim: 活動部分  當然內部會議純以文義論是非公開活動  但回歸
kimkim: 該條保護法益  可以認為政府機關的會議討論不該是隱私權
kimkim: 保障範圍  從而會限縮非公開活動之文義射程
lusifa2007: 這個可以,言之有物,分數大概可以拿一半了,剩下一半218F 05/31 15:46
lusifa2007: 看有沒有對老師的胃口XD
kimkim: 哈哈,謝謝XD220F 05/31 15:46
liocorno: 法律沒有規定要當事人同意 檢書培說的221F 05/31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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