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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timshan.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3-29 16:42:29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tthere (藍色河流)
標題 Fw: 違法抗爭對於民主政治進步的價值
時間 Sat Mar 29 13:55:39 2014


※ [本文轉錄自 FuMouDiscuss 看板 #1JDaoNnf ]

看板 FuMouDiscuss
作者 terryshyu (Portland)
標題 [心得] 違法抗爭對於民主政治進步的價值
時間 Sat Mar 29 12:31:12 2014



老樣子,沒有版權,歡迎亂傳
--
話說前天的發洩性文章貼出後,看到自己不成材的筆墨承蒙不少朋友們轉來轉去,還容小
弟在這裡跟大家說聲謝謝。但是那篇文章,沒想到引出更多反對學運的人士繼續談論美國
警方對付非法入侵受管制區域的人士的處置方式,還有繼續提倡只要是有違法情事,抗爭
行為就失去意義跟價值之類的言論。

其實過去240小時以來,遠在行政院的事件發生前,網路上就一直都有反對學生占領立
法院的動作;反對此次太陽花學運的朋友們不斷地用"違法亂紀"的核心思想去抵制太陽
花學運的行為。所以我想恰巧用這個機會,趁著打在自己文章身上的3秒鐘鎂光燈還沒離
開前的時間,好好來看一下民主政治裏面最矛盾也最複雜的一個議題:"守法或違法之於
抗爭行為的價值"。

在跳入主題之前,我想還是回頭來看一下大家議論紛紛,頻頻拿出來說嘴的對於美國警方
出動武力進行鎮暴抗暴的凶猛程度,跟在這次行政院的警察們的行為兩相比較的這一塊。

首先,在繼續寫下去之前,我要講清楚一件事情:今天參與占領立法院跟行政院的抗議份
子,只要有違法情事的人,事後都會需要付起法律責任,面對自己的行為,我想不管正反
方都不會反對這樣的概念。因為不管怎麼說,法治系統的確是在大部分狀況下維護一個社
會正常運轉所需要的秩序的關鍵。這種觀念,今天抗議份子的標的人物像是林飛帆跟魏揚
同學,在幾次對媒體的發言裡也講得很清楚了。前提先在這裡說好之後,今天這一篇文章
我就不去討論抗議學生們違不違法的問題。

今天我們要看的重點,是"警察對於和平非暴力抗爭行為,即使是非法入侵受管區域的抗
議份子,有沒有使用暴力驅散的正當性"這一塊問題。

說來其實很諷刺,因為當台灣警方動用武力攻擊抗議民眾的那一晚,距離十天之前恰好是
世界反抗警察暴力日。然而,當有支持警方動用暴力驅散和平抗爭份子的人,拿去年美國
華盛頓DC發生的女駕駛在國會大廈附近強行衝撞執法人員遭到現場槍斃的案例,來反證
說台灣警方真的是對抗議民眾太好了的說詞,我想在這裡,作為一個美國鄉民,我必須在
這個觀點作一個明確的說明跟解釋,讓太陽花學運持正反兩方意見的朋友可以了解始末。

美國政府採聯邦體制政體,基本上聯邦法律說了算話。(我說基本上是因為美國歷史上還
不少有州政府反抗聯邦政府法律抗告到最高法院成功讓聯邦政府去角落哭哭的案例,不過
這在這裡不是重點)雖然州政府建築歸州政府法律管轄,但是講到聯邦中樞行政建築就還
是得要用聯邦法規當作引述證據。(此處討論的只有一般聯邦建物,軍事基地與五角大廈
因為另有特別法條規定故不在此範圍)

美國法典(The United States Code)裏第18大項的第84章中第1752項(US
Code Title 18, Chapter 84, #1752) 中,針對非法進入跟占據聯邦建築物(包含白宮
跟副總統官邸)或是受到美國特勤局暫時管理的地區的內容,明定以下針對違法人士的逞
罰規定:

-罰款從數千到數萬美金不等的罰鍰
-發監到聯邦監獄監禁一年到十年不等,視違法者當下是否攜械與造成人員與財物傷害的
程度。

然後就沒了。相信我,就是這麼簡單。我沒有國防布,不會遮蓋實際法條跟事實;大家有
興趣可以去用谷哥大俠查看看這法規的詳細內容。針對"單純"非法入侵跟占據"與"造
成財產損失"的行為就是如此單純。(如有進行非法情報偵蒐、偷竊機密、縱火或是在侵
入過程中造成人員有重大傷亡的情況不在此列,因為這些情形的確會加重違法者刑罰。)

"沒了?蝦米?這樣就沒了喔?"

