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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7-12-02 11:51:16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kamisun (水銀燈的主人)
標題 [新聞] 驚!最高法院首度表態用GPS辦案違法
時間 Sat Dec  2 11:04:44 2017



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奇摩新聞
蘋果日報

2.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驚!最高法院首度表態 用GPS辦案違法


3.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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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士官長王育洋3年前為查緝私菸,在一名陳姓男子的貨車底盤偷裝GPS衛星定位追蹤器,陳男指控王男妨害秘密,聲請交付審判,最高法院認為,車輛行駛軌跡等定位資訊,等同駕駛人不欲人知的「非公開活動」,不得逕以辦案為由,用GPS追蹤器無故竊錄,今維持二審見解,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妨害秘密罪判王男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緩刑2年定讞。

本案是最高院首度針對坊間常見偷裝GPS定位追蹤器案例表示法律見解,明確界定「車輛行駛定位資訊屬於駕駛人非公開活動」,但我國《通訊監察及保障法》尚未規範司法機關如何運用GPS追蹤器辦案,在修法前無從聲請法院准駁,最高院此一判決見解,恐將面臨學界與實務界質疑與挑戰。判決指出,王男任職海巡署岸巡總局南巡局五二岸巡大隊士官長,先前查獲蕭姓貨車司機駕駛漆有某公司名稱的貨車載運私菸,懷疑該公司其他貨車司機可能涉案,2014年6月28日晚間8
時許,王男在陳男私人購買、靠行該公司的貨車底盤偷裝一部GPS定位追蹤器。連續監控7天後,同年7月4日下午接近4時許,王男找到陳男停車處,伺機拆下追蹤器,當場被陳男發現報警逮捕。王男起初狡辯路過發覺車底有異狀而趨前查看,後稱還沒完成偷裝就被發現,被送辦才坦承為辦案而擅自安裝定位器,以彌補監控人力的不足。王男強調並非「無故」監控,蒐集的是車輛行駛軌跡等定位資訊,沒針對陳男個人隱私,何況車子在路上跑,路人都能看見,不算「非公開活動」。檢方認為本案GPS追蹤器僅能回報定位資訊,無法竊聽或窺視當事人非公開活動,陳男本身有多次
走私前科,王男因辦案合理懷疑而發動調查,屬於正當職權行使,且調查尚無收穫就被發現,並非王男故意違法不報告上級,據此將王男不起訴處分確定。陳男不服,聲請將王男與一名吳姓同袍所涉妨害秘密、侵入住宅等罪嫌交付審判,高雄地院僅裁准王、吳2人所涉偷裝GPS定位器妨害秘密罪嫌交付審判,一審指吳男不知情,判處無罪確定,但認定王男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依妨害秘密罪判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檢方為王男的利益上訴,主張王男基於辦案需要裝設GPS,行為不具違法性,應判無罪。高雄高分院二審認為,GPS追蹤器可連續多日、全天候不間斷追蹤他
H車輛行駛路徑及停止地點,這些看似零碎、微不足道的活動資訊,經由「拖網式監控」大量蒐集、比對,將可鉅細靡遺掌握被監控者行蹤。二審法官指出,藉由前述方式,包括被監控者的慣用路線、行車速度、停車地點、滯留時間等訊息都可一覽無遺,「人力跟監」無論在追蹤定位功能、侵害隱私強度、取得資訊總量、不受空間限制等面向,都比不上使用GPS追蹤器。二審法官認為,王男辯稱僅用GPS追蹤器彌補辦案人力不足的說法,不具備法律正當性,且王男是執行公務員職務時觸犯本罪,依法須加重刑責,據此改判王男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但考量王男願賠錢和
解,因陳男堅持王男須以任職單位之名登報道歉,雙方協商破局,法官准王男緩刑2年。妨礙秘密罪本為二審判決即定讞罪名,本案因公務員執行職務犯罪加重處罰,檢方得以再為王男利益上訴最高院。最高院指二審判決主要基於保護隱私權,但沒說明行車軌跡等定位資訊為何屬於非公開活動。最高院認為,車輛行駛道路,外觀雖為公開活動,但車輛須靠駕駛人操作才能移動,掌握車輛移動訊息,等於掌握駕駛所在位置與活動等訊息,車內人員的言行舉止固然因車體屏蔽阻隔,屬於「非公開之活動」,但車輛行駛軌跡等定位資訊,能連結到駕駛人個人行動訊息,應也符合「
D公開之活動」的定義。最高院指出,GPS追蹤器監控密度遠超出人力所能辦到,王男使用GPS追蹤器連續監控陳男7天,已侵犯《憲法》保障人民的隱私權,達到「強制偵查」程度,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才能執行,若法無明文,也不得假借偵查之名,而行侵權之實,以免公權力侵害私領域。最高院認定王男無故竊錄陳男非公開活動資訊,據此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據悉,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12年及日本最高裁判所今年5月審理類似案件,也認為使用GPS追蹤器辦案屬於強制偵查手段,但美、日已立法規定須先向法院聲請令狀獲准,我國尚未立法規範如何使用此種科技產品辦案
,目前即使想聲請核准,法院也無從審核。(黃哲民/台北報導)【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出版時間:14:17
更新時間:17:45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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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201/1251502/
驚!最高法院首度表態 用GPS辦案違法 | 蘋果日報
[圖]
(新增 :動新聞)海巡署士官長王育洋3年前為查緝私菸,在一名陳姓男子的貨車底盤偷裝GPS衛星定位追蹤器,陳男指控王男妨害秘密,聲請交付審判,... ...

