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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adst513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1-11-06 18:47:44
看板 C_Chat
作者 belmontc ( ̄▽ ̄#)
標題 Re: [閒聊] 剛剛收到youtube警告(跟同人志創作有關)
時間 Sat Apr  2 05:47:20 2011


※ 引述《tarantella (Arithen Jacks Zhang)》之銘言:
: 剛剛去自己youtube部落格時,收到一張youtube的警告,說我張貼違反智慧財產權的影片
: ,後來調查之後才知道是自己改編的吉卜力鋼琴作品被官方認定為侵權,所以才通知
: youtube說我侵犯智慧財產權。
: 看到這個警告,我認為感到好笑,因為一般來說同人志創作大都不是拿來販售,而且同人
: 志改編創作通常都會幫原創作公司製造成廣告效果,我自己辛辛苦苦把兩首吉卜力作品改
: 編成鋼琴版本,而且也沒有拿去販售,就這樣被吉卜力官方認定有侵權行為,我自己認為
: 他們未免太過小心眼了。
: 如果是有人把他們全部的影像檔案放入youtube裡,然後再控告他們侵權,這我可以理解
: ,但問題在於我只是把他們作品拿來二次創作,然後再放入幾張圖片製成影片檔,這樣也
: 被列入侵權行為,那我會認為吉卜力是拿自己的石頭砸自己的廣告形象。
: 由於吉卜力對我這樣改編行為認定為侵權行為,因此之後將不會為吉卜力進行改編創作,
: 頂多只是會製成琴譜張貼在自己另一個部落格裡。


ma 這裡是C洽所以講一些跟同人創作的法律概念好了
一方面是補充大家正確的法律概念
另一方面是騙稿費...我是說讓有在創作的人對於二創了解其違法性跟灰色地帶的操作

首先,我們來講一下所謂的智慧財產權的歷史好了,
這概念最早是從威尼斯對於一些紡織圖樣買賣要經過登記而來 不能隨意私下買賣
不過這部分已經被歸類為專利權的始祖 跟這邊要講的copyright比較沒有關聯
而copyright也就是㊣ 或是所謂的版權,這些最早在18世紀法國有所謂的作者權法,
目的在於保障創作小說或是當時一些表演

而版權的用意在於保障以及鼓勵創作,表彰作者還有給予合理報酬,
進而保障人類對於發揮創作力創作新物時候能夠不因他人抄襲或是濫用而流於劣質創作
像是以當初17-18世紀法國,就是有些宮廷樂師不去創作新曲,
而只是一天到晚你抄我我抄你,導致很多當時的曲子聽起來千篇一律,了無新意,
但是因為琴譜便宜所以大量被複製,以至於真正創作的新曲價值不得不因此壓低,
最終變成劣幣逐良幣(聽起來好像人類的歷史不斷重複對吧XD)


而後再美國正式確認了版權的重要性
許多國家的版權法或是智慧財產權法也都是來自美國 (台灣也是一堆抄DMCA的規定)
在美國的版權法中對於著作權的保障相當嚴謹,
以至於有這樣的制度性保障,讓人較少有抄襲的空間,
一方面是強迫創作者不斷的產生新意,一方面也是保障創作的實質利益

而一般所謂被侵害著作權究竟是啥呢?
以最基本的分類就是5種專屬於著作權人的必須要經由授權才合法的權利:
1.重製權     (reproduce the copyrighted work)
2.改作權     (derivative based on the copyrighted work)
3.公開散布權 (to distribute copies of the copyrighted work to the public)
4.公開表演權 (to perform the copyrighted work publicly)
5.公開展示權 (to display the copyrighted work publicly)


雖然在各國法律會因應各國法律而有所改變或者是一分為二,但是大原則架構是不變的
以日本法律來看的話(http://www.cric.or.jp/db/article/a1.html ),
它們還分成上演權,上映權,演奏權,口述權,翻譯權...很多種XD
對於"誰"來創作"甚麼"以及"如何表演",相當嚴謹,
比方說今天要是鈴置洋孝還活著,誰敢隨便去當艦長的聲優口白看看,
馬上被告得半死賠的一屁股債

好了有點扯遠了,回來主題,所謂的同人創作是甚麼?
原則上,同人創作就是利用原本既有的劇本跟腳色,
進行其他作者或是構思的改作衍生物

這也就是著作權中的改作權,
這些改作權的權利來自於原始作品,
那為啥要保障改作權?
有一個簡單的說法是,
"要是沒有原作品的構思,同人作家還能搭這班順風船去搖旗吶喊嗎?"
不可置否,同人作品的"改作行為"確實讓其他人對於作品本身感到興趣,
讓原作品能有更大的收益,但是終究只是"祭典抬轎"而已,要是沒有神明這轎是抬不起來的
所以在避免過於氾濫的改作而導致喧賓奪主的效應,所以才會對於改作權有限制