很多人會很驚訝,美國聯邦政府包括白宮跟國會大廈在內的建築,如果單純被人入侵,難
道就只有被罰錢跟抓去關這樣?那很多人在說警察們一定會把非法入侵的抗議份子用槍給
碰掉的說法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我想針對這種說法,用這樣解釋大家應該就比較好理解了:

1)聯邦法規定侵入跟占據建物的作法是屬違法;
2)警方照聯邦法規進行執法行為,決定逮捕、驅散與甚至暴力鎮壓違法者的細節

聯邦法律只有規範入侵跟占據的違法行為的權限,沒有規定跟要求警方要用何種方式進行
逮捕違法者的內容。也就是說,從頭到尾,從來沒有任何聯邦法律在這種犯罪行為中賦予
警方在驅離時可以自行動用暴力甚至槍殺違法者的權力。

我再清楚明確的說一次:

"從來沒有任何聯邦法律在這種非法入侵聯邦建物的犯罪行為中賦予警方在驅離時可以自
行動用暴力甚至槍殺違法者的權力。"

警方會進行暴力驅逐跟甚至動用槍械擊斃違法者,那是他們在進行執法行動中自行決定的
動作。違法者是一定要遭到逮捕跟驅散的,但是問題是怎麼驅離,怎麼面對,怎麼執法,
那是依據警方平時的訓練、當下的判斷,還有現場指揮官的指令去取決最後的結果。

因為過去50年間,有太多太多太多太多太多太多太多太多太多太多(這個太多要多說幾
次,因為真的太多)的警方施暴事件造成人民死傷的情況發生。所以美國警方不管哪個城
市,多數會有教導警察如何正確判斷使用槍械跟武力執勤的細節。在這邊就讓小弟進一步
引用一下現實中美國警方對於動用武力制服違法者的訓練規章內容,來討論今天反學運方
的"台灣警方對抗議份子太好"的言論。

在看過明尼蘇達州、紐澤西州跟洛城警方的警察規章之後,美國警方可以對違法者動用的
武力可統整分成大略以下三種:

-Physical Force(一般武力):用強力的力道跟違法者進行肢體接觸(比方說全身壓倒
、壓制在牆甚至是不會造成違法者受重傷的擒拿技等)等方式讓違法者就範。

-Mechanical Force(使用道具):使用經過訓練的警犬、胡椒水噴霧劑等不會造成嚴重
身體傷害的器具協助員警讓違法者就範。(警犬是否屬於強勢武力在某些州跟城市有些爭
議,因為有發生過神警犬爆氣攻擊到違法者頭部被撕咬至腦神經重傷永久無法正常自理的
特殊案例。)

-Deadly Force(強勢武力):使用槍枝、電擊槍、棍棒與其他會造成違法者當下或是永
久嚴重身體傷害甚至是死亡的方式讓違法者就範。

然而到底是甚麼時候跟狀況下,員警跟執法人員可以被授權進行使用強勢武力來執勤呢?

根據明尼蘇達州在2011年公布的『警方使用武力規章』(USE OF FORCE AND DEADLY
FORCE MODEL POLICY,MN STAT 626.8452)中,有以下說明(洛城跟紐澤西州的規章與此
內容相近):

員警在以下狀況可以視為被授權使用強勢武力:

-為了保護同伴警員跟其他周遭人員不受立即的嚴重身體傷害甚至死亡的發生;

-違法者如果在逮捕跟防止逃跑的執勤過程中,員警有正當理由跟動機相信違法者將會造
成員警或他人嚴重身體傷害甚至死亡的可能性,或是有使用武器跟造成傷亡的器具的可能
性的時候。

在把警方動用強勢武力執法的依據說明清楚後,我們就來看看去年在華盛頓DC發生的女
駕駛被擊斃案件發生了甚麼事情。

當初的女駕駛使用車輛,無視員警數次勸導跟試圖停下車輛未果,衝撞多位執勤員警跟特
勤局的人員,導致了所有執法人員在現場作出了女駕駛有立刻傷害甚至造成員警跟周遭人
群死亡的可能性的判斷。基於此根據,女駕駛被當場擊斃。因為證據確鑿,沒有誤解的可
能性,雖然事後的確有召開調查會,最後警方跟特勤局人員都沒有受到任何責難或是法律
訴訟的處分。執法人員依循教導規章跟訓練的成果而作出現場保護大眾的決定進而擊斃女
駕駛,這就是整件事情的經過。

反觀台灣這次行政院警方動用暴力驅離,把抗議群眾打得頭破血流、倒地抽蓄,甚至還有
窮追猛打之情事發生,照那些喜歡用美國警察動武的標準來比較,又是否是個合理的執勤
方式呢?