 

5.備註:
柯南:看我的口香糖黏GPS監控,用太陽能滑板跟隨
法院:柯南使用GPS判決拘役50天易科罰金五萬,緩刑兩年
柯南:不要啊~~這樣我要怎麼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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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我聞一時佛在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與大比丘僧千二百五十人俱皆是大阿羅漢
眾所知識長老舍利弗摩訶目犍連摩訶迦葉摩訶迦栴延摩訶俱絺羅離婆多周利槃陀
伽難陀阿難陀憍梵波提賓頭盧頗羅墮迦留陀夷摩訶劫賓那薄拘羅如是等諸大弟子
並諸菩薩摩訶薩文殊師利法王子阿逸多菩薩乾陀訶提菩薩常精進菩薩與如是等諸
大菩薩及釋提桓因等無量諸天大眾俱爾時佛告長老舍利弗從是西方過十萬億佛土
有世界名曰極樂其土有佛號阿彌陀今現在說法舍利弗彼土何故名為極樂其國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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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shadow: (づ′・ω・)づ 齁齁1F 12/02 11:05
linhsiuwei: 垃圾司法恐龍2F 12/02 11:05
Kobelephants 
Kobelephants: 法官真的很棒3F 12/02 11:05
luckyalbert: 說個笑話,犯罪者有隱私權??4F 12/02 11:06
Newtype: 太棒了~~ 犯罪天堂果然不是叫假的~~~5F 12/02 11:06
Newtype: "陳男本身有多次走私前科" 真棒
spector66: 說個笑話 法盲不知道「無罪推定」怎麼寫7F 12/02 11:07
luckyalbert: 樓上鍵盤戰士8F 12/02 11:07
yang0623: 大部分人連一點法律知識都沒有 我們原諒他9F 12/02 11:07
luckyalbert: 我只看到樓上大大用鍵盤寫10F 12/02 11:07
airawesu: 說個笑話 法匠永遠只會講無罪推定11F 12/02 11:08
doctor75: 白痴記者跟本搞錯下錯標題12F 12/02 11:08
Newtype: 有法律素養的最擅長放過各種刑犯了真的很棒 ^_<13F 12/02 11:08
spector66: 法盲酸民腦:監聽要申請、但GPS不用14F 12/02 11:09
poopllll: 怎不是實施全民皮下植入GPS方便你我共同相互監控的概念15F 12/02 11:10
luckyalbert: 台灣真的不缺鍵盤戰士16F 12/02 11:10
zzxcasd 
zzxcasd: 法盲要出來酸法官了17F 12/02 11:10
dslite: 偷裝被抓到才被告的 技術太爛18F 12/02 11:10
spector66: 說個笑話 法盲在自己本人被誣告之前都嘛有罪推定19F 12/02 11:11
zzxcasd 
zzxcasd: 以後編個幹話給法官  通通可以違法監聽跟蹤20F 12/02 11:11
Newtype: 監聽可是會聽到跟小三談情說愛呢 譯文又不是沒看過~21F 12/02 11:11
attackJ: 日本就要申請啊,柯南怎麼會不知道呢?22F 12/02 11:11
spector66: 台灣最缺鍵盤酸民 感謝你的嘴炮為國付出23F 12/02 11:12
luckyalbert: 樓上中肯自介中24F 12/02 11:12
chong17: GPS也是監聽的一種,也要向法官申請啊!25F 12/02 11:13
Newtype: 感謝作出可教化判決的專業法律人 讓這個社會更多被害者^^26F 12/02 11:13
luckyalbert: 你繼續玩你的法條吧~88127F 12/02 11:13
zzxcasd 
zzxcasd: L大你這個人出手太重  不適合當朋友 XDDDDDDDD28F 12/02 11:14
flavorBZ 
flavorBZ: 法治國家啦。笑死29F 12/02 11:14
spector66: 哪比得上你幸運阿伯  你知道什麼叫法律保留吧30F 12/02 11:14
luckyalbert: 沒辦法,我才幾天沒上,又看到這類留言= =31F 12/02 11:14
luckyalbert: 我不知道,我火星人啦xD
chong17: 以後隨便懷疑一個人,官員自己去裝GPS,不用向法官申請嗎33F 12/02 11:15
chong17: ?
luckyalbert: 反正到時候就別怪法院業務怎麼增加了~35F 12/02 11:16
Acone: 無罪推定,那大家以後不要一直說馬英九要關到死36F 12/02 11:16
警偷裝GPS抓賊 日最高院判違法 - 國際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圖]
日本警方未申請搜索票便在嫌犯的車輛上加裝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是否合法,日本最高法院十五日首次做出判決,認定這是侵犯私領域的「強制搜索」行為,若事前未申請搜索票則屬違法。日本警察廳在二○○六年頒佈內規,指示各都道府縣警署偵辦竊盜、綁架、組織性藥物及槍砲犯罪等七項犯罪時,可使用GPS蒐證,警方將這 ...