但是日本長期的二次創作文化已經根深蒂固,而台灣也漸漸有這種風潮,
所以大家一般都認為同人好像沒關係,為啥同人要受罰?
甚至有"我表演你的東西表示我看得起你耶"這種言論的存在(不誇張 真的有這種人..)
實際上在著作權人未授權的狀況下 一般人是沒有權利改作的,這是著作權人的專屬權
但這終究是相當灰色的地帶,很多時候不是著作權人不告,是告了也沒經濟價值,

一來同人遍布廣泛真的要告的話訴訟費用相當昂貴,
二來告贏也沒錢拿因為你根本賠不起
三來有損作品形象,我今天贏了這官司但我也破壞了粉絲對作品的購買欲望,
所以不是每間公司都玩得起訴訟或是很喜歡玩訴訟,多半是真的相當不爽了才告下去
(但是N社D社K社還有$社的沸點相當低 三不五時就告一次....)

另外像是原PO想說我又沒有商業用!我只是散布我改編的琴譜跟演奏!
是的,你覺得你沒有用此賺錢,但是不代表你可以肆無忌憚地做!

回頭看前面講的五種權利中的散布權,散布權這名字只能說中文翻譯得很難看懂...嗯
他的意思是說把著作的物品的原內容或是重製物或改作物向不特定大眾散布,
比方說我買了office2012(舉例),
但是我覺得用了很好用,我於是把他的內容灌到公司每台電腦希望大家也能爽一下
這時候我就已經是向不特定大眾散布了,就算我是無償行為(就是不要求報償的行為)
也已經對於著作權侵害了
除非我今天是相當嚴謹的不涉及"不特定大眾"或是實體物的散布
因為實體物來說有個散布權耗盡理論(first sale doctrine)

這個(first sale doctrine)又有人翻譯作第一次銷售理論(有夠....直觀)
因為買家藉由買賣而取得作品所有權之後,對於作品本身有物權上的絕對效力
這個效力是來自於所有權的,所以你能就物的外觀跟實體進行處分,
比方說我要把這東西當飛盤,或是借給同學,或是合理使用下的燒錄(比方說備分重製物)
但是這個散布權耗盡理論並不包含無體廣播或傳輸
所以就算我買了星海2 我也不能到處灌內容...

還有就是像是原PO的表演涉及到公開表演(台灣來說叫做公開播送還有公開演出)權利
的侵害,同樣也不以有無實際利益為限,而是以你是否有無經過授權觀之,
沒有經過授權卻表演其內容仍然還是侵害其權利的

所以光上述的行為來看,原PO已經至少侵犯三種著作權的形式了,
人家警告你而沒藉由查IP到你家抓你就該偷笑了

另外談個趣聞跟真實案例,
像是寫哈利波特的JK羅琳,他也曾經跟自己粉絲大鬧一番,
曾有個粉絲幫他把書中人物關係圖全部架構好還把每個人物在書中的特點一一分類好,
甚至連羅琳,寫到後面還要參考他這位粉絲的網站,才知道他之前寫了啥東西
但是這位粉絲因為這網站太出名了 於是他想要出兩本HP的設定集
這就侵犯到JK羅琳的著作權了,所幸之後雙方有和解,
不然我想JK羅琳可能會博得不少罵名

另外著作權並未因為我今天換個方式或換個媒介而消失
比方說他是電腦上的文章 我用筆記自行抄寫在投稿有沒有著作權侵害?
這用很基本的法感就能理解,當然是不行,因為媒介中立理論告訴你著作權不因為媒介物的
轉變而喪失,另外再媒介中立理論衍生出來像是BT的問題,
BT本身是無罪的軟體他只是用來加速下載或是上傳用途,
所以會罰通常是罰到P2P的網站,因為它們侵犯公開傳輸跟公開散布,
PPS更侵犯到公開播送的權利...現在雖然都是在抓網站但不難保收聽的人就無罪,
因為BT算是架構了一個共犯體系,你收聽的同時也上傳著流量去幫別人傳輸播送,

所以這類的軟體能免則免,避免哪天傳票寄到你家,而BT本身則是"死道友,不死貧道"


還有像是集合著作來說,
比方說jump,他就是一本最典型的集合著作,
就算我今天經過jump同意取得這本著作權的公開播送權利,讓人家可以在網路上看整本
但是我並沒有獲得實際上裡面各個單篇作者的授權(假設該作者並未把版權賣斷給出版社)
所以不能把每一期的JUMP撕開把各個作品放一起
(比方說我把JUMP裡面的七龍珠全部裝釘成一本,這反而是侵害七龍珠作者的著作權)
之前有個案例
忘了是國家地理頻道還是哪個科學期刊,總之它們在架設網站的時候,
把過去的期刊文章採用單篇獨立的方式提供他人下載,
因而破壞了原作者的版權,雖然雜誌社本身擁有整本雜誌的著作權,
但不代表它可以因此侵犯單篇內容的版權
編輯著作之權利並不及於內容,同樣的,亦不使其內容之著作權消滅