學生第一時間非法進入跟占據行政院,確實違法;警方絕對有權將他們驅逐離開現場。然
而,如果談到使用鎮暴武力傷害抗議份子的部分,於法於理我們知道美國法律跟警方規範
是有進行約束執法限度的。因為當時行政院的抗議份子(感謝各界媒體跟鄉民實地攝影保
存事實)一沒有構成任何可以讓警方認為威脅到警隊人身安全的可能,二沒有攜械(甚麼
棉被之類的可以當武器的笑話就先跳過吧)或是帶有任何傷害現場人群的意圖,警方按照
規矩頂多可以使用一般武力跟道具協助的方式驅散民眾。動用強勢武力是絕對違反警方行
事規章的表現;也就是說,如果美國警方作了像台灣警方當天晚上的暴力驅散的執法,下
場保證會是被人權律師告到底。(ACLU:顆顆顆,該我出場了!)

之所以要一再地重覆討論警察過度動用暴力驅散民眾跟忽略比例原則的重要性的原因,是
因為當人民要面對政府的組織性合法武力機構像是警察跟軍隊,永遠永遠都是無助一方的
。美國這個允許個人擁有槍械自保、公開攜械上街,甚至是當個人覺得警方非法入侵自己
住宅都可以拔槍射擊警察(此法律僅限印第安納州內)的國家,對於警察使用武力執勤都
如此小心謹慎了,更何況面對手無寸鐵作在地上和平抗爭的民眾的台灣警察?

上面講了一大串,希望有作到向對於這次學運持正反雙方態度的朋友們詳細地解釋了美國
警方在執勤過程中對於動用武力的態度,也不致於被網路上一些不明究理想要混淆視聽的
人影響了。

接下來,我想要討論"守法或違法之於抗爭行為的價值"的主題。

民主政治的發展,自古以來,一直都是充滿衝突性的事務;因為人民(不論是多數或是少
數)的意見沒有受到在位者的重視,或者是一再地受到欺凌跟壓榨的情況下,下場就是人
民走上街頭甚至是進而暴發抗爭。

反顧過去幾年來,台灣某些民眾對於民主運動的觀念,我個人想用一個不太入留的名詞來
形容主流民意的想法:"思想潔癖"。看了好幾年下來,一直覺得某部分人對於"激進的
,衝撞體制的,跟偶有違法情事的抗爭"有著扭曲跟錯誤的觀念。

『民意』這個玩意,說實在是個很有趣的東西:政府跟有心人士可以經由媒體報導或是政
府政令等等的手段去控制、操弄跟安撫它,好用以安穩掌權者的權勢。在這樣的情形下,
政府會鼓勵人民投票,宣揚看似繁華但卻空洞的膚淺民主。可是當有人意識到社會已經出
現問題,真正開始鼓吹人民要有能夠思考的智慧,轉而使用『民意』去組織一股反抗在上
位者的力量時,掌權者跟身邊的得利者又會開始用社會秩序跟守法與否的思想去灌輸給大
眾,好進行催眠式地箝制住對政府不滿的人。

能夠傾聽民意跟有效地降低施行政令過程中受傷害的民眾人數的政府,基本上不會需要過
度擔心跟強調抗議民眾是否守法,跟灌輸大眾違法抗爭的行為就是很難看跟"一點都不民
主"的表現的思想。因為當和平討論跟協商行為能夠奏效跟達到目的時,實際上不管是反
對政令的民眾、政府還是其他國民,都會是三贏的局面;如此有效率的民主政治體制,自
然而然地就可以避免多數非法抗爭的問題。

可是反觀這次服貿問題,很明顯的是政府不僅僅是不聽從反對服貿人士的聲音,甚至在審
核條文的過程,出現了極大的錯誤。當有意提出反對意見的團體試圖請政府三思跟重新進
行審查時,政府卻又擺出消極的態度,無視民意。

所以我們才會有了今天的太陽花學運。

占領立院跟行政院的行為,固然違法,但是它們絕對不是學生抗議份子們"不民主"的表
現。

美國一位已逝的知名反戰學運領袖跟歷史學家Howard Zinn曾經說過:

"Protest beyond Law is not the departure from Democracy; it is absolutely
essential to do it."

"超過法律規範的抗爭,並不是悖離民主;而是(對民主而言)絕對需要做的事情。"

因為對於現狀的不滿,當溝通機制又遭到破壞、刻意忽視而失去效用的時候,持反對意見
的人民自然就會有衝撞體制跟政府的需要。這樣的情形,往往都會造成"非法抗爭"的產
生。過去幾百年間,多少跨時代的重要人權議題,多少歐美民主國家,多少受到政府少數
掌權者欺壓的百姓,都曾經經歷過如此的犧牲跟對抗後才終於得以嚐到民主進步果實的滋
味。

網路上看著台灣的名嘴唐湘龍先生在『新聞面對面』的節目中,曾經說過太陽花學運的抗
議份子們違法強行進入行政院的行為很"囂張",又說過他不認同像林飛帆同學那樣可以
自作主張拽著民意號稱自己代表人民的人。