 
luckyalbert: 一堆人想申請,然後又被洩漏口風,抓不到人38F 12/02 11:16
spector66: 大家可以嘴  法官判決是能嘴嗎39F 12/02 11:17
luckyalbert: 就這樣這串文講到這,我滾了~40F 12/02 11:17
abcjoe61115: 性侵犯也要不要把電子腳鐐拆了41F 12/02 11:17
spector66: 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十五日宣判,認定以GPS蒐證若未42F 12/02 11:17
h90257: 法官在噹執法人員沒有先打照會啦 冒犯司法權威 看不出來43F 12/02 11:17
spector66: 申請搜索票則屬違法44F 12/02 11:17
gginindr: 現在問題就在要申請也沒得申請45F 12/02 11:17
Doantusamuel: 說要關到死本來就低能不是?46F 12/02 11:18
spector66: 性侵犯是已定讞  這個案件是定讞了沒啦  鯛魚47F 12/02 11:18
spector66: 所以問題在立法院沒立這個法   罵法官幹嘛  法官可以
spector66: 自己立法條嗎
hiimjack: 要申請沒得申請是立法怠惰 總不可能侵害隱私權的東西因50F 12/02 11:20
hiimjack: 為沒有法源依據可以向法院聲請就自動合法化吧
a7771726: 奇怪 我今年上刑法就有教到gps的問題欸52F 12/02 11:21
hkcdc: 笑死,根本就沒得申請。 所以不能查案,查了就是洩密53F 12/02 11:21
chong17: 電子腳鐐是針對假釋犯,這樣也能類比???54F 12/02 11:22
Newtype: 放車上gps又不會錄音什麼的跟24小時派人跟監的差異在哪?55F 12/02 11:22
iceroy: 法治國家。犯罪者:超爽的...又無罪囉56F 12/02 11:22
Newtype: 那以後也不能任意偵查了 跟在車後面重大人權侵害耶QQ57F 12/02 11:24
ManInAsshole: 前幾樓是…?58F 12/02 11:25
angraer: 推文看下來…國民法官真的好嗎…59F 12/02 11:25
ManInAsshole: 這樣才能讓大家有法的概念60F 12/02 11:26
a7771726: 在車內或者去何處 都具有合理隱私期待 而用gps會將一個61F 12/02 11:26
a7771726: 人生活作息給展現出來
iFEELing: 24小時派人跟也是有跟不到的地方 GPS是全都記下來63F 12/02 11:27
luckyalbert: 看不出來我在反串嗎?64F 12/02 11:27
Newtype: 24hr跟監錄影連超速闖紅燈亂吐檳榔都拍 影響不是更大?65F 12/02 11:28
angraer: 照多數台灣人的邏輯,通保法應該也要廢掉,讓警察想監聽66F 12/02 11:28
angraer: 誰就監聽誰,不然就是在保護壞人 科科
rey123123: 判得很好啊68F 12/02 11:28
angraer: 國民法官…科科69F 12/02 11:29
Newtype: 若人力配置充裕效力比GPS能掌握的東西更多耶70F 12/02 11:29
Newtype: 我說的是跟監 不要扯到監聽 監聽譯文我也看過很多
redtail0406: 喔是喔72F 12/02 11:32