當然講了一堆看起來好像是限制的東西
我想有人不禁會開始想,
那我今天創作的時候,如果用到別人的梗或橋段是否會被告?!
事實上,著作權法是挺自由的,他只設限"你怎麼做"而不會去設限"你怎麼想"
這個簡單的說法就是"概念表達二分法"(idea expression dichotomy)
也就是說著作權法保障的是表達的方式,像是西城故事,羅密歐與茱麗葉這些仇家子女相戀
的橋段雖然一再地出現現代舞台戲劇或是動畫情節中,概念雖然相同相似,
但是表達手法若是不同,則沒有受到著作權限制,而各種表達方式亦受到著作權保障
像是音樂本身也有類似的東西,
比方說今天同樣是月光奏鳴曲第三樂章
*這是要強調一下是公共財,所以無著作權問題,
如果今天是伊藤賢治或是revo的作品就有問題了

我彈奏的跟Wilhelm Kempff大師彈的同樣受著作權保障

因為我們的表達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這也就是之前一堆有人會喊看似抄襲可是到最後不了了之的原因,
可能客觀上他真的就是能舉證出他在表達方式上不同的地方
而且這客觀是"是普羅大眾皆能接受的客觀" 如果只是內行人或專家才看的出來差異的話
可能還是有機會被判為抄襲 最著名的案件就是GROSS v. SELIGMAN

這個案件原攝影師將一張藝術照把權利賣斷給了別人,然而兩年後又用同一個模特兒
擺出幾乎相近的姿勢拍另一張照片,雖然專家證言兩幅照片的表達意境不同
然而一般大眾卻難以分辨 所以最後判他敗訴
這也是告訴我們要抄可以 但是請不要把內容抄得太像XD

我們以前教授就說"所以考試作弊要抄考卷也別抄到人家姓名
除了作弊被抓以外 還有機會被苦主告侵害著作權(胡扯)"

