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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Hate
作者 kbcfrog (蛙伯)
標題 商家不理會消保法規定.買家應如何自救?
時間 2018-02-26 Mon. 21:38:45


為了隨時可以看到家中的高齡長輩起居狀況.所以兒孫們申請了寬頻的SIM卡.
並於2/19到高雄民族路與建國路口的"順X"3C購買了一個寬頻路由器.安裝好
網路攝影機.測試OK.過完年大家就高高興興的各回各的工作崗位了.

沒想到路由器大約使用30個小時後就斷電當機.起初以為是老人家不慎碰到電
源插座.或是電源線鬆脫.所以就重新拔插電源.路由器馬上又恢復正常工作.
既然可以使用了.就讓它繼續工作下去吧.

隔了兩天又當機.插拔電源又恢復.這樣循環兩次後覺得不是辦法.今天2/26下
午乾脆拿著路由器完整包裝和發票回到"順X"去換貨.客服黃先生告知.根據公
司規定.購買已經超過七天.沒辦法換新品給我.只能退回廠商修理.並開了一張
維修單給我.當下我雖然感到有點疑惑.但還是決定回家查一下消保法.

網路上找到消保法相關規定"七天鑑賞期"的計算基準:是由消費者收到商品的
次日起算.當下就又回到"順X"找黃先生.但是他仍堅持公司規定是從購買日當
天就算一天.所以2/26已經是第八天.不能換新品給我.由於接近吃晚飯時間.我
先去張羅老人家的晚餐.等服侍老人吃完晚餐才又回"順X"據理力爭.

這時候黃先生已經下班.換了一位客服許先生.他首先表示"七天鑑賞期"不適用
於實體店面.我翻開消保法網頁告訴他有一個但書"若在實體店面購物.不適用此
七天鑑賞期的規定!除非有品質瑕疵"並問他路由器頻頻當機算不算品質瑕疵?他
不正面回答.只是一直跳針說公司規定就是這樣.他沒辦法換新品給我.

請問各位30CM大哥.F-CUP大姐.碰到這種公司規定優先於消保法的商家.應如何
自救以維護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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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kbcfrog 時間: 2018-02-26 21:38:45
※ 看板: Hate 文章推薦值: 0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224 
1樓 時間: 2018-03-19 05:35:05 (台灣)
  03-19 05:35 TW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規定的7天是契約解除權,並僅適用在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的交易模式(定義參消保法第2條第10款及第11款),在行使契約解除權後,雙方即皆負有259條的回復原狀義務,也就是商品怎麼來就怎麼退回去,本件中,商品經拆封使用過,回復原狀就有困難,即有適用疑義,再者商品是在實體店面經你檢視所購買,亦不符合通訊買賣或訪問買賣的要件,基本上應該是沒有討論七天與否的必要。
你這件應該要回歸到民法的規定去處理,這邊主要就民法345條以下的買賣節規定講好了。
首先,依354條出賣人有務之瑕疵擔保責任,應擔保出賣物品不具有依一般交易習慣認為的價值、效用或品質的瑕疵,你可以依359條主張物品有354條規定的瑕疵,解除契約,東西還他、他錢退給你,然後再買一個新的;另一個比較牽強,就是主張364條,請求交付無瑕疵之物,但問題在於東西其實是你挑選特定種類的特定商品後才締結買賣契約,跟364條中規定指定種類後締結買賣契約,有那麼一些適用上的疑義,但沒關係,你可給他看法條,說你主張交付無瑕疵之物試試看。
大概這樣吧,可以用359條或364條去跟他們主張看看,他們拒絕的話也沒皮條,只能向消保官申訴,申訴其實就是雙方協商,協商不成也就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裁判費至少1000元,然後就是耗時、耗力、所得輕微這樣。
其實消保法比較著重在商品的安全性、因為安全性不足造成消費者損害等等部分,如果東西只是秀逗秀逗,沒有過熱、短路然後會有爆炸或燃燒的可能的話,就沒什麼政府機關介入的空間,他不給換,就只能耗時、耗力、耗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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