chunfo: 法官自己怕被抓吧73F 12/02 11:32
audi0909: 監聽要法官給票,怎麼GPS不用?應該立法處理才對74F 12/02 11:33
tcancer: 捍衛人民作惡的權利,讚!75F 12/02 11:35
g9122xj: 判的很好啊,如果人人願意個人資訊都給政府那判無罪ok啊76F 12/02 11:37
simata: 挺法官77F 12/02 11:37
chong17: 最高法院判得很好啊~  難得不是恐龍78F 12/02 11:37
g9122xj: 不然修個法,適度釋權,警察自己擴權是絕對無法接受的79F 12/02 11:39
metcc80211: 他今天如果買一百個然後到處安裝80F 12/02 11:41
Change1224: 這本來就侵犯隱私了81F 12/02 11:42
Change1224: 某樓說是犯罪者,那幹麻不直接逮捕就好
Zeelandia: 挖靠第一次看到檢察官替被告上訴還兩次耶~~難怪人家83F 12/02 11:43
Zeelandia: 說有關係就沒關係
moto000: 美國:85F 12/02 11:43
chong17: 隱私權本來就要法官保留原則,最高法院有這見解了,應該86F 12/02 11:43
fcz973: 老婆為了抓姦竊聽老公入侵電腦破解帳號,非無故。警察為犯87F 12/02 11:43
chong17: 很快就修法了88F 12/02 11:43
fcz973: 罪偵查裝gps,侵害隱私。呵呵89F 12/02 11:43
spector66: 隨隨便便就可以嘴人家「有關係」好方便啊90F 12/02 11:44
kinghtt: 不能說法官有錯,之前被罵的網路監控跟通保法的概念一樣91F 12/02 11:45
kinghtt: 這次同意用GPS抓人,下次會不會改用手機定位抓人
Zeelandia: 不然怎麼沒看過檢察官為平民罪犯法益上訴說判太重啦93F 12/02 11:46
luckyalbert: Change1124真的看不出我在反串嗎?94F 12/02 11:47
luckyalbert: 連zzxcasd大都看的出來,結果還有人看不出來?顆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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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newbit 說讚! ( ̄︿ ̄)p ooo1688, qq12355q 說瞎!
1樓 時間: 2017-12-02 13:50:54 (台灣)
  12-02 13:50 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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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時間: 2017-12-02 14:12:54 (台灣)
  12-02 14:12 TW
偷裝gps就是違法
在實名制上智慧型手機暗藏gps發信器 更是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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