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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Hate
作者 love76621me (JKBnightcore)
標題 【LINE】原諒他們翻群好像是錯的選擇
時間 2017-06-04 Sun. 18:28:41


[圖]


事情發生時間2017/06/02

翻群人資訊:
台南六信高中
呂X杰(自認主謀)
林X豪(JOKE、打火機、3838)
李X錡(皮蛋)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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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幾位將群組成員踢除後再將自己的同學邀請進來
經過肉搜後已經都查出他們的FB
他們於06/03邀請他們進入臨時群組和我們道歉
了解他們未成年、一時貪玩所以原諒他們沒再追究

[圖]


2017/06/04 今天下午他群傳來圖片給我看...
所以我應該要先直接和他們校方聯繫
請校方通知他們的家長
最後才走法律途徑

妨害電腦使用罪屬於《刑法》的規範,最重可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我的小孩都很乖阿,都是被他朋友帶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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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love76621me 時間: 2017-06-04 18:28:41
※ 編輯: love76621me 時間: 2017-06-04 22:47:04
※ 看板: Hate 文章推薦值: 1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1771 
分享網址: 複製 已複製
( ̄︶ ̄)b ko1236985 說讚!
1樓 時間: 2017-06-04 18:37:46 (台灣)
  06-04 18:37 TW
現在的小朋友都很棒,很有一犯再犯,死不畏懼的精神啊~ 真的好棒棒啊
2樓 時間: 2017-06-04 18:52:06 (台灣)
  06-04 18:52 TW
現在的小孩真的很棒 看看要不要順便讓他們上爆料
3樓 時間: 2017-06-04 19:07:37 (台灣)
  06-04 19:07 TW
翻群有啥好原諒的?
有不小心翻群的嗎?
4樓 時間: 2017-06-04 19:29:36 (台灣)
  06-04 19:29 TW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翻群犯了哪條
5樓 時間: 2017-06-04 19:30:54 (台灣)
  06-04 19:30 TW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6樓 時間: 2017-06-04 22:06:21 (台灣)
  06-04 22:06 TW
這麼愛玩就讓他們紅阿,轉爆料吧
7樓 時間: 2017-06-07 18:19:48 (台灣)
  06-07 18:19 TW
直接法律途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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