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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vvvv55555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2-20 21:12:43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aidao (愛到)
標題 Re: [問卦] 有沒有一直告人的人下場會怎樣的八卦
時間 Thu Feb 20 21:03:31 2014


y※ 引述《ReallyWayne (Wayne)》之銘言:
: 那種一直為雞毛蒜皮的小事告上法院的人
: 然後每次機乎都告不成,還是一直告
: 但又不是誣告,不能反咬他
: 法律上好像也沒有特別去規定這種狀況
: 這種到處跟人結怨的人,下場到底會怎樣
: 有沒有相關的八卦


  前面有人提到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問題

 嚴格說起來,討論管轄權的重心在於提起公訴之後
 畢竟犯罪偵查到最後,如果確定要起訴,總要有個負責檢察官吧?
 而且起訴後也要刑事法院來審判
 又考慮到被告的利益,所以有必要事先定好管轄權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案的管轄權主要依據二點:
 1.犯罪地
 2.被告住居所

 被告的住居所確定,所在地的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這就不多說了
 爭議的是「犯罪地」
 何謂犯罪地?

 一般來說,犯罪地是以下二者的合稱:
 1.犯罪行為地
 2.犯罪結果地

 例如A在台北市基於殺人故意捅了B一刀,殺人行為實施完成
 但殺人罪要成立,必須B確實死亡了
 所以假設B被捅了一刀後,逃回高雄市的住處,死在家裡
 那麼台北市與高雄市,分別就是殺人行為及死亡結果地,二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

 但以公然侮辱罪來說
 只要行為人基於侮辱的故意,進行公然侮辱了
 這個罪就可以成立
  所以會有接下來的問題:

 在以前沒有網路的時代,公然侮辱的犯罪地很容易確定
 A在台北市政府大廳對B基於侮辱故意,罵了髒話
 或A在台北市東區貼了張大字報,上面寫了B的服務單位、住家
 再寫B是王八蛋、混蛋
 那台北市就是犯罪地,台北地院就是本案的管轄法院
 配置於台北地院的台北地檢署就是本案的偵查主體
 轄區檢察官有必要的話再指揮司法警察進行案件調查

 但網路時代比較麻煩的是
 A可能在台北市的家中上網,在某網站上對住在高雄市的B進行公然侮辱
 B則在高雄市的家中上同一個網站,看到A的公然侮辱留言

 A住台北市,在台北家中上網輸入公然侮辱的文字並送到網站所在伺服器
 台北地院(檢)有管轄權,這確定
 那網站所存在的伺服器,可能在台中市,那台中地院(檢)有沒有管轄權?
 一般認為有
  再來,B在高雄市家裡上網看到A的侮辱,高雄市算不算也是犯罪地?
 高雄地院(檢)對本案有沒有管轄權?
  
 其實因為這個罪本身的性質,B在哪個縣市上網看到這篇公然侮辱文章
 都不影嚮犯罪地在台北及台中的事實
 高雄市不會是本案的犯罪地
 
 而且
 如果承認本案高雄也有管轄權,那以後問題會很大
 因為如果每個地方開電腦上網站就能看到公然侮辱的文章
 就等於每個地方都是犯罪地,法院都有管轄權
 這樣合理嗎?
 請回想一下為什麼要事先定好管轄權

 而且這樣會導致一個很不可思議的結果:
 美國人A在美國的家裡上網公然侮辱美國人B(B也在美國)
 結果因在台灣上網看的到這個公然侮辱的留言
 所以台灣也是犯罪地,台灣法院對這個案件也有管轄權
 可能嗎?
 ---------------------------

 以上只是理論
 實際上,被害人往往是先至當地警察機關報案
 而警察機關對於管轄權的認定
 原則上是依警政署「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辦理

 問題在於
 因為在這手冊中,增加了刑事訴訟法所沒有的二點:
 「網路犯罪被害人現住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以網路犯罪被害人上網發生權益受損之上網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所以,就上面舉的例子來說
 B到高雄市警局(分局)報案
 該分局對這個案子,就沒有理由不受理了
 分局偵查隊通知台北的A到高雄接受調查
 A怎麼辦?
  通知無故不到,分局報請轄區檢察官簽發拘票,檢察官會不會同意?
 又這樣的規定,跟刑事訴訟法管轄權有沒有矛盾之處?

 就如同最前面說的
 理論上,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管轄權,受拘束的對象是法院及檢察署
 偵查階段的主體是檢察官而非司法警察人員

 從這個角度來看
 只要最後起訴的地檢署對案件有管轄權
 那先前警察機關本身是不是對案件有管轄權
 似乎沒那麼重要?
 畢竟最後公訴提起與否是檢察官的職權
 
  但被告的利益,本來就是定管轄權時的考慮因素之一
 所以按理說,如果員警通知A到高雄調查
 A應該可以就路途遙遠,影嚮日常生活(如工作、照顧家庭)為由 
 請求就近改在台北進行調查
 承辦員警願不願意,那是另一個問題了

 至於警察通知後無故不到,報請轄區檢察官簽發拘票
 檢察官會不會簽發?
 理論上,如果檢察官很確定沒有管轄權
 他應該不會簽
 但實際上有沒有案件管轄權,有時候不是那麼容易就百分百確定

 所以建議遇到這類事情還是按規定辦理
 真有事無法到場,該請假就請假,該怎麼做就怎麼做
 主動聯絡承辦員警說明清楚
 不要拿自己的事情開玩笑

 話說回來
 刑事訴訟法立法當時
 中華民國統治範圍及於中國大陸
 如果這樣的案子發生在中國大陸
 黑龍江省的警察要求住在海南島的人至黑龍江配合調查公然侮辱案件
 法律會要求這位仁兄只能專程從南到北接受調查
 不容許有其他的變通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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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eatshame:有卦有推4F 02/20 21:07
FallRed:胡扯  上次有個案子  起訴之前就轉移管轄了  還起訴後咧5F 02/20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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