以上算是基本對於著作權的架構說明了 基本上著作權並不鼓勵二創,
因為說難聽是一種寄生的行為,如果你真的是有好的創意的作者或網路作家,
不妨試著自己寫出屬於自己的同人作品(EX.月姬 東方都是同人作品起家...etc)
著作權其實相當歡迎你的獨立創作 並且保護你的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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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グラム、亞鉛二十五グラム、
ニッケル十五グラム、照れ隱し五グラムに、
惡意九十七キロで、私の暴言は鍊成されている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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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62.115
belmontc:這一篇文章值 1000 Ptt幣 看了好爽(大誤)1F 04/02 05:47
pirrysal:那請問MAD二次創作呢?2F 04/02 05:53
belmontc:用人家的影片 用人家的音樂請問有授權嗎?3F 04/02 05:55
belmontc:而且MAD本身很難說不是改作吧 既然是改作那當然涉及著作
pirrysal:嗯哼~看來還是得低調就是了...謝謝你的解說5F 04/02 05:57
jeanvanjohn:b君的法律素養確實不錯.6F 04/02 05:59
tsukimikusa:專業中肯,很有參考價值.受教了.7F 04/02 05:59
jeanvanjohn:看你的法律專業文,對我很有幫助.8F 04/02 05:59
pirrysal:請問一下本篇文章可以轉錄嘛?謝謝9F 04/02 06:00
lamune:全都是侵權行為啊  除非真的強到影片和音樂都是自己原創10F 04/02 06:01
lamune:這種MAD我倒是有看過
pirrysal:東方或V家的很多12F 04/02 06:03
belmontc:請轉13F 04/02 06:03
pirrysal:謝謝14F 04/02 06:04
roj349:那cosplay一樣違法摟?只是不想告而已?15F 04/02 06:06
belmontc:另外,基本上 東方由於神主對於虛擬腳色的改作權釋放給大16F 04/02 06:07
belmontc:家用所以東方的東西再寫同人文案並不會涉及侵權(已授權)
belmontc:cosplay本身並無明確的衍生侵權 這算是目前比較有爭議的
belmontc:因為有些人認為虛擬腳色的改作(衍生物)權利並不及於服裝
belmontc:然而這邊日本人的看法比較不一致 我可以提供網址
belmontc:http://www.animeanime.jp/law/moe4-1.html
belmontc:當然也是因為實務上還沒有明確的判例所以這塊還很模糊22F 04/02 06:17
kyonkun:推一個 我覺得這真的很重要23F 04/02 06:25
Newdaylife:總覺得某幾家搞太硬了很砸腳...之前有一個刀語X凜花的24F 04/02 06:36
Newdaylife:神MAD應該就是被B社搞掉的...同人市場其實刺激了不少東
Newdaylife:西的發展,能的話真希望能把這一部分的東西弄清楚....
tsunamimk2:終究是要看公司與所有者的利益考量 而不是二創品質多高27F 04/02 06:43
tsunamimk2:不要把這種灰色地帶當成創作者應該要放手給二創玩...
tsunamimk2:說難聽點 二創本身是寄生型態的...
tsunamimk2:比起同人的"市場" 授權金的數字後面多好幾個零啊
tsunamimk2:現在的同人後面都要特別強調是fan book免得惹麻煩....
wizardfizban: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軟。拿別人的東西來玩就客氣點32F 04/02 07:01
wizardfizban:看到首PO那口氣還真的讓人有點傻眼。 = =
adst513:推推推推推34F 04/02 07:14
xxxer:其實就是徹底"尊重"二字就對了 原版權主有權決定一切的事...35F 04/02 07:26
xxxer:在真正的社會 作人遠比作事來得更加重要(作事已經是馬虎不得
xxxer:就算你沒犯罪(錯都能給你憑空捏造法律罪名了...最近有客人
xxxer:就被盯上了...因為生意太好:Q..那更何況是在法理上就站不住
xxxer:真想玩你 怎麼被玩死的都不知道 「學生有犯錯的權力」by上司
xxxer:但作人並不分學生跟社會人士
Jackalxx:推專業好文41F 04/02 07:32
xxxer:                                              利42F 04/02 07:34
tsukasaxx:專業必推~學了點東西了!!43F 04/02 07:52
hacoolman:專業推44F 04/02 08:10
willy14:法律系推45F 04/02 08:18
TURNA755:推專業46F 04/02 08:25
bm200300127:專業推 有玩同人的一定得注意啊orz47F 04/02 08:52
dongdong0704:推一個48F 04/02 08:54
ran08ran:上C_CHAT長知識49F 04/02 09:09
dongdong0704:借轉網誌50F 04/02 09:10
rayven:感謝許可收錄進網誌51F 04/02 09:17
ianlee48:只能推了52F 04/02 09:18
outsmart33:專業推53F 04/02 09:36
rayven:請板主考慮一下能否將這篇置底一段時間以推廣正確法律觀念54F 04/02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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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montc:與其說明合理使用遭誤解範圍 不如依實務限說合理使用範圍61F 04/02 10:03
belmontc:而且我要提的是避免上法院 不是教你上法院如何開脫
belmontc:教你開脫 是律師訴訟的賺錢範圍 我可不想撈過界
yifanyang:推一下最後一段  不過要注意的是一般剛起步的創作者通常64F 04/02 10:11
yifanyang:要做出獨立的作品有其難度  大學的教授也都說想走創作這
yifanyang:條路的人可以試著從「仿寫」和「改寫」出發
rayven:二創不是可以讓人可以在社會上理直氣壯地大聲嚷嚷的行為,67F 04/02 10:16
rayven:張○千還沒成名前也幹過某些勾當,總之想搞二創最重要的是
superpai:羅貫中表示:69F 04/02 10:18
rayven:要保持低調,被人罵就摸鼻子閃遠點而不是像王○忠一樣狡辯70F 04/02 10:19
w3160828:羅貫中的年代 作者都死超過50年了吧71F 04/02 10:25
dongdong0704:超過一定時間就會變成公共財72F 04/02 10:29
ron761230:JK羅琳的例子很有趣!73F 04/02 10:45
tsunamimk2:想高調也可以 就是擺明了大家來打官司和律師一起分紅74F 04/02 10:45
tsunamimk2:是真的有這種賺錢手段的...
tsunamimk2:就有人告JK說她抄襲了XD
SCLPAL:著作財產權存於著作人死後50年77F 04/02 11:48
SCLPAL:"合理使用",若是有把握可以告贏對方,就維持原狀吧,不過還是
SCLPAL:建議先對條文自我檢視一下合不合說明
killeryuan:好文推80F 04/02 12:28
ts01670634:推專業(′‧ω‧‵)b81F 04/02 13:12
kyoto31205:這一篇文章值 1000 Ptt幣82F 04/02 13:38
mackywei:推,原po報告完畢,各位有疑問的可以提出了。XDDDDDD83F 04/02 15:33
yhvhyod:果然專業 給個GJ84F 04/02 15:40
niseloli:JK羅琳的例子主要是要寫那本書的人打算把書給其他沒有85F 04/02 16:08
niseloli:獲得HP授權的出版社出書 這就算作者不出來罵她的出版社
niseloli:也一定會出來阻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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