如果照著唐先生的說法,那美國歷史上我可以很快地想到一位既"囂張",又認為自己的
一言一行可以"代表民意"的民運人士。這位民運人士,在他長達十數年的抗議經歷中不
僅僅一次地,而是連續四次進占了當時美國政府限制抗議行動的各個地區進行群眾抗議,
也接連都被逮捕跟被政府抨擊他的違法行為。從北卡羅來納州到喬治亞州,這位民權人士
數度跟警方衝撞,跟當地政府掌權者對抗;直到終於到了最後,他的"囂張"終於號召了
足夠能夠了解他的理想跟訴求的群眾,多年之後最終達成了他的目的,得以為了他的同伴
們爭取權力跟自由。

歷史上,不只美國,如此堅忍卓絕的民權運動先烈跟領袖在全世界四處可見。因為他們在
必須面對強大的國家機器肆虐的同時,又要忍受不能理解他們努力的同伴們的冷嘲熱諷,
往往承受了極大的壓力跟誤解。然而,沒有他們的努力跟犧牲跟失去準則跟方向的政府對
抗,人類的民主政治史,將永遠都會停留在原地不動。

由我們Y/Z世代引領,利用社群跟網路發起的群眾抗爭事件裏,在國際間最頗負盛名的
一件就是近年內發生的埃及抗議事件。這個事件的關鍵發起人之一,Wael Ghonim,在他
針對這件抗議事件的自傳『Revolution 2.0』裏的結尾寫下這一段令人深省的話:

"We shall never forget all those who sacrificed their lives on our path to
freedom, and we will continue to sacrifice so that future generations live in
the Egypt that their brave predecessors aspired to. The selfless heroes who
died defending the dreams of millions of their fellow citizens will forever
be our beacon of light. Indeed, it was their courage, determination, and
grace that reminded us and the rest of humanity of a universal truth that
many seemed to have forgotten: the power of the people will always be
stronger than the people in power."

"我們將永遠不忘那些為了我們追尋自由的路途犧牲生命的人,而我們也會持續犧牲我們
的性命,讓未來的世世代代都能夠住在一個他們勇敢的前輩們所冀望的埃及。那些為了守
護數百萬他們自己同胞的夢想的無私英雄們,將永遠會是我們的一盞明燈。的確,是因為
他們的勇氣、決心跟風骨,讓我們跟全世界所有的人都想起了一個幾乎已經遭人遺忘的恆
久的事實:人民的力量,永遠大於掌權者!"

如果沒有前人的犧牲奉獻跟帶領群眾,世界各地許許多多的民主成就就不可能發生;如果
沒有現在我們的持續奮鬥跟傳遞薪火,世界各地的下一代又豈能繼續享受民主的美好?

上面提到的那位美國民運人士,雖然最終他的訴求得到了大眾支持而開啟了美國民主史上
新的一頁;但是可惜的是,他並沒有活到看得到他的奮鬥化成甘露的時候。或許是像唐先
生講的,他當時實在太"囂張",進行了太多違法抗爭的情事,所以被當下反對他的人當
眾謀殺了。

那位民運人士的名字,叫做馬丁路德金恩博士。

抗爭,永遠都會是個醜惡的事務。

因為要面對強大的體制,因為要衝撞現有的社會認知,因為要自己犧牲奉獻,因為要承受
各方的不諒解,抗議份子的犧牲跟努力在社會大眾面前呈現出來的圖案,往往是個令一般
人想別過頭去,裝作不存在的景象。但是這不代表違法的抗爭,就沒有它的價值跟意義,
那些坐在街頭的孩子們的汗水跟淚水,就不值得我們珍惜。

所以,為他們加油吧,好嗎?為了他們的精神,為了他們的認真,也為了他們正在跟早就
忽視了民主政治價值的政府碰撞而擦撞出來的傷痕,為他們加油吧!
--
此文僅獻給太陽花學運跟即將走上凱道的朋友們,大家很棒,大家加油!
就像島嶼天光所唱的,在明天,你們不僅僅會是個勇敢的台灣人,還會是個可以鼓勵世界
其他各地還在為民主奮鬥的地區的人的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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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erryshyu       來自: 71.202.75.27         (03/29 12:35)
ZGMFX09A:有時候,忠言逆耳,所以只好掩耳盜鈴1F 03/29 12:50
satheni:KMT:誰跟你民主,我們在講帝制2F 03/29 13:07
porfu:謝謝你精闢的分析!3F 03/29 13:31
bettyshinn:好文推4F 03/29 13:32
satheni:再推5F 03/29 13:37
※ 編輯: terryshyu       來自: 71.202.75.27         (03/29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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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oise:除了推 就只能再轉發出去了4F 03/